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网络演化
1、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删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权利人关心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淘宝、京东、拼多多、eBay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证研究,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及构成要素进行说明,还对权利人如何使用这一规则提出了指引和建议。
一、电商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上应用最广的关于中介责任的限制,是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规定的“避风港制度”开始。由于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机制影响最大,一度成为“避风港制度”的代称。“避风港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过程中,“避风港制度”逐步演化成为了电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电商平台避免责任的挡箭牌,也沦落成为职业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恶意使用和滥用,因此亟需从实务的层面进行探讨。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制度”集中规定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四十一条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为治理规则,第四十五条为责任规则。《电子商务法》不仅从立法层面将“避风港制度”的适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避风港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还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即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及“恶意通知”的加倍赔偿责任,规制了投诉方滥用“避风港制度”的情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总结成“四步法”,即:通知→电商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同时转送通知→网店经营者反通知→电商平台转送此反通知并视权利人是否在15日投诉或起诉来决定是否恢复。新规则赋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权利,使其有机会就通知内容发表相应的反馈意见并阻止平台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将《侵权责任法》中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细化为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整个操作流程更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及不当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以下简称“删屏断终”)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删屏断终”行为有维护商誉等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义务,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别于之前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实践,电商平台不再拥有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删除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维权投诉指引》为例,该指引规定:拼多多在收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书》后,将对投诉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表面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转送通知(如下图所示)
拼多多表面审查程序
拼多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采用表面审查原则符合《电子商务法》的实质,在《电子商务法》已经规定被通知人可以通过反通知阻断删除措施的情况下,平台的审查权限主要还是应当定位于表面审查或形式审查,仅限于审查认定通知或反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是否属于不合格的通知或反通知。但是,因为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对于侵权通知应包含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尚未明确界定,以致平台在实践中还会演变成对“侵权成立可能性”的审核。但可以预见,与实质审查的观点相比,如果按照形式审查方式界定平台权利,那么平台的审查时间会大幅缩短,更多通知会得到平台支持,更多涉嫌侵权的信息会被采取删除、屏蔽措施。
(二)通知的构成要素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而早在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含的内容也进行规定,包括:(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2)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3)证明权利归属、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4)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权利人发送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发出通知。
