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较多的法律法规
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一部不?
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国务院以前制定的行政法规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但是,依照《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应叫做“条例”,因而“细则”的叫法就不规范了。
现在,国务院打算利用修订“细则”的机会,把“细则”的名称改为“条例”,以后将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而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具体参见: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z/gz/200811/P020081120532132239331.pdf
3、知识产权法所有部门法律是哪些?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行政法规::::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 专利代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出版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
::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
::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国际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市(地、州)、县(市、区)专利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科技、贸易、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专利保护与管理第五条鼓励对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申请专利之前,与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进行转让。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三)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第七条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贴附由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第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在当年有效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被许可方还必须提供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活动中的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提供条件。第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专利资产的评估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执行。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依法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第十一条中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其它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利管理机关,可接受省专利管理机关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二)专利侵权纠纷;(三)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五)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七)其他专利纠纷。第十三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三)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案件管辖范围。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第十四条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第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撤销请求人的专利权或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应当自收到中国专利局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中止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对中止处理的申请,应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图纸、资料、帐册等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七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销毁、被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封存。请求人申请采取登记封存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决定。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可以决定解除封存。第十八条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海关、商检等部门实施保护。第十九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适用调解的原则。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条禁止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冒充专利的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收到对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冒充专利行为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立案。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可以依法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文本、帐册等资料。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冒充专利行为之一的,专利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印制、销售或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二)印制、销售或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三)印制、销售或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四)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五)其他冒充专利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罚款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专利实施细则》第75条
《专利实施细则》第75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专利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后,每年提取税后利润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问:
1.这笔钱发到什么时候?专利保护期结束以前?如果我离开原单位了怎么办?或者发明人去世了怎么办?答:专利有效期内,且有实施发明行为。离开了原单位也可以继续请求单位支付。发明人去世了,其财产权可由继承人继承。
2.专利被无效后,这笔钱需要退回吗?答:不需要。
《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单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提取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问:
1.这笔报酬是一次性的,还是每年都从当年的许可费中提取10%,如果是每年都给,那么给到什么时候?答:按具体的专利许可合同给予。其期限同上
2.如果本单位实施了该发明,同时也许可他人实施了,那么关于《实施细则》第75、76条规定的报酬可以兼得吗? 答:可以。
以上问题请注明法律的引用,不是不信任您,只是想了解的更确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