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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7-25 04:34:31

1、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可不可以这样写

对于第一个问题,以上权利要求1-4之间是否有单一性,取决于装置A是否有创造性。
其实,对于提问者,问题应该是很清楚的。关键在于如何提交该件专利申请。我个人认为:本案可以将装置A、B、c\d单独提交申请。该案创造点在于安装的顺序还是装置本身,机械方面的方法一般不多,因此,我如果代理,我建议申请人单独申请产品专利,而不是方法专利。这对申请人应该更合适!

2、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 怎么写?

怎样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
发布时间:2005-4-6 游览人次:13362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a.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c.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d.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e.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f.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a.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 1 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b.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c.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根 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权利要求。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d.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把产品作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把方法作为第二独立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a.纯功能式极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一般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式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

b.对一般的改进发明,没有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之分。实质是没有划清与现有技术的界限。

c.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多个前序部分和多个特征部分,这种情况是没有弄清撰写要求。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只能有一个前序部分和一个特征部分。

d.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或者是其中引用部分的“引证”有错误。

e.使用了不准确、不明确的词汇。如“等等”、“高”、“强”、“弱”、“性能好”、“最好是”等等。

f.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在权利要求书中写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无相应的文字记载,或是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

(4)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的一般方法

a.详细分析发明或实用新型。分析内容包括是属于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对实用新型只能是产品发明,确定技术领域,研究技术方案,分析技术特征。最重要的是把技术解决方案和全部技术特征分析透。

b.做好检索或查新工作,特别是申请发明专利一定要查新,查是否存在同样发明,是否具有先进性。

c.认真研究相关文献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技术特征尤其要注意分析。

d.多写几个方案,反复比较,同一发明可能写出多种权利要求书,但要达到既符合法津要求,又能恰到好处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是很不容易的。多写几个方案,有利于在反复比较过程中,确定一种正确合理的方案。最后,相确定的权利要求书与写好的说明书相比较,仔细检查两者的关系,这一点对初写者尤为重要。

3、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要求包括: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性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中的权利要求书是什么?

按我国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权利要求书》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纸张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各页一式一份。
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不允许有空行。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申请人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 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应该包括那些,以及怎么写?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细则21.1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 权利要求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细则21.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细则21.3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在这种情况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将其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某些情况下, 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公开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情报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对于说明书中具有某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完成的,没有说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则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法33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这样做只是使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在实质上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细则20.1 3.2.2 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该词汇,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 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 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词在特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因为,这类词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或者使保护范围不清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 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词时,审查员应当判断使用该词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但是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由于使用该词,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清楚地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不允许。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参见本章第3.3节)。 3.2.3 简明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明,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例如,一件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性用语。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细则20.2 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细则20.3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附图。除绝对必要的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细则20.4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2)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上述的概括是否扩大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有理由怀疑这种概括不适当或者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据,并且说明理由。只要审查员在现有技术中检索到权利要求概括的内容,例如某下位概念,则说明权利要求概括得过宽,应当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限定。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明。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要点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 开拓性发明; (2) 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细则23.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6、申请专利权利要求书

在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等一系列文件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作为法律文件之一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权利要求书本质的作用之一在于确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是专利的代理、审查、推广,还是在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等程序中,都是以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为基础[1]。由此可以看出,撰写出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专利新申请是十分重要的[2]。有质量的专利就是有效的专利,而对专利质量的评价主要分为技术评价、法律评价和市场评价三个指标。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技巧,能够对某些专利质量指标进行改进。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的限定具有广度与深度两个维度,一项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更多的是体现广度,一项专利或其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体现了申请人在深度这一维度的策略性布局。

二、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概述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3]。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简单的划等号。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为获取专利权而撰写并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一项重要文件。权利要求则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具体的技术特征,一项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包含多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是权利要求的载体。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权利要求是作为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其对专利的概括程度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有密切关系。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权利要求应能够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一般而言,权利要求数量越多,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说明专利的原创性越高,专利质量也越高,同时遭遇侵权和诉讼的频率也越高[4]。

三、关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的撰写有多种撰写方式,应当要和技术交底材料的内容相适应[5]。

1.撰写前排除明显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撰写以前,首先要排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的主题,排除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排除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规定的主题。

