专利法标记
1、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专利产品是否需要标明专利标记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二十九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编辑本段]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 “ZL ”表示 “专利 ”,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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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署名权和标识权是什么
专利署名权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标识权
专利标识是指一种带有被设计成文字、数字或图形等的视觉展示,以通告公众可保护根植于产品中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存在,帮助公众识别该产品是否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提醒公众避免侵犯该专利权的整体解决方案。
专利标记权
专利标记权亦称专利标记使用权、专利标注权。专利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许可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对宣传企业、取信市场、制止侵权都有意义。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对此项权利,专利权人行使还是放弃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意愿,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至于专利标记的具体内容,我国《专利法》没有统一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利产品自行设计。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利号码,该号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始终如一,专利权人不能改动。
4、什么是专利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技术作为卖点在产品广告、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记越来越普遍。但标记专利也不能随便进行标记,要对自己拥有的专利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标记,主要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对专利事项进行标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超出许可的范围,可能构成专利假冒的行为。
5、专利用什么符号表示
专利并无专用符号,而是用专利号进行表示,字母ZL就表示专利。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 “ZL ”表示 “专利 ”,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5)专利法标记扩展资料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标明哪些内容
专利标记权亦称专利标记使用权、专利标注权。专利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许可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对宣传企业、取信市场、制止侵权都有意义。标记权时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对此项权利,专利权人行使还是放弃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意愿,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至于专利标记的具体内容,我国《专利法》没有统一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利产品自行设计。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利号码,该号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始终如一,专利权人不能改动。
7、如何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
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8、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1、相当部分的专利可被无效掉。建议,请首先找专业人士评估一下专利是否有效。
2、许多专利是可以进行回避设计的,所以一篇专利也可能因此卖不出去。而大多数改进型的专利都属於此种情况。
3、如果你的专利确实很霸道,有很多人实施,且专利本身无缺陷,去告人家,去授权,怎麽都赚钱。
4、如果还没有人去实施,但你确信会有极大的市场,上策是自己开公司,赚个金银满钵。中策技术入股。下策是去游说公司实施,公司赚饱喝足会给你点汤水的。
5、企业购买利益至上(当然FB的时候成了个人利益至上了),钱是不会轻易出手的。6、专利是一种策略,没有强大的技术、资金作为后盾,多数的专利,是负担而不是资产。现在的专利已经演变成公司占领市场的工具,而对於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发明人利益有一定程度偏离。
在卖出专利权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是正确选择对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应根据各种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是自己实施、还是许可别人实施,是将其作为投资办厂、还是将其卖掉,如果准备卖掉专利权,则应明确卖出后专利权人将失去在该专利技术上的大部分的权利(除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标上姓名的权利),哪怕该专利技术使买方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卖方也不能眼红。
二是在将专利权卖给外国人时,要特别谨慎,我国有些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认识不足,为了获得外汇,以低廉价格将专利权卖给外商,结果使外商占领了我国的该产品市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三是审查对方当事人情况,保证转让利益的实现。将专利权卖给履约信用不好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慎重。在实际生活中,买方有时会以专利技术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投资尚未回收等理由拖欠或拒付转让费,使专利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徒增各种麻烦。
四是确定合理的转让费支付方式。转让费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一次总付提成支付、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的方式。关于支付方式,专利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式,但总的原则是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比如,可选择成本加提成的方式,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不久收回所有投资和劳动报酬,再根据对方的经济效益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使对方实施专利技术的收益与自己分享,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