从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权利人的有效通知除了应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外,还应当提供投诉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被投诉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要求平台采取的措施、通知真实性保证等内容。但鉴于专利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电商平台基于有限的材料或权利人的通知就采取必要措施,容易导致权利滥用。实践中,各大电商平台一般都会区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对权利人的通知区别对待,如下表所示。
淘宝、拼多多、京东关于专利权通知的规定比较
淘宝网制定以上专利投诉处理规则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7条“电商平台还可以要请求专利权人进一步提交涉嫌侵权商品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对比材料”;以及《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34条“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电商平台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而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权利人针对专利侵权的投诉,发出通知必须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权利人针对专利侵权向电商平台所发通知的构成要素,突破了《电子商务法》对“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规定,限制了通知的效能,提高了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果被通过,则各大电商平台针对专利侵权的处理仅作为“转送通道”的地位将具备法律上的依据。
(三)错误及恶意通知
对于错误通知应采用客观判断标准来判定,只要被通知侵权人的反通知证明、生效裁判或其他形式确认为不构成侵权的,通知就应当被认定为错误通知。但是,错误通知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用法定的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在错误通知的情况下,应由权利人自己证明其在发出通知前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而恶意通知是指权利人并不以维权为目的,在明知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而发起投诉。最常见的恶意动机是打压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和敲诈性投诉,也有以控制市场区域、控制市场价格为目的的恶意投诉。恶意投诉者为满足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经常采取先恶意申请以取得权利证书,伪造证据等手段。淘宝平台以及eBay网都规定了不受理的投诉类型,如下表所示
淘宝、eBay规定不受理的投诉类型表
为遏制日益增长的恶意投诉现象,《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恶意错误通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权利人应当谨慎发出通知,发出通知的理由应当具有合理性,避免错误通知,也避免通知被认定为存在恶意,从而对明显不构成侵权的投诉承担过失法律责任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另一后果:确认不侵权之诉
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上的商家进行侵权指控的通知,会让商家的常规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的困扰,使得被通知方的权利或义务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况。此时,被通知方除了可以发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来阻却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之外,还可以向权利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争取时间摆脱侵权责任。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需要满足下
图4
所示的三个条件:
图4
为平衡权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①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②权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在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速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案号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号,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并要求速迈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水木天蓬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二审判决的支持,法院最终判令速迈公司需要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给水木天蓬公司商誉造成的影响。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侵权指控最终被认定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专利权利人需要就不当警告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通知-删除”规则运用建议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流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将触发“删屏断终”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中的诉求应当合理,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结合所查证和掌握的侵权线索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出不同的诉求。