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属于专利吗
1、企业专利管理制度
XXX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参考样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公司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 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 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该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 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 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 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与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技术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新专利项目资本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由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二条 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检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由“专利管理部”统一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第十六条 提交的发明专利经过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及总裁技术创新鉴定,专利管理部重复性查询后提交总裁办领导签字后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维持〗
第十七条 公司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专利管理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联系,办理一切与专利相关的手续,并保存与专利局的联系材料及凭证。
〖专利放弃〗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部”认为某项公司专利产品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专利。放弃专利的申请须决策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该项专利权放弃事宜。
〖专利许可及转让〗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许可或转让他人实施专利的,或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专利许可或转让的收费及相关条件由产品市场及专利管理协商编制,报总裁批准,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及时报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公司“专利管理部”或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①国家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②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四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②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③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承包协议等;④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⑤参加的学会、协会及组织的章程和来往公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司专利信息数据库, 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研究政府的专利专项资金发放及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报公司总裁通过后协助总裁办办理。
【专利界定及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下列四种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内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④ 公司员工在调离公司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二十九条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公司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奖励办法如下:
(1) 专利级别分等级奖励办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只对发明专利设立申请奖;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不设申请奖。专利级别以申请专利时专利局认可的申请类型为准。
(2) 专利申请奖金来自菏泽市政府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公司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财务部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备案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为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给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500元。
(3) 对每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政府资助,作为公司收入进入公司专利奖励基金。
(4) 专利受理通知下发后,如公司投入专利研发或启动专利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并在专利授权后由专利管理部向政府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申请到专利实施资金后,由公司按照获取的“专利启动专项资金”总金额的2%给予专利管理部奖励。
(5) 本条例奖励的发明人,是指公司内部专利申请单上确认的发明方案提出者。
(6) 如果发明人离开公司,不得将在公司中计划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后也可以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申请专利,但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标准发放奖励,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前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按标准发放奖金。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菏泽市XXX有限公司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务(签字): 总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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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有什么?
下面是一个参考: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
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理、主管。
部门职员——职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每职
等根据员工表现分为四级。�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等级,
应按其所担任的职位等。�
每一职位在初任时,以该职等的最低等级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一年,经效绩考核评定等级。�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求,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
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主管——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总经理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人事部门及所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新进人员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
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1-3 月,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
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填缴劳工保险一份。�
(四)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
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
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以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0 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
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两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为9:00-12:00,1:00-6:00。业务部门
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
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至八小时,
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
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 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
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可以未请事假
及特别休假抵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 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为七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两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
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
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
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
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
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 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
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三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
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
3、管理制度能申请专利吗
申请不了,不属于专利的类别里面。你可以出书,形成一个理论
4、人事管理制度是什么?
人事管理制度是用于规范本企业职工的行动、办事方法,规定工作流程等一切活动的规章制度。它是针对劳动人事管理中经常重复发生或预测将要重复发生的事情制定对策及处理原则。它采用条文的形式协调企业职工的活动,规定一致的利益目标。
管理细则
人事制度的内容几乎覆盖了人事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包括雇用、迁调、退休、资谴、移交、培训、服务、休假、请假、加班、值班、出差、考核、奖惩、待遇、福利、保险、抚恤、安全卫生等。前五项属于招聘内容、第六项是培训、第七至第十四项属于考勤与绩效、第十五至十八项属于薪酬福利。
5、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5)人事管理制度属于专利吗扩展资料: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人事管理是什么
人事管理是国家或某一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选拔、使用、培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正确的用人原则及合理的管理制度,调整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组织的关系,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人事部门、人事干部的工作内容在不断调整,不断变化,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渐被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取代。
(6)人事管理制度属于专利吗扩展资料:
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务
1、培训:即帮助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工作能力,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2、工资福利:即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工资定级、升级和各种保险福利工作。
3、政治思想工作:即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4、人事管理研究:即对工作情况和程序进行总结、评价,以便改进管理工作。
7、一套管理制度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可以申请专利的,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专利申请的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若是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
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
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
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
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6、公布阶段(特指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
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
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
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获得专利授权书。
7、实质审查(特指发明专利)。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
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
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8、授权阶段。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第五步审查合格后,就可以直接进入授权阶段了。
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8、知识产权保护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看,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但起步早而且体系完备。在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中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更多的国家还是通过制定《专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对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和保护。对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一般不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在现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如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从原则上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规定,以维护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利益,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转让。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主要是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合作研究中科研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界定科技成果的归属和转化、转让,明确彼此的利益关系。如果协议或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则通过借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王海峰,2007)。总之,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合理的产权权益分配,能够充分激励科研人员并激发其创新的潜能。
近些年来,我国按照TRIPS 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袁晓东,2006)。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科技成果交易额的上升,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却逐年上升,反映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以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为例,受“重成果轻知识产权”传统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都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以发表论文为主要考核指标。结果是,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无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2010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为27.2%,而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外发明授权率为56.4%,无论在质量、结构和国际布局上,都与世界主要专利强国存在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发明创新者自身的不成熟、政府法规的不健全、部分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一些企业经营者素质的低下以及政府职能体制转变不到位、市场经济发育等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