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实施的公开范围
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五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九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3、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管辖下列专利案件:
(一)发明专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跨区域专利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
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当事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区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区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市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属于区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相关区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需要由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 工商、版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行政执法。
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第六条 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第七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因履行涉及专利的合同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第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第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第十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证书等。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请求人是外国当事人的,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形式的身份证明,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请求已经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驳回请求。
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一条 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外国当事人提交的委托授权书,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备效力。第十二条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一)涉案专利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二)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5、行政处罚公开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以浙江省为例。除以下情形之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6、专利的信息公开中包括哪几方面
法律分析: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是一种数据量巨大,内容广博的信息资源。它能包含最新科学技术信息。专利文献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并且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便于检索,阅读和实现信息化。特别是对所记载的发明创造的揭示完整而详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7、专利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专利公开的方式有自行公开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两类。自行公开指专利申请人采用出版物方式,由其本人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是指该部门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及有关的著录项目全文出版发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