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第101条
1、比尔斯基案是什么
比尔斯基在1997年4月10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一个规避商品交易风险的方法专利申请,其核心权利要求包括三个步骤:(1)在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以第一固定比率发起一系列交易;(2)识别对于所述商品相对于所述消费者具有反向风险位置的市场参与者;(3)在所述商品提供者和所述市场参与者之间以第二固定比率发起一系列交易,使得所述一系列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与所述一系列消费者的交易的风险位置相互对冲。该方法利用了经济领域中的对冲原理来规避能源交易市场中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这个专利申请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专利法》第101条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为由而驳回,在随后的上诉中,美国专利申诉与抵触委员会维持了该驳回决定。
2007年比尔斯基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8年10月30日,该法院作出判决仍然维持驳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ehr案和Benson案中的逻辑,认为如果对一种基本原理授予了专利权,这个专利将会垄断该基本原理在所有用途上的创新,会对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形成不恰当的阻碍而非推动,而这违反了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主旨:推动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因此只有将基本原理应用于某一具体用途的发明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为这不会对应用该原理的其他发明造成阻碍。而本案中规避交易风险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对冲原理的数学算法,如果对这个方法授予了专利权,那么这个专利将会垄断了在风险管理领域使用这个数学算法的所有可能的应用,因此该方法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该法院还进一步凝炼出一个测试方法流程的可专利性的原则:
(1)是否被捆绑到一个具体的机器或装置之上,或(2)是否将某一物质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或物质,如果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这个方法就属于《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即一个方法必须作用于具体的设备,或者作用于具体的物质并改变其形态,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对州街银行案判决的一个重大逆反,对专利领域和商业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震动,这个判决背后有其深层次的现实原因。
2010年6月28日,这个本世纪争议最大的判决终于被公布,以五票对四票的微弱优势将商业方法保留在可专利的主题内。该判决重新解释了美国《专利法》中对方法的定义,认为在《专利法》第273条(b)(1)中提供了对专利侵权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其中的“方法”包括了“进行或从事商业的方法”,由此最高法院肯定了“商业方法”也是一种《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不属于《专利法》应当排除的类别,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是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就“机器或转换”测试而言,在当前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该测试并不是判断所有方法流程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唯一标准。对于本案,最高法院认为比尔斯基申请的风险规避方法是一种数学算法,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这个判决虽然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在判词中却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了颠覆。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在“机器或转换”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宣布商业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反而退却了一步,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定地位,并推翻了“机器或转换”测试作为判断可专利性的唯一标准。
2、如何运用美国专利复审制度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
(1)先发明原则
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
(5)申请手续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
(6)文件撰写方法
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独特的分类系统
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
3、美国的专利检索系统中有:102(e) date、371 date、 371 application等等这些是什么意思?
371 date——PCT国际申请 根据美国专利法 371条(C)款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提交日。美国专利法 371条(C)类似中国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可称为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371(c)条内规定的日期为国际申请案在进入美国国内审查阶段时,费用、宣誓书(或声明书)、和翻译等文件缴交齐全的日期。
另外还有一种进入美国的方法,根据美国专利法 111条进入。。
102(e) date——美国专利法102定义了各种不符合新颖性的情况。102(e)定义的情况类似于中国专利实践中抵触申请的情况。但是102(e)定义的本发明完成之前,而不是本申请提出之前。根据美国专利实践,如果发生102(e)下的情况,需证明谁先完成发明。
4、什么是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
美国在专利申请形式上更有别于其它国家的专利制度,包含有非临时专利申请及临时专利申请。本文将由小编介绍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特点。什么是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什么是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订的协议(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RUAA),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所提交美国专利法,因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专利申请形式。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具有几个特点:(1)不一定要有请求项,只需提供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发明人姓名即可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2)不拘泥于美国专利法所制订的说明书格式,申请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请;(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但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规定;(4)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自其申请日起算届满十二个月后,依规定视为放弃并予以公开;(5)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6)只针对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
5、美国专利诉讼规则 判例 怎么样
一、美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基本情况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01年1月1日最先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以来,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已经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国有29个联邦地区法院已经正式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的要求、侵权案件及无效案件的诉讼文件的提交,以及马克曼听证程序的过程及时间表。需要特别指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只是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的重要补充,不能取代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
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对美国境内的专利上诉案件拥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因此美国专利法在实体内容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不同的联邦地区法院制定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这些规则只是涉及专利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美国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自案件管理会议(the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简称“CMC”)召开之日起14天至30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美国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提出答辩或者动议后15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再如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华盛顿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10天内将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确认被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同时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原告(专利权人)应当确认被控侵权行为是字面侵权和/或等同侵权。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告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涉及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术语。
少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确认被诉专利侵权行为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涉及帮助侵权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来说,这样的规定显得特别重要。
另外,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是否必须披露对方当事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也不尽相同。
三、专利无效诉讼案件
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专利权人的,有关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因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大体上就参照了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对于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来说,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核心就是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披露其据以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具有可预见性和或具有显而易见性的现有技术,同时还必须将现有技术与涉案权利要求的每项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后形成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涉案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来说,大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对其所依据的现有技术的特定组合予以确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中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规定包括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必须确认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处理,必须提出涉案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问题、可实施性问题以及书面描述的充分性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客体的范围)不断作出新的判决,因此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以专利法第101条为依据提出专利无效变得越来越重要。另外,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也常常将涉案专利不具有强制性作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例如专利权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等。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和要求,但少数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却作了明文规定,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对于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不同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差别较大,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周之内,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则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个月之内。
