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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59条

发布时间: 2022-08-01 10:18:15

1、专利侵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59条
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2、专利权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如何申请专利权无效

一、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程序,同时又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
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
1、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二、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结果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随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市区争议的基础,未提起诉讼的则不能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己提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或已经做出判决尚未执行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终结执行。
2、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或修改权力要求书后,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时,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宣告无效,则纠纷 的解决应与前述第1种情况产生的结果相同。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维持继续有效,则要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以该专利的权力要求书限 定的范围与该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后再做出结论。
3、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原专利权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专利权被维持继续有效,说明该专利权的存在并未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因此应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专利权继续 有效,并不等于实施行为就一定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对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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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是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关键。考察世界各国专利法,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三种:
(1)周边限定原则。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发明的范围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以此原则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最小,美国采用。
(2)中心限定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发明为中心,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和说明书及附图,将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以此原则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最大,德国采用。
(3)折中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所决定,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书中模糊不清之处。以此原则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适中,包括欧洲、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从申请日起算。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十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4、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新样式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5、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因此,专利权范围即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6、专利版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分别作了不同的界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形财产可以依财产本身本确定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权既然是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依专利权的客体本身来确定。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一份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世界各国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是周边限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收的文字严格地踏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要窄些。美国采用这一原则。第二种是中心限定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把中心四周一定范围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德国过去采用这一原则。第三种是折衷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一方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个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表明,专利权人对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权。所以,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特定的。但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在确定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时,会有许多困难,而且,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多的专利权,往往尽是采用范围比较宽的表述方法。所以,要确定保护范围,必须确定根据哪些资料、按照什么方法解释并确定专利权的 技术范围。
1.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未记载,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抽象且不明确时,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作为参考资料,以解释并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将其保护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公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申请时该专利发明创造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素。但是,应当指出,是否公知要素,应根据要素与该发明创造的目的,作用的关系来判断。例如,发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冷藏温度的情况下,延长冷藏时间,为此而在电冰箱(A)中安装一只杀菌灯(B),虽然该发明中的A和B 是公知要素,但以A加B达到该发明的目的和作用,迄今为止尚未公知,所以,该发明的技术范围是A加B的结合,是未公知的,因此,该发明创造没有应予排除的公知要素。其次,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根据“申请日”以前的背景技术弄清楚,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概念术语时,根据专利申请时该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未知要素,则不属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概念术语。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密胺生成物质中生产密胺的方法(方法发明),“申请日”以后又弄清楚尿素也可以成密胺生成物质时,那么,此专利发明――密胺生产物质不包括尿素。
此外,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副本),人要非特别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阅览,了解其内容,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像最初申请的说明书,修改意见、驳回通知书、陈述意见书等过程的文件,表达了专利申请人的想法和专利主管机关的看法,也可以作为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参考资料。
2.按照什么方法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构地仅仅从字而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布景马握住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内在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构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它们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应当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应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即所谓的“等同论”。“等同论”,就是该技术手段虽然将专利权的范围的记载事项稍加改变,仍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同一目的,产生的“等同论”的情况包括:等同物、等同方法、设计变更、材料改换、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等几种。例如,“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将硝酸作为洗净剂”,如果将其换为硫酸时,二者为“等同物”。将方法专利发明构成条件的物质,先氧化之后再还原,等于加上了无用的条件,此即“迂回方法”。将专利发明创造构成条件中的一部分非本质条件去掉,但仍与专利发明创造达到同一目的,而且并不产生任何新的效果,这便是“不完全利用”。
一般地说,掌握“等同论”应宽严适度,在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发明人和利益,有利于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尽可能地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得更明确一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3.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发明一般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方法发明又可以派生出用途发明。实用新型都是产品,因而可以归入产品发明。每一种发明创造――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都有各处不同的保护范围。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确定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管该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对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说明书中所阐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产品,都以利于侵权。因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产品制造方法一般仅用来说明该产品的可实施性,而不应用来限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权利保护范围。
还应当指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独占权,其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一些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尚未被人们知晓的用途,也应当包括在其保护范围以内。不过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这咱新用途不应包括在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内。
(2)方法发明专利的范围。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在方法发明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装备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3)用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用途发明可以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用途发明及非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用途发明。实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发明专利时,必须和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因为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方法)为前提,所以,它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只能局限于保护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说明书只限于作些澄清性的解释。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仿制该设计,否则,应构成侵权。所谓仿制,不仅是指一模一样的摹仿,而且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的部分。在判断时,要一者进行整体比较,凡外观设计与取得专利权风言风语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都认为二者相近或者相似,即应当认为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专利权保护至于仿制的设计产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并不重要。第二,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在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上使用,这种专利权应当限于其应用的范围以内;而在不属于该设计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此外,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还有:①不是为了销售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计;②将用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三维产品上,或者相反;③将一顶外观设计的复制品编在一本著作中。

7、哪些情形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宣告,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专利权经国来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自并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就是在专利权授予以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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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地域性

专利的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决定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它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地域性1.该专利必须属于一项有效专利。有的专利申请人,以为拿到了专利申请号之后就获得了专利权。特别是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当发明专利初审合格进行公布以后就以为获得了专利权。这些都是缺乏专利常识所致。显而易见,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必须是一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且必须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2.该专利必须是一项受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有效地域内的专利。因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因此在某国境内只保护在该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例如,在我国只保护获得中国专利权的专利,一项外国专利权在中国境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在中国境内侵犯外国专利权的问题。由我国企业有些同志不懂专利的基本常识,因而曾经发生过在引进国外技术时,在合同中对方要求支付外国专利使用费而我方欣然应允的情况。外国专利技术内容要想在中国受保护,该专利申请人就必须把这同一项技术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并获得中国专利权。其实质性条件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以什么为总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其他国家的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也基本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书中给出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准确时,可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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