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84
1、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欧洲专利简介 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 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 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
3、委托书
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
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 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 31 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 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 EPO 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 (EESR) 。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
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 83、84 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 52、54、56、57 条)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 96条第 2款和第 86条第 3款) 。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 EPO 缔约国欧洲专利 (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 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 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 64 条第 1 款) 。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 102 条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 58 条)。如果申请人在 EPO 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 91 条第 1款 a项和 133条第2款) 。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 个或3 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 (RO) 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 (IB) 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 (ISA) 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ISR) 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IPRP I) 。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 16 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 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 (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69条第一款规则)。 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 IPRP I 将替代 IPRP II 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 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 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 个月而非 30 个月。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 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6 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 (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EPO 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 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 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 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 5000 到 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 6000 到 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 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2、欧洲专利公约现在还有效吗? 共同体专利条约出来没?
还有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
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由1973年的7个创始国已增至38个,包括欧盟的全部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数巴尔干半岛国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为第一个承认欧洲专利的非欧洲国家。目前,欧专局可为一件申请在多达41个国家提供专利保护。
欧专局是欧洲第二大国际公共服务组织,拥有来自30余个国家的7 000名员工(其中4 250名员工是能够使用3种工作语言的专业的工程师),5个办公地址分别设立在4个欧洲国家,总部位于慕尼黑。
欧专局每年受理并处理约274 000件专利申请。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2014年仅64 600件申请获得授权)吸引了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系统用户。欧盟授权欧洲专利局管理单一专利制度(一件专利可以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的范围),该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实施。
欧专局提供免费的技术信息,与发明和技术进步相关的逾9 000万专利文献以及免费的机器翻译工具——“专利翻译”,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内的32种语言之间的互译。
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现在,欧洲议会已批准了创造“统一专利”的法规。统一专利将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5个国家拥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意大利拒绝加入该系统。
统一专利将在这25个国家生效: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
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欧洲专利或许能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单独生效,类似非欧盟成员国的EPC签署国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统一专利将在25个国家生效,续展费支付给EPO。统一专利将在所有成员国区域内进行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在不同国家进行不同许可的机会被取缔了。
对居住在上述25个国家之一或在这25个国家有营业处所的权利人而言,他们自己国家的国家法律能决定诸如所有权和专利分配方式之类的事情。当权利人不在这25个国家之一居住时,这些形式上的事务将由德国法律决定。当然,诸如可专利性和侵权之类的实质性事务将由新法规决定。
3、欧洲专利公约是什么?如何与其他公约区分?
欧洲专利公约是什么?如何理解欧洲专利公约具备的职能?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或许你会问,欧洲公约貌似有好多个,例如巴黎条约还有pct专利申请该如何将其区分呢?关联文章《什么是pct专利》欧洲专利公约是什么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终于在1973年由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已达19个。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地区性国家间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欧洲专利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定的各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然而,这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因此我们说欧洲专利公约只适用于欧洲的成员国,而且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目前我国加入的可是实施的当然要数巴黎公约还有pct申请的方式了。
4、《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都有哪些?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回沙尼亚,芬兰,法国答,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里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同时指定。
5、关于欧洲专利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据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职能
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首件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出EPO的快速发展和壮大。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突破10万件,仅9年后增至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逾5.6亿。
二、机构设置
EPO位于德国慕尼黑,第一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余四个总部位于慕尼黑,柏林和维也纳均设有分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6、欧洲专利公约现在还有效吗
还有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
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由1973年的7个创始国已增至38个,包括欧盟的全部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数巴尔干半岛国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为第一个承认欧洲专利的非欧洲国家。目前,欧专局可为一件申请在多达41个国家提供专利保护。
欧专局是欧洲第二大国际公共服务组织,拥有来自30余个国家的7 000名员工(其中4 250名员工是能够使用3种工作语言的专业的工程师),5个办公地址分别设立在4个欧洲国家,总部位于慕尼黑。
欧专局每年受理并处理约274 000件专利申请。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2014年仅64 600件申请获得授权)吸引了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系统用户。欧盟授权欧洲专利局管理单一专利制度(一件专利可以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的范围),该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实施。
欧专局提供免费的技术信息,与发明和技术进步相关的逾9 000万专利文献以及免费的机器翻译工具——“专利翻译”,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内的32种语言之间的互译。
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现在,欧洲议会已批准了创造“统一专利”的法规。统一专利将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5个国家拥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意大利拒绝加入该系统。
统一专利将在这25个国家生效: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
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欧洲专利或许能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单独生效,类似非欧盟成员国的EPC签署国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统一专利将在25个国家生效,续展费支付给EPO。统一专利将在所有成员国区域内进行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在不同国家进行不同许可的机会被取缔了。
对居住在上述25个国家之一或在这25个国家有营业处所的权利人而言,他们自己国家的国家法律能决定诸如所有权和专利分配方式之类的事情。当权利人不在这25个国家之一居住时,这些形式上的事务将由德国法律决定。当然,诸如可专利性和侵权之类的实质性事务将由新法规决定。
7、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积特知识产权: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专利是一项法定权利,授予其持有人在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内的权利,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而将其用于商业目的。欧洲专利是欧洲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单一申请的单一欧洲授予专利程序,并建立了统一的实体专利法体系,旨在为缔约国的发明提供更容易,更便宜和更强大的保护。
欧洲专利包含了38个缔约国:
38个缔约国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8、欧盟专利是什么?欧盟专利成员国有哪些?
欧盟专利是什么?欧盟专利成员国有哪些?虽说不同的国家的处理程序和专利性要求类似,但是因为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进行申请,还是给申请人造成不小的麻烦。欧盟专利欧盟专利是什么?欧盟专利是《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欧洲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1474年的威尼斯以及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成为最早的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是国际专利制度演进的先驱和缩影。欧盟专利成员国有哪些?欧盟专利成员国有27个,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1、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1、土耳其、英国、马耳他。欧盟专利是什么?欧盟专利成员国有哪些?
9、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欧洲专利,如果想要获得授权 ,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欧洲专利公约》都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规定:
其一:保护的客体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授予欧洲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1)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2)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 1 款所称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情报的提供。
(3)第 2 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4)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 1
款所称的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
第五十三条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欧洲专利:
a)发明的公布和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发明的利用并不仅仅因为某些
b)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实质上是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为是新发明。
(2)现有技术应认为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日前,依书面或口头叙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众能获得的东西。
(3)以外,已经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如其申请日是在第 2
款所述的申请日以前,而该申请按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在该日或该日之后才公布的,也应认为包括在现有技术内。
(4)第三款的规定只有在后一申请指定的缔约国同时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请的指定国时,才适用。
(5)第 1 款至第四款的规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条第 2
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物质或合成物的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假如该款所说的任何方法使用该物质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话。
第五十五条 无损害的公开
(1)在适用第五十四条时,发明的公开如果不是早于欧洲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并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的,不应予以考虑。
a)由于对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显的滥用;
b)由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经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订的、然后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
(2)在第 1 款b)项的情况下,只有申请人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声明其发明已这样展出过,并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间内以及按照其规定的提交证明文件第 1
款才应适用。
第五十六条 创造性
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也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文件,这些文件在评定有无创造性时不应予考虑。
第五十七条 产业上的应用
能在各种产业、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应认为能在产业上应用。以上是《欧洲专利公约》对欧洲专利授权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