四、诉讼主张的变更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诉讼主张的变更问题。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了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和最终诉讼主张,最终诉讼主张独立于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当事人需要将这两种诉讼主张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则只规定了单一的诉讼主张,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诉讼主张就自动成为最终诉讼主张,当事人在该特定时间点之后可以根据特定原因再进行变更,例如为遵守法院做出的对己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令而变更诉讼主张、为其他正当理由(good cause)而变更诉讼主张等。
五、诉讼文件的提交
在一般的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交什么类型的诉讼文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专利诉讼来说,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专利诉讼中的很多诉讼文件都包含一些比较敏感的商业信息。同其他类型诉讼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相比,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通常规定,对于某些诉讼文件,按照规定负有提交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交,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甚至审理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提供。至于诉讼文件中需要披露的问题,有一些代表性的条款。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侵权诉讼主张时,应当提交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每一项销售或者允诺销售的文件。”再如“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有关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概念、实施应用、设计、开发的所有文件”,以及“每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档案的复印件”等。
对于专利无效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时,该当事人应当提交“源代码、说明书、原理图、流程表、插图、配方或者其他文件,足以说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构成要素的操作情况”,同时还应当提交“未出现在涉案专利申请档案中,但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确认的每项现有技术的复印件”。
在涉及故意侵权案件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中,律师意见的披露也是一项重要问题。很多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当事人在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权利要求解释令”后要提交其律师的辩解意见或者提交放弃辩解权利的声明。
六、权利要求的解释
几乎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及相应的时间表,具体包括术语交换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建议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共同声明的时间以及进行马克曼听证程序的时间等。
有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对权利要求解释中术语的数量进行了限制,最常见的规定就是最多不超过10个术语。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尽力“减少或者解决分歧”。
对于当事人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同时交换和先后交换,其中先后交换一般都是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在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方面,最为特殊的就是伊利诺伊州北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该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被诉侵权人应当首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因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很可能就是“平常意义”的解释。
6、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1、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2、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3、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专利申请之流程图(1) 提交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及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三个途径提交美国专利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及具体要求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由发明人、企业或其授权的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同时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检索 →实质审查 → 申请人答复 → 再次审查 → 做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权利冲突委员会提出上诉。 各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三、部分申请流程简介(各申请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1、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称之为国内优先权,临时申请不可直接获得授权,但可自申请日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变更为正式申请或者在12个月之内申请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2、信息披露义务(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据相关法律与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专利申请时,要求专利申请人承担对该专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术的告知义务。
3、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为继续申请。
4、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称为部分继续申请。
5、美国专利再颁申请
再颁申请的核心是允许专利权人在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的两年之内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查来获得保护范围相对于原授权保护范围加以调整的权利要求。
6、美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
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审查程序,以缓解案件积压压力,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途径。
四、授权条件按照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相关规定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5.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6.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该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五、美国专利审查概况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收到来自各国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 申请量及待审周期数据
2、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1)单方复审程序
第三方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涉及的无效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权后的九个月内提请该程序。涉及的无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无效理由。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专利。
(3) 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九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予的所有专利。双方复审程序也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
六、商标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
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
七、版权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
7、高分求郑成思 第二版知识产权法 读书笔记
最近集中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先生著。
已故郑成思先生语:这是一步读懂了美国判例而写就的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法教科书。
在青岛科技大学举办的《科技法和知识产权前沿性战略问题研究》的研讨会上,有幸聆听了李先生的讲座,受益匪浅。
1、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艺或者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国专利法100条)
转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种人造的产品,而非自然存在的东西,因而可以作为产品或者物质合成受到保护。(查克拉巴蒂案)
2、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说采取的是单一来源(single source)原则,判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该项发明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较,而非两件或者更多的现有技术。(待续)
8、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申请最常见的驳回理由通常是什么?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专利申请。美国专利法中的第101条可授权客体(即专利发明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第102条新颖性(专利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发明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第112条(a)说明书(专利不符合充分说明发明、实施发明的规定)和第112条(b)表达清楚(发明人没有利用权力要求来限定其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界限,以使得公众能够容易地分辨发明人合法权利的界限。)都可作为驳回理由。
如上图所示,过去十年第一次核驳过程中最普遍的驳回理由就是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占66%,其次是第102条新颖性,占38%。最不常见的驳回因素就是第101条可授权客体,仅占6.1%。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驳回原因百分比相加并不是百分之百,因为每次驳回可包含多个因素。
为什么因非显而易见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最多?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prior art)。因此若专利申请因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意味着发明是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具有主观性。判定专利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有效方法就是找一个一般技术人员,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法庭法采用了这个方法,但还是存在争议,因为技术背景对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专利完成时间不同,处于不同的技术水平背景中,非显而易见性判定的现有技术和一般技术人员的水平都可能会不同。
申请人应如何应对申请被驳回?
