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专利法
1、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几年定制的
法律分析: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专利转让是否必须由专利事务所代理吗?
我是做商标和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以下是我的解答,仅供参考.
专利转让不一定要由专利事务所来代理,是否由其代理由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可以自己直接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转让事宜,也可以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
专利的独占转让是指,专利转让人将专利转让后,陈受让人外,任何人不得再利用此专利(包括转让人本人),转让人也不得将专利再转让给别人.(独占性)
排他转让上指,专利转让人将专利转让后,除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使用该专利外,转让人不得将转让再转让给第三人.(排他性)
3、谁能尽快提供我一个“专利法代理管理案例”,要写案例分析,能提供相关的素材就好,谢谢!!!
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者,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
关键字】特许经营 信息披露 解除合同 保证金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陈子剑
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酷特地带商贸公司)
2008年4月4日,陈子剑(乙方)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聪明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乙方以向甲方交保证金的形式向甲方保证按协议规定经营从而取得“聪明贝贝”特约经销权;且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协议范围和协议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该项权利转让;二、甲方授予乙方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依法开办“聪明贝贝”超市,经营许可期与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09年4月4日;乙方实际进货额从乙方第二次进货起按进货额每累计达一万元,甲方一次性返保证金800元,直到返完全部保证金为止。三、甲方有权对其拥有的商标进行改进或变更;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标准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甲方将定期、不定期推出全新、时尚的商品。四、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地点的授权项目使用“聪明贝贝”品牌的VI形象,有权在甲方授权地点运用甲方特有的经营模式及管理标准经营“聪明贝贝”超市;乙方拥有从甲方进货并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五……。合同签订当日,陈子剑向酷特地带商贸公司交纳了保证金22 800元。同日,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向陈子剑提供了加盖其公章的开店资格证、授权书、商标准用证和光盘各一份。陈子剑至今未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进货,亦未进行经营。
此外,陈子剑曾收到的经营手册中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的经营手册不一致,该经营手册和招商手册中亦均没有提及酷特地带商贸公司没有直营店的情况和其提供产品的价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酷特地带商贸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5类商品上注册“聪明贝贝”商标,目前尚未获得核准。陈子剑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原告诉称,2008年4月,我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交纳了加盟保证金22 800元。但签约后,我发现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在签约前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其提供的产品种类、价格、服务方式与签订合同时的口头承诺存在巨大差别,产品质量也不合格;其虽然授权我方使用“聪明贝贝”的品牌及标识,但其自身并没有取得“聪明贝贝”的商标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聪明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判令酷特地带商贸公司返还保证金22 800元、赔偿2008年4月4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普通的销售代理合同,故不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我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次,我公司在签约当天向陈子剑发放了经营手册,其中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大部分内容,事实上也已经进行了信息披露。故我公司不同意陈子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故陈子剑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陈子剑要求酷特地带商贸公司返还22 800元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陈子剑应当返还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向其交付的开店资格证、授权书、商标准用证和光盘,并不能使用“聪明贝贝”品牌及标识。对于陈子剑要求酷特地带商贸公司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子剑与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四月四日签订的《聪明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子剑二万二千八百元;
三、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陈子剑上述款项的利息(从二00八年四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
四、驳回原告陈子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何?
2、原告能否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及赔偿损失?
【法理评析】
本案系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及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持不同意见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何、原告能否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及赔偿损失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界定方面的内容。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在于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内容,因此判断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也以此为标准。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明确约定陈子剑经被告授权享有“聪明贝贝”系列商品的特约经销权,其可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在其认可的专营超市使用其“聪明贝贝”标识,陈子剑按统一管理及经营模式经营“聪明贝贝”系列商品。这表明陈子剑需按照约定的模式统一经营。第二,陈子剑进行广告宣传须经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审核,且酷特地带商贸公司有权对陈子剑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建议。由此可知,该标识系被告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第三,支付相应保证金是陈子剑获得经营许可的费用和依约经营的保证,由此可知该笔保证金系特许经营费用的表现形式。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其次,对于“原告能否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及赔偿损失”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解除的后果方面的内容。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达、明示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达以及其他法定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陈子剑所持宣传手册与被告酷特地带商务公司所发手册内容有出入,且被告自认无直营店,这样被告就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披露义务,因而根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具备自己的直营店、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为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方面的支持。同时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21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22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23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4、新《专利法》何时开始施行?
2021年6月1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是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除了专利法推陈出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也同样在6月1日进行了更新和修正。但也有一部分法则尚处于完善中,目前暂缓施行。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则仅有征求意见稿颁布。
专利法的种类:
根据发明是否属于个人为履行其职务而产生的成果,可以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当然归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
而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将其归属于员工个人(称为“发明人主义”或“雇员主义”),有的则将其归属于对该发明行为作出指示或职务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单位(称为“雇佣者主义”)。
我国专利法将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定义为职务发明创造,并规定其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专利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个人予以奖励和支付报酬。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专利法
5、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5)陈立专利法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6、简述专利权的内容
概念:——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通过上述概念让我们知道了专利权就是专利所有者在该专利上的权利(主要是指处分权和独占使用权)。
专利权内容-----------简而言之,专利权的内容就是专利权人在该专利上能够行使各种权利的内容。
(简答形式)------ 专利权的内容:(注:专利权的内容就是专利权人在专利上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内容:
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权利。(此外还有申请海关保护权,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是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2、转让权。------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5、标记权。-----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注: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上述各项权利,是《专利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内容”此外还有:-------
6、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
7、质押权。-----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7、问:该项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谁所有?
职务发明主要的两个分类一是完成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完成的发属明创造。根据实施细则,对完成单位任务有更具体的限定,1是本职工作,2是本职工作外的单位派下来的任务,3是退休离职后一年做的和本职工作或是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本例子中,陈某的本职工作和申请的发明没有实质上的联系,因此不属于完成单位任务类别的职务发明。
在第二类情况下,例子中,陈某利用废除原料。工具及纸张对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完成了方法和工艺的发明,按例子的说法是属于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属于职务发明,大学可以申请专利为职务发明。
如果是实际例子,在上诉中应该尽量强调其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而且仅仅验证结果”那么这样有可能胜诉,拿回专利权。
8、如何理解专利法修改后的许诺销售行为
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买方支付或许诺支付货款等过程,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习惯于标的、价金交付后销售合同才算履行完毕。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我愿给你更多帮助哦,点击采纳我的意见,好么?谢谢啦^( ⊙ 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