2. 撰写要求

(1)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在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而利益;②清楚简明地限定其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③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④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⑤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适当、合理;②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有清楚的逻辑关系(《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③当授权后面临不得不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能提供充分的修改余地;④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4)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应当具有单一性。

3. 权利要求撰写的方式

(1)不考虑概括的撰写方式

撰写的核心任务是找到技术交底材料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围绕区别技术特征撰写权利要求书,将起到基础、根本作用的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发明点。技术交底材料如果针对发明点只有一个实施例,一般不需要考虑对实施例的概括。

1)不需要对多个实施例的概括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需要对涉及同一技术内容几个实施方式进行概括:①如果技术交底材料只给出一个技术主题之下的一个实施例的情况,一般不进行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②如果技术交底材料给出了多个实施例,但是多个实施例的之间为主从关系,可针对基础结构的产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概括),而将其他几种结构的产品作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撰写;③如果交底材料中明确给出了上位或者功能概括的方式,也不需要考虑多个实施例的概括问题。

2)权利要求不需要概括的情形下的撰写步骤

针对不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通过以下6个步骤撰写:

第一步:技术特征分析。第一步技术特征分析中包括两个方面:列出全部技术特征;分析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步:找发明点。找发明点的步骤中包括两个方面: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在区别技术特征中确定发明点。

第三步: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第三步中,应当根据第二步中确定的发明点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四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最根本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特征,实际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不一定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五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第四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两个方面:①确定主题名称。主题名称一般限于技术交底材料提供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名称,主题名称一般不需要概括。主题名称注意不要出现区别特征;② 对必要技术特征在语言上进行调整。将第四步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

第六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对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数目不多,现有技术的特征也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

(2)多个实施例的概括撰写方式

如果针对发明点有两个以上的实施例,尽可能将其共性在一个权利要求中进行概括。

1)多个实施例需要概括的判断

对于具有多种不同结构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应当分析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之间的关系:

①多个实施例的改进之间为主从关系;②多个实施例为并列改进,各改进方案之间具有相同的构思。a.多个实施例可以进行概括。如果这些不同结构产品之间是并列的、且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则应当尽可能对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采用概括方式(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的技术特征加以描述,从而将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都纳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此基础上再分别针对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的区别撰写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b.多个实施例无法进行概括,可以分别针对这些具有不同结构的产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③多个实施例为并列改进,各改进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如果几种不同结构的产品是并列的技术方案,且彼此之间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只能分别在两件专利申请中以独立权利要求方式撰写。

2)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步骤

针对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仍然通过前面介绍的6步法进行撰写,在第4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需要对多个实施例的共同点进行概括。

对于针对发明点有两个以上并列实施例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概括:①功能性概括,采取具有……的功能的装置/部件/结构的概括方式;②功能性概括,但是不出现部件名称,而是直接以功能代替具体结构;③上位概括,采取部件的上位名称代替具体部件;④上位概括,不出现上位名称,而是用省略具体结构的方式表述。

(3)并列发明点的写法

如果最根本的区别特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则属于并列发明点。

1)并列发明点的判断。出现以下情形时,需要考虑并列发明点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问题:①技术交底材料中明确给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多个最根本的技术问题,多个根本的技术问题是并列的,无依存或者主从关系,实施方式之间也没有相同构思;②虽然技术交底材料中只有一个最根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有多个实施方式,多个实施方式之间不具有相同的构思,无法进行概括,撰写为多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又不具有单一性。

2)并列发明点的布局方式。对于技术交底材料有多个发明点的撰写,首先在第一件专利申请中,技术交底材料给出的技术内容都要写入到权利要求中。这时,第二个发明可能会写为从属权利要求。但是为了充分的保护发明创造,还需要针对第二个发明点撰写成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及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并建议委托人在同日另行提出一件专利申请。

3)撰写步骤。并列发明点的撰写与前面介绍的6步法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个步骤7。在第二步确定发明点时发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列发明点时,在第五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先以第一个发明点为核心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步骤7中,以第二个发明点为核心再撰写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4)并列主题

如果技术交底材料中出现了产品、制造方法、化学成分、配套的设备等内容,则考虑为并列主题。对于每一个主题,都需要写成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技术交底书给出发明创造的若干技术主题,则首先要确定技术主题,在每个技术主题下,分别按照6步法进行撰写。

