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
1、知识产权贯标将为企业发展带来哪些“甜头”
知识产权贯标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建立起一套既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又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企业中运行并持续改进这一管理体系。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价值,即有助于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2、地位,即有助于巩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使企业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地位明显增强;
3、风险,即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4、竞争,即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5、资质,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是目前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2、如何理解“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里所隐含的竞争策略?
理解“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里所隐含的竞争策略:
“技术专利化版—专利标准化权—标准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科技领域、特别是通讯电子领域专利权人一种新的专利技术转移模式,
或者说是一种新的企业专利经营战略。
可以提升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标准化困境
近年来,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美国337调查,已成为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旦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337条款,就会面临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同时,也就意味着如果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败诉,其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这样的后果显然极其严重。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自1986年中国企业首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到2010年,涉及中国的337调查案件有109起。其中1986年至2005年为53起,2006年至2010年就达到56起。仅仅5年时间的案件总数就已超过前20年的总和。这一方面显示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步伐的加快,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发展正遭遇巨大的挑战。
对于美国的337调查,败诉的后果不仅会导致企业的产品被强制退出美国市场,同时它还会引起高昂的赔偿。据悉,从1995年到2000年,平均赔偿额是540万美元,2001年到2006年是600多万美元,2007年到2012年差不多是500多万美元。
对此,七星天咨询有限公司总裁龙翔感言道,这些结果成本、赔偿成本、时间成本都是可以较为准确合计的损失,但是由于企业被牵扯到调查诉讼中,其所丧失的机会成本往往难以估量,但可以肯定这一损失绝对不是小数。
专利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自我保护方面,它还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中的一个表现便是专利的诉讼价值,即获得侵权赔偿款。
此外,中国企业还会面临竞争对手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所提起的专利诉讼,其也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运营和技术研发工作,因而导致了所谓的“讼累”。即便最终会因双方和解或者以对方败诉而结案,这样的胜利“代价”往往得不偿失。
由于美国的专利诉讼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其审理程序严苛且繁琐,因应诉所付出的精力、金钱、时间成本会很大。有的企业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会消极应对,即选择不应诉。这样的结果便是起诉方得到了“缺席判决”,致使中国企业不战而败。
4、如何判定专利成功写入标准?专利标准化对企业有哪些重要意义?
专利写入标准?专利撰写的标准都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上。背熟上述内容,深刻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基本可以写出合格的专利。
专利标准化,没有这个词。只能说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来说,专利是维持其企业生存发展的必须品,没有专利保护,就不可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生存空间。
5、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还没有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截至2019年2月)。
中国知识产权报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专利的标准化虽然可以促进创新,增进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但也极大增强了标准化组织参与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其向标准使用者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5)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扩展资料:
FRAND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为了评估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政策因素:总量控制、反专利劫持和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
一是总量控制,是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不能超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产品利润一定的比例。
华为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技术、投资、管理和劳动共同创造了产品利润,专利技术仅仅创造产品利润的一个因素,因此专利权人要求的许可使用费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使用者产品的总利润,否则,该许可使用费不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
二是反专利劫持(anti-hold up)。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超过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能力以及试图攫取技术标准或者规程本身价值的能力。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判决书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明确使用“反专利劫持”这个概念,但两审法院都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当从标准本身中获得利润,其贡献在于创新技术而不是其专利的标准化。
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实际上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防止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三是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Anti-Royalty Stacking)。
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是指许可使用人为一个标准支付给许多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超额许可使用费的现象。华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一个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包含许多标准必要专利,任何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都只能获得其应得的许可使用费。
6、如何判定专利成功写入标准?专利标准化对企业有哪些重要意义
如果制定的标准采纳、引用了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方案,就说明专利已成功写入标准。
专利写入标准后对专利权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因为标准就是某一行业的门槛,是进入这个行业必须遵循的准则,专利一旦写入标准,就意味着要进入这个行业,就必须按照这个标准去做,而按照这个标准去做,就绕不开标准中所描述的专利,就应该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就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