由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有很多方法应对第一次核驳,比如请求继续审查、诉愿、会谈或者几种方法兼有。下面我们先看下所有对因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的专利申请采取的回应方法,再决定选择哪种方案。由于应对专利驳回的方法是多样的,因此不能确定大家优先选择哪种方法应对,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回应都是在申请被再次驳回或者专利被授予之前作出的。
在回应第一次核驳时,绝大多数申请人选择提交继续审查请求,所占比例为56.6%,选择会晤和诉愿的申请人所占比例很小,分别为6.9%和9.3%。选择继续审查请求和会晤相结合的方法的申请人,占比也很小为9.3%。包括弃权在内的其他应对方法占到了17.9%。
怎样才算成功应对专利驳回?
一些专利申请第一次驳回理由是非显而易见性,一些情况下专利虽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在第二次驳回时不涉及非显而易见性,这就可以说我们成功了。”比如,第一次驳回是因为非显而易见性和可授权客体,申请人做出回应后,出现第二次驳回却因为仅仅因为可授权客体,驳回理由中没有了非显而易见性,这就说明应对成功了。
如图4所示,诉愿是回应第103条核驳的最有效的方法,其次是会晤。最无效的回应是提交继续审查请求。继续审查请求加上会晤的方法稍微提升了成功概率。虽然提交继续审查请求是应对第103条核驳最常见的方法,事实证明这个方法的成功率最低。当然究竟哪种方法最有效还要该专利案件的审查员。一些申请人看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和技术中心的整体情况时,很多申请人都会跳过继续审查请求直接进入诉愿程序。
答案来源:美国专利局常见的专利申请驳回理由有哪些?
9、美国的专利收费是多少?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包括3部分:
(1)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官费:
费用名称 美元 小实体(如适用) 微实体(如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费 280 140 70
发明专利申请费-电子提交 280 70 70
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 420 210 105
权利要求超20项 80 40 20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780 390 195
检索费 600 300 150
审查费 720 360 180
领证费 960 480 240
(2) 美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美国专利代理人费用按300-700美元不等;
(3) 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一般说来,一件普通美国发明专利需花费5.5万人民币左右。
一、美国专利的特点
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中国、日本及欧盟的专利制度不同,美国的专利体系与其他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美国专利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类型不同:中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和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Utility专利绝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4)实质审查与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Utility专利、植物专利、还是外观设计都要受到实质审查。其中Utility专利的审查时间一般为2~3年,外观设计的审查时间一般为一年半左右。
(5)临时申请: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
(6)保护期限:美国Utility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 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日起14年。
(7)申请人: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二、专利申请程序
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在两个月左右,将会取得受理通知书。
在取得申请日后,在一年半左右将会有审查结果,该审查结果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
申请人对于美国专利局发出的核驳通知书,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第一次核驳通知书叫 “First OA”, 最后一次为 “Final OA”。
如果Final OA仍然没有通过,官方会发出一份建议性答辩通知书,即 “Adversary Response”, 针对这种通知书是不需要做出答辩的,其功能类似于中国的驳回通知书。这时候,我们可以再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即RCE),与答辩不同,提出RCE的时候可以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
最后,申请一经核准,申请人须先支付领证费用,才可于核准日后3~4 个月左右收到专利证书;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该申请将视同放弃。
三、专利维持
美国专利的年费缴纳与中国专利的年费缴纳有很大区别,美国Utility专利的年费只须缴纳三次,须分别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缴纳,美国外观设计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而中国的三种专利都需要缴纳年费,并且每年都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