1)判断技术主题的类型及数量

在阅读技术交底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判断出技术交底书中描述的技术主题的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如果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多个技术主题,在技术特征分析后,通过特定技术特征的比较确定多个主题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对于不具有单一性的并列技术主题,需要撰写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有两种撰写方式:①引用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写为:

“1.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2.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XX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A’B’C’D’”

3.一种YY设备,其特征在于: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设备与M设备连接起来。”

引用式撰写方式一般用于相互有专属配合关系的独立权利要求。

②相互不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写为:

“ 1.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2.一种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四、权力要求书撰写注意事项

1.从创造性的角度看

为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在申请文件撰写中需注意:充分检索和分析现有技术、权利要求撰写要提炼发明点、说明书撰写应证明发明创造性的证据。

(1)充分检索和分析现有技术

一般而言,专利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已经对先期技术有了一定的检索和了解,然而在专利撰写过程中仍有必要进一步全面检索,并深入分析现有技术,看在研发过程中是否有相关文献披露,是否仍然对现有技术具有贡献点,这不仅让撰写者更全面和客观地理解现有技术,更能让撰写者明白专利申请相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即发明点,这有利于后续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中对核心内容的把握。

(2)权利要求撰写应提炼发明点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对所保护的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给出清楚、准确限定的法律文件,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权利要求的撰写应注意表达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范围,在撰写中需提炼发明点,即为专利申请的技术带来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组合。一般情况下,建议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时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合理有度的概括,不要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而过度地抽象概括,使方案本身发生畸变,从而影响对整个方案的理解和技术性的判断,为其后续审查以及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角度看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用法律语言进行的描述,也是授权后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它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可以独立存在。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的类型必须是明确的,或是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是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既包括方法又包括产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一定 是已经出现于在前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体现宽,主要是起到专利“进攻”的作用;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起到专利 “防守”的作用。所以,一个好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和多个从属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度”的把握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体现宽,但并不是越宽越好,应该有一个度的把握。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切勿将权利要求写得较为宽泛,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太宽,所涵盖的必要技术特征过多,可能会涉及他人专利已有的技术特征,使权利不稳定,易于被他人宣告无效。同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太宽,也容易导致与公知技术发生冲突,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3)独立权利要求切忌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生产产品时技术上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把非必要技术 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将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使专利的保护陷入被动,很难指控他人侵权。

(4)对权利要求书的自查和优化选择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后,应该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自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应相互对应,尽量删除不必要的用语和限制。在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自查时,应审视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尽可能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是否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对其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二者之间的层次是否相差过大。对同一项发明申请,申请人可以撰写几个不同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因为要达到既符合国家专利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要求,又能恰到好处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是很不容易的,多撰写几个权利要求书,有利于申请人在反复比较过程中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

另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窄,所以独立权利要求如果能够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的话,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能够满足这一条件。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并增加了一些新的限定特征[6]。

3.从权利要求的数量来看

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概括得恰到需要注意:(1)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数量越多越能从不同角度如产品和方法上对技术进行充分保护;(2)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数量越多越能对抗他人申请同样或类似的专利,从而与独立权利要求共同构成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3)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数量:在专利技术创造性确定的情况下,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数量越多,一般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越小[6]。在符合“清楚”要求的前提下,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比较上位或者比较概括,专利的保护范围就较宽,如果写得过于具体或加进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则专利权利范围变小。但也不能认为撰写得越上位越好,其原因是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过于上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不支持,无法有效对抗他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降低专利的稳定性,以至于专利质量同样会受到影响。因此,只有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概括得恰到好处才算合理。

7、请列出发明专利申请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该具备的内容

法律分析:说明书应该包括技术领域说明、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本发明的XX处理操作方法、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权利要求书描述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类型。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机器、若干设备构成的系统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8、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问题

1。一种按键及键盘,其特征在于包括A.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说明书和实施方案写清楚就可以了

9、专利权利要求书有哪些类型,专利权利要求书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有哪些类型
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书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一)独立权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本身可以独立存在。它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第三人生产的产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所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切勿写入任何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将不构成侵权;同时,也切勿将权利要求(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较为宽广,使之其权利不稳定,易于被无效,新法修改后即更会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二)从属权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1、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一是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一是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书应尽可能从多方面角度来补充、完善该专利的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型的技术特征来撰写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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