含有不合理诉求的通知电商平台可以不予以处理,也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并且容易引发被通知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给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权利人在准备通知时,首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权目的正当、不侵害名誉、不进行商业诋毁等原则,需要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发出。通知的内容切忌空泛和笼统,对于权利人的身份、所主张的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比较明确,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电商平台删除网上侵权内容及链接或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等行为;如果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或责任有所争议、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结果不太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发出通知,警告对方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从而使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产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别有利的证据但存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则可以通过提示争议风险,争取协商解决。为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在发函之前需要夯实权利基础,对是否构成侵权经过专业的审查判断,固定好相关侵权证据并留存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记录和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证明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电商平台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平台内商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依法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为此,电商平台在“通知-删除”义务基础上,还应尽到一定主动审查义务,即电商平台对应通过构建符合要求的监管、巡查制度以及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权利人。电商平台如果未采用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特别是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不能适用的领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规则适用难度很大的“微商”等领域,电商平台更需要主动审查。如果出现电商平台监督商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情况,权利人也可以尝试依据第八十四条进行行政举报或投诉,督促电商平台进行有效治理。当然,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的共同作用,构建起多元主体参与的电商协同治理体系,才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王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翌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2、互联网的演化发展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法实现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3、20世纪的发现和发明
1、原子
1900年德国科学家普朗克发现,原子在裂变时,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他把这种能量称为“夸特”,这一发现被誉为世纪性发现。
2、复印机
复印机的发明人查斯特·卡尔森,原本是一位专利律师,兼职研究员及发明家。他在纽约专利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复制大量重要文件。卡尔森患有关节炎,视复制文件为痛苦及单调的工作。
这鼓励了他进行有关Photoconctivity的实验,并估计可以最简单地制作复印本。卡尔迅在家中厨房进行Electrophotography实验,1938年为过程技术申请专利。
3、飞机
飞机1903年12月17日,第一架动力飞机开始飞行。1933年,世界上 第一条正规航线开通,大大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
4、空调
1906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夏洛特的Stuart W. Cramer正找寻方法增加其南方纺织厂的空气湿度。Cramer把技术命名为空气调节,并在同年将其用于专利申请中,作为水调节的代替品。
水调节当时是一个著名的程序,令纺织品的生产较容易。他把水汽与通风系统结合以“调节”及转变工厂里的空气,控制纺织厂中极重要的空气湿度。威利斯·开利使用此名称,并把它放进其1907年创办的公司名称:“美国加利亚空气调节公司”。
5、汽车
1913年,美国汽车制造商亨利·福特正式启用他的汽车组装流水线,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使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了这个世纪拥有决定性影响的一件大事。
4、人工神经网络的基本特征
