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软件专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1、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1、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2、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3、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专利申请之流程图(1) 提交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及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三个途径提交美国专利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及具体要求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由发明人、企业或其授权的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同时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检索 →实质审查 → 申请人答复 → 再次审查 → 做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权利冲突委员会提出上诉。 各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三、部分申请流程简介(各申请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1、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称之为国内优先权,临时申请不可直接获得授权,但可自申请日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变更为正式申请或者在12个月之内申请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2、信息披露义务(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据相关法律与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专利申请时,要求专利申请人承担对该专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术的告知义务。
3、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为继续申请。
4、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称为部分继续申请。
5、美国专利再颁申请
再颁申请的核心是允许专利权人在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的两年之内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查来获得保护范围相对于原授权保护范围加以调整的权利要求。
6、美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
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审查程序,以缓解案件积压压力,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途径。
四、授权条件按照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相关规定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5.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6.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该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五、美国专利审查概况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收到来自各国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 申请量及待审周期数据
2、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1)单方复审程序
第三方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涉及的无效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权后的九个月内提请该程序。涉及的无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无效理由。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专利。
(3) 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九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予的所有专利。双方复审程序也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
六、商标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
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
七、版权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
2、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
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对美国专利代理机构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我们具体来了解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1)发明专利: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1.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2.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2)外观专利: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1.5年授权。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3、有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4、美国专利制度有哪些规定?
1.美国专利申请特殊的专利制度
小规模实体(SmallEntity)制度: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小规模实体制度,申请人如果是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则美国专利局的专利费用减半收取,使用电子申请的小规模实体申请费还可再减半。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
新颖性的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卖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全审查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不需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重新领证(ReissuePatents):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内在不超出原申请案范围内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公告后于专利的有效期间,更正错误而重新公告。
2.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
1)审查制度
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1.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2.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
2)
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保护期限: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另外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3.外观专利保护期限及审查制度,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
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1.5年授权。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5、如何利用美国专利制度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美国,产品外观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大致相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对相关在先技术进行检索,检查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会基于法律法规出具核驳通知书。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标的物和获权程序方面存在根本性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的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针对产品,而不仅仅是图像。图像可以是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必须依附于产品。仅仅是电子显示屏上的图像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显示器连同投射出的同样的图像就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换句话说,必须是与设计相关的三维物体方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用虚线注明未主张的部分,则物品的这些部分可获得专利保护。这是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若干用途,并可形成不得仅就图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明显例外情形。基于上述司法实践,字体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符合大多数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即不得与在先技术相同(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必须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必须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并提出明确主张(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12条)。此外,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物品的某些部分必须具有一个并非完全由功能性决定的外形。笔者供职于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对已授予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研究发现,许多外观设计具有功能性(如轮胎面设计),但如果这些外观设计只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装饰性,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这种现象非常罕见,因为大多数物品(即使是必须与其他物品匹配的物品)都有一些部分不满足必须匹配(must fit)的要求,这足以使物品满足装饰性要求。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为汽车备件的设计提供专利保护,但美国没有这样的规定。在美国,色彩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特征。可以使用具有色彩的图片或照片,但需提供额外的文件或支付额外的费用。黑白线描图可使用用于描述基本色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的标准视觉编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清楚地披露(或描述)待申请的专利,这一要求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深远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对设计人和外观设计予以说明,随后申请人应提供每一张图片或照片的简要说明。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里除了对每一幅视图进行介绍外,很少有关于外观设计的描述。如果使用了虚线,则必须描述视图中不被视为外观设计的部分。对于通常在使用中看不到的外观设计部分,则无需显示或予以说明。每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仅仅引用图示,而图示将决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人所描述的外观设计的每一项重要视觉特征必须在侵权的外观设计中找到。因此,申请人在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图片和照片中不应该包含除该外观设计之外的其他物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将对在先技术进行检索,以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否同时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提交适当的声明以及是否已适当主张优先权。每件专利申请仅限定于单项外观设计,最重要的是,审查员将确定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是否明确地描述了该外观设计。当申请人所提交的图片未能清楚地描述外观设计的关键特征,且以后也不能进行修改时,如果一定要增加先前没有显示的内容,则试图增加先前未披露的特征将被驳回,因为美国专利法不允许增加新内容(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32(a)条)。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期间,大约有95%的问题涉及以下3个方面:(1)图片或照片是否满足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正式图片的要求;(2)图片或照片对外观设计的描述是否足够清楚,以便审查员可以确定其外形;(3)外观设计的各个视图是否与该外观设计的每一个特征相一致 如果图片仅显示产品各个表面的轮廓,则不足以完全披露这些表面的形状。如果必须增加描影,则新描影不得显示所提交的图片中未清楚描述的轮廓,不得使用常规图片解释本身未披露的轮廓。在大多数情况下,审查员不会基于图片错误驳回专利申请,而只是驳回图片并就应对哪些特征予以改正提供建议。专利代理律师有责任在不增加新内容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审查员会非常认真地对修改后的图片进行审查,以避免增加了任何新内容。一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大约需要6个月至18个月的时间,但如果准备充分并提交了额外的文件、缴纳了额外的费用,这一时间可缩短至3个月。由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图片或照片决定,且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通常集中在图片或照片上,因此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在图片或照片方面下足功夫。此外,外观设计的描述必须清楚、明确。
6、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
(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国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是固定的,即申请日起20年。而美国最早期的专利期限是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从1995年6月8日起才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前提出1995年6月8日后授权的美国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而且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延误的而导致保护期限缩短,经认定后可以调整专利保护期; (3) 缴纳年费期限不同,中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年(按申请日算)缴纳年费,美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3.5年(按授权日算)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