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融合
1、什么是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私营企业投资科技与发展,欧盟2000年启动改革欧洲专利制度的“共同体专利”,以促进商品流动、清除障碍、有效降低发明专利所需翻译和注册费用。这项改革近来取得实质性突破。
1973年签署《慕尼黑协定》的欧共体成员国和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国,于1977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欧洲专利局”。该机构有工作人员5000人,每年接受专利注册申请约上百万件,工作效率很低。由于它不属于欧共体,欧洲各国专利局依然受理专利注册,在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发明很难得到所有欧盟国家承认。此外,专利的翻译和注册费昂贵,近3万欧元,且有效期短,这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限制了欧共体科技创新和内部市场的发展。因此,各国对改革现行体制,实现欧盟范围内专利相互承认的呼声一直很高。
1999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表《绿皮书》,提出改革专利制度。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提出欧洲专利注册制度改革,但各成员国对降低注册翻译费用、各国司法相互承认欧洲专利等问题的分歧较大,阻碍改革进展。
2002年4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推动这项改革的建议。今年3月3日的欧盟理事会上,各国就“共同体专利”的法律、翻译、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作用和费用分担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并授权意大利在今年下半年担任主席国期间,完成对“共同体专利”的立法。欧盟理事会将负责协调各国专利部门,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基础上,建立“共同体专利法庭”,从2010年起运作,专门审理专利纠纷。专利注册仍然由欧洲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必须使用英、法、德三种工作语言中的一种,由专利局将文件译成意大利和西班牙语,批准注册后,再翻译成欧盟各国用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对半分担。
欧盟专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减轻注册者的经济负担,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集中,实现专利制度一体化,使“共同体专利”同《慕尼黑协定》的现行专利制度相结合。欧盟将正式加入《慕尼黑协定》,由欧洲专利局按照该协定规定的条件颁发“共同体专利”。该专利将得到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承认。专利只能以欧盟的名义颁发证书、转让或注销。当专利所有者身为国家或公司职员时,由其雇主或单位所在国的法律确定其专利权的归属。禁止一切不经发明者同意的出版、开发、制造和向市场销售、出口行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欧盟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对专利权的保护不涉及私下完成的和出于非商业目的发明创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员国注册后经发明者同意在欧盟内部市场上市的产品。欧盟有权在“特殊时期”限制某专利的生产,或在认为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时禁止推广和使用。专利权所有者每年要交纳维持专利生效的费用。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发明者和欧盟权益遭假冒伪劣仿造侵害时,“共同体专利法庭”将依据《慕尼黑协定》审理和决定处罚。新专利制度将有效保护欧盟的知识产权,更严厉地打击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
2、专利制度的作用
实施专利制度有下列作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促进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学习、研究,推动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管理制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专利管理制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意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如专利技术要有专利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在生产生活中经常见到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技术的没有通过专利保护,在市场上混乱的使用,侵权的事情时候发生,但是却不遏制,这是专利管理的极不负责任。专利管理制度是什么知识产权将愈来愈上升为企业最强大的财富源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培育和经营战略,将成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市场策略、技术开发与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分析、评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经营管理和法律保护制度。做好专利管理制度形成自我知识产权的生财之道,专利之所以被忽视、没有进行保护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专利人呢不懂什么是专利,专利能给专利人带来什么,于是产生了专利研发其实就是无用功,这样也极大抑制住国民专利的创新意识的开发。要知道专利有独占许可的作用,一件专利就能给专利人带来无限的回报。关于企业专利制度的实施,建议做好专利申请,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足够完善,建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体系来维护公司的制度,维护专利保护,专利一旦申请且授权成功,那么只要有相关专利侵权的案件可以用法律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这样极大的保护专利技术,同时也抑制了侵权。
4、专利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5、专利制度的作用的是如何体现的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 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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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专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要结合实例)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镌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大门前的林肯总统的名言,形象地提示了世界专利制度建立的宗旨。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激励技术创新,以此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制度赋予发明创造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也就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垄断权。基于这种垄断权,会出现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这一垄断权,基于其利用专利权而享有的垄断地位,为了追求垄断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往往会滥用其权利,故意不实施专利或拒绝许可,从而限制专利技术的市场推广应用和传播,甚至阻碍技术的进步,侵害他人权利乃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专利技术是对现有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其的推广应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而专利的垄断性却在客观上限制了其推广应用,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专利制度也会损害到公共利益。
由此,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制度正是应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由于专利权滥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现为权利人利用独占权而对他人在“获取”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产品上设置了各种不合理的障碍,如各种形式的(单边的、有条件的、联合的)拒绝许可、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而又拒绝许可等,于是,针对种种拒绝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滥用行为,强制许可自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法律措施。而在公共利益方面,专利权的垄断性限制了专利技术的推广,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强制许可可以通过强制性地许可他人实施,迫使专利技术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因而,强制许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综上,强制许可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规制专利权滥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专利制度的宗旨,即促进技术革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不被歪曲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