人工神经网络是由大量处理单元互联组成的非线性、自适应信息处理系统。它是在现代神经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试图通过模拟大脑神经网络处理、记忆信息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人工神经网络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非线性 非线性关系是自然界的普遍特性。大脑的智慧就是一种非线性现象。人工神经元处于激活或抑制二种不同的状态,这种行为在数学上表现为一种非线性关系。具有阈值的神经元构成的网络具有更好的性能,可以提高容错性和存储容量。
(2)非局限性 一个神经网络通常由多个神经元广泛连接而成。一个系统的整体行为不仅取决于单个神经元的特征,而且可能主要由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连接所决定。通过单元之间的大量连接模拟大脑的非局限性。联想记忆是非局限性的典型例子。
(3)非常定性 人工神经网络具有自适应、自组织、自学习能力。神经网络不但处理的信息可以有各种变化,而且在处理信息的同时,非线性动力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经常采用迭代过程描写动力系统的演化过程。
(4)非凸性 一个系统的演化方向,在一定条件下将取决于某个特定的状态函数。例如能量函数,它的极值相应于系统比较稳定的状态。非凸性是指这种函数有多个极值,故系统具有多个较稳定的平衡态,这将导致系统演化的多样性。
人工神经网络中,神经元处理单元可表示不同的对象,例如特征、字母、概念,或者一些有意义的抽象模式。网络中处理单元的类型分为三类:输入单元、输出单元和隐单元。输入单元接受外部世界的信号与数据;输出单元实现系统处理结果的输出;隐单元是处在输入和输出单元之间,不能由系统外部观察的单元。神经元间的连接权值反映了单元间的连接强度,信息的表示和处理体现在网络处理单元的连接关系中。人工神经网络是一种非程序化、适应性、大脑风格的信息处理 ,其本质是通过网络的变换和动力学行为得到一种并行分布式的信息处理功能,并在不同程度和层次上模仿人脑神经系统的信息处理功能。它是涉及神经科学、思维科学、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等多个领域的交叉学科。
人工神经网络是并行分布式系统,采用了与传统人工智能和信息处理技术完全不同的机理,克服了传统的基于逻辑符号的人工智能在处理直觉、非结构化信息方面的缺陷,具有自适应、自组织和实时学习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概念什么
一、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1]
二、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权益
个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工业产权
编辑
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保护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2]
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介绍
编辑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3]
四、特征
主要特点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4]
五、作用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6、未来知识产权产业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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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互联网是谁发明的?
互联网不是一个人的发明。
1、美国高级研究计划署播下了种子
如果追本溯源,一个比较公认的说法是:种下第一颗互联网种子的是美国高级研究计划署APPA(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该组织发布了第一个互联网的鼻祖,名字叫APPANet,中文名字叫“阿帕网”。
阿帕网在1969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在1990年正式退役。这21年间,在阿帕网上,很多的研究机构,大学,纷纷做出了很多或普通,或惊艳的贡献,无数的人在上面添上自己的一砖一瓦,最后孕育出了我们现在使用的互联网。
2、科学家开始挑起大梁
为了避免外行领导内行,高级研究计划总署还从各个大学里挖科学家当领导,包括当时最著名的MIT的人工智能专家约瑟夫·利克莱徳。
传闻说,约瑟夫·利克莱徳当领导的时候, 80%多与计算机有关的公司都是他给钱,而且不管是民用还是军用,先造出来看看。当时,这个人在美国宽松的体制下,一下子把计算机相关行业炒起来了。
后来的几任领导都是顶级科学家,包括鲍勃·泰勒,拉里·罗布次等等,每个都是科学界的顶尖高手,后来把拉里·罗布次称为阿帕网之父,因为罗布次首先想到的这个方法,并且画了大量的图来论证,后来连架构都想好。
3、阿帕网出生
刚开始的时候,阿帕网只有四个节点。
第一个节点选在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因为当时罗布次的朋友克莱因罗克教授在加州大学,当时正在研究网络,这个克莱因罗克教授也是当时顶尖的科学家之一。这个克莱因洛克教授,也是互联网之父之一。
第二个节点选在斯坦福大学,当时选第二个节点考虑的主要因素是道格拉斯·恩戈巴特教授在斯坦福,鼠标就是他发明的。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也发明了互联网。不过一般不说他是互联网之父,而是说他是鼠标之父。毕竟鼠标太出名了。其实他参与发明了超文本系统,网格计算机,还有硬盘等等,这些东西,他都做出了不少贡献。
第三个和第四个节点分别选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盐湖城的犹他州州立大学,考虑的因素也是人才,这两个学校在计算机图形学领先于其他学校,而且犹他州有伊凡·苏泽兰教授。
这个苏泽兰教授被称为虚拟现实之父,比如说现在虚拟现实这么火热,算起来应该去他那里认个祖宗,他也由于计算机图形学和虚拟现实,获得了1988年的图灵奖。
这四个节点,就是阿帕网的种子,种子埋进土地里,很快就生根发芽了,隔了一年,就很快的扩展到15个节点。在1973年,也就是4年以后,阿帕网就连到了英国和挪威。
4、阿帕网在科学家的推动下迅速进化
当时使用的协议并不是现在的TCP/IP协议,而是一种已经被淘汰的协议,被淘汰的协议叫NCP协议,在1982年被停用,NCP协议被停用以后,由TCP/IP协议代替。
当年计算机设备五花八门,每个计算机都使用自己的语言。这个时候,出现了两位科学家,分别是鲍勃·卡恩和文特·瑟夫,他们一起发明了TCP/IP协议,让各种设备能够互联。
这两位也分别被称为互联网之父,他们确实配得上互联网之父的名号。这两位也获得了图灵奖。而且还获得了无数的其它奖,包括美国普通公民能获得的最高奖章,布什总统向他们颁发了总统自由勋章。
5、阿帕网退役,互联网诞生
伯纳斯·李博士,他发明了万维网,这个时候,阿帕网已经接近完成他的历史使命,差不多要退役了。
但是基于阿帕网,无数优秀的科学家共同孕育出了互联网。博纳斯·李博士是迎接互联网出生的第一人,他开发出了世界上第一个网页浏览器,互联网从此诞生,开始了一段波澜壮阔的历程。博纳斯·李博士也被称为互联网之父。
(7)专利网络演化扩展资料:
互联网发展历程
因特网始于1969年的美国。是美军在ARPA(阿帕网,美国国防部研究计划署)制定的协定下,首先用于军事连接,后将美国西南部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斯坦福大学研究学院、UCSB(加利福尼亚大学)和犹他州大学的四台主要的计算机连接起来。
这个协定由剑桥大学的BBN和MA执行,在1969年12月开始联机。
另一个推动 Internet发展的广域网是NSF网,它最初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建设的,目的是连接全美的5个超级计算机中心,供100多所美国大学共享它们的资源。NSF网也采用TCP/IP协议,且与Internet 相连。
ARPA网和NSF网最初都是为科研服务的,其主要目的为用户提供共享大型主机的宝贵资源。随着接入主机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把Internet作为通信和交流的工具。
一些公司还陆续在Internet上开展了商业活动。随着Internet的商业化,其在通信、信息检索、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巨大潜力被挖掘出来,使Internet有了质的飞跃,并最终走向全球。
1、1968年
1968年,参议员Ted·Kennedy(特德.肯尼迪)听说BBN赢得了ARPA协定作为内部消息处理器(IMP),特德.肯尼迪向BBN发送贺电祝贺他们在赢得“内部消息处理器”协议中表现出的精神。
2、1978年
1978年,UUCP(UNIX和UNIX拷贝协议)在贝尔实验室被提出来,1979年,在UUCP的基础上新闻组网络系统发展起来。新闻组(集中某一主题的讨论组)紧跟着发展起来,它为在全世界范围内交换信息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
然而,新闻组并不认为是互联网的一部分,因为它并不共享TCP/IP协议,它连接着遍布世界的UNIX系统,并且很多互联网站点都充分地利用新闻组。新闻组是网络世界发展中的非常重大的一部分。
第一个检索互联网的成就是在1989年发明出来,是由PeterDeutsch和他的全体成员在Montreal的McGillUniversity创造的,他们为FTP站点建立了一个档案,后来命名为Archie。
这个软件能周期性地到达所有开放的文件下载站点,列出他们的文件并且建立一个可以检索的软件索引。检索Archie命令是UNIX命令,所以只有利用UNIX知识才能充分利用他的性能。
McFill大学,拥有第一个Archie的大学,发现每天从美国到加拿大的通讯中有一半的通信量访问Archie。学校关心的是管理程序能否支持这么大的通讯流量,因此只好关闭外部的访问。幸运的是当时有很多很多的Archie可以利用。
BrewsterKahle,当时是在ThinkingMachines(智能计算机)发明了WAIS(广域网信息服务),能够检索一个数据库下所有文件和允许文件检索。根据复杂程度和性能情况不同有很多版本,但最简单的可以让网上的任何人可以利用。
在它的高峰期,智能计算机公司维护着在全世界范围内能被WAIS检索的超过600个数据库的线索。包括所有的在新闻组里的常见问题文件和所有的正在开发中的用于网络标准的论文文档等等。和Archie一样,它的接口并不是很直观,所以要想很好的利用它也得花费很大的工夫。
3、1989年
1989年,在普及互联网应用的历史上又一个重大的事件发生了。TimBerners和其他在欧洲粒子物理实验室的人----这些人在欧洲粒子物理研究所非常出名,提出了一个分类互联网信息的协议。
这个协议,1991年后称为WWW(World Wide Web),基于超文本协议――在一个文字中嵌入另一段文字的-连接的系统,当你阅读这些页面的时候,你可以随时用他们选择一段文字链接。虽然它出现在gopher之前,但发展十分缓慢。
由于最开始互联网是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所以它最初只是限于研究部门、学校和政府部门使用。除了以直接服务于研究部门和学校的商业应用之外,其它的商业行为是不允许的。
90年代初,当独立的商业网络开始发展起来,这种局面才被打破。这使得从一个商业站点发送信息到另一个商业站点而不经过政府资助的网络中枢成为可能。
4、1991年
1991年,第一个连接互联网的友好接口在Minnesota大学被开发出来。当时学校只是想开发一个简单的菜单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访问学校校园网上的文件和信息。紧跟着大型主机的信徒和支持客户-服务器体系结构的拥护者们的争论开始了。
开始时大型主机系统的追随者占据了上风,但自从客户-服务器体系结构的倡导者宣称他们可以很快建立起一个原型系统之后,他们不得不承认失败。客
户-服务器体系结构的倡导者们很快作了一个先进的示范系统,这个示范系统叫做Gopher。这个Gopher被证明是非常好用的,之后的几年里全世界范围内出现10000多个Gopher。它不需要UNIX和计算机体系结构的知识。
在一个Gopher里,你只需要敲入一个数字选择你想要的菜单选项即可。今天你可以用theUofMinnesotagopher选择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Gopher系统。
当University of Nevada(内华达州立大学)的Reno创造了VERONICA(通过Gopher使用的一种自动检索服务),Gopher的可用性大大加强了。
它被称为VeryEasyRodent-的首字母简称。遍布世界的gopher象网一样搜集网络连接和索引。
它如此的受欢迎,以致很难连接上他们,但尽管如此,为了减轻负荷大量的VERONICA被开发出来。
类似的单用户的索引软件也被开发出来,称做JUGHEAD
Archie的发明人PeterDeutsch,一直坚持Archie是Archier的简称。当VERONICA和JUGHEAD出现的时候,表示出非常的厌恶。
8、请教,Matlab如何做一个复杂网络演化仿真
(1)这段程序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前面四行;第二部分从第五行到最后
(2)在matlab界面点击新建——函数,然后把前面四行粘进去,关闭编辑器页面,软件提示是否保存?将文件保存为differential.m
(3)在matlab界面点击新建——函数,然后把后面内容粘进去,关闭编辑器页面,软件提示是否保存?将文件保存为XXX.m
(4)注意将differential.m和XXX.m放在同一个文件夹,例如都放在”Matlab学习“
(5)将你打算调用的M文件所在的目录选为当前工作目录。(我这里Untitled4.m为主程序文件,即XXX.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