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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疾病仪器设备能否授予专利

发布时间: 2022-07-07 07:33:54

1、医疗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吗?

医疗技术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申请专利,除此之外的其他医疗技术可以申请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的范畴,但医疗技术的产品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医学治疗方法能申请专利么?

在医学领域,用于各种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的仪器和设备属于机械领域,其他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化学、生物、医药领域。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按规定不授予专利权外,其它在医疗工作中产生的科技新成果,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可申报专利。2014年上海东方医院将“人工心脏”专利以5.4亿元的价格进行了专利转让,这是目前浦东新区金额最大的专利转让合同,在业内影响巨大。可见,医院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关系到人类健康的很多领域都能够产生很多非常有价值的成果。然而很多医护人员往往把一些临床发明认为是“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从而失去了专利保护的机会。如果能够明晰哪些成果可以申请专利,医护人员就能够从日常工作中总结出很多可专利的成果。
目前医院申请专利大部分以器械、卫生材料、药物的配置工艺和方法等为主。在方法、中药、药物新用途以及生物材料等方面还有很大空间。按照请求保护的内容,化学、生物、医药领域可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方法和用途三类:
1、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描述的化学产品。例如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一种从豌豆中利用酶解的方法获得的抗氧化肽,具有某种功能的基因或蛋白。
2、化学产品的制备方法,例如制备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的方法;一种豌豆中酶解制备抗氧化肽的方法、制备某种功能的基因或蛋白的方法。
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化学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可以授予专利权,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Y病药物的应用,基因A在制备诊断B病试剂盒的应用,蛋白C在制备治疗D病药物中的应用。
由于医学领域还涉及生物材料,因此还可以申请涉及以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为主题的发明,权利要求可包括上述主题的产品本身,制备方法以及用途。请求保护的用途,如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关,应写成“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可见在医学领域中可申请专利的内容很多,需要医生朋友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积累,发散思维。比如,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病例,医生们发表的文章大多基于病例研究,病例研究的统计结果并不能直接申请专利,如果经过文献调查和实验研究,能够明确疾病与某些基因的关系,这些统计结果就能够转化为可专利的内容。在申请的形式上,可以是检测基因A的试剂盒、引物、探针、检测试剂等,以及基因A在制备检测某种疾病的试剂盒中的用途等方面。再比如,临床医生通常会根据经验将多种药物进行联合应用,这些能够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的联合用药的成果,在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对于药物的应用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专利申请,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在药品上市后非常重视的专利申请内容,医院是这些成果的主要发源地。因此,医护人员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挖掘出很多可专利的内容,并进行有效的成果转化。

3、不能授与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法22条、23条和25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下列哪些专利申请可以授予专利权

C,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发明的项目

有些智力成果,由于它们不具备创造性或实用性,在专利性上不完整,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这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虽然这也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但它属于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同时,它也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提出的一种技术方案。例如,哈雷彗星的发现、牛顿万有引力的发现等。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更不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例如,速算法、游戏方案、生产管理方法、比赛规则、情报检索法、乐谱等都不能获得专利权。但是,进行这类智力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新装置,如果符合专利条件,是可以取得专利权的。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疾病的过程,无法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如西医的外科手术方法、中医的针灸和诊脉方法都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但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专利。

5、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社专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属,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6、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1)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和动物进行教育、训练的方法;进行组织生产、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其中第(1)、(2)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3)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第(4)项由于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的确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的通常制订专门法规进行保护。第(5)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上述第(3)项方法虽不能保护,但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4)(5)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可以保护。

7、中国专利法规定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专利法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对某些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作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中国专利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即使有专利性,也不授予专利权。中国专利法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发现客体。这种客体共有五项:
一、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人们通过观察、分析和研究,揭示出客观上已经存在的而人们尚未知道或认识的东西。因为科学发现和科学原理不能直接物化为产品,同时不能因为发现这些自然规律和原理而排斥其他人早已享有的利用这些自然规律和原理的权利。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具有智力和抽象的特点。它包括计算方法、生产和经营管理方法、车辆调度方法、比赛规则、游戏方案、学习语言方法、会计制度、教育方法、授课方法、分类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字典编法等等,都不能取得专利保护。
计算机程序可以认为是一种数学方法或者信息表示法,具有智力的和抽象的特点,不能取得专利保护。但是当计算机程序软件与硬件结合,可以理解为将构思应用于实际时,可以取得专利保护。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所说的疾病包括人和动物的疾病。这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人和动物为实施对象,不能在工业上应用,所以也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
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中所用的仪器、器械、装置、试剂盒等医疗设备,以及涉及适应症的制药用途是可以在工业应用的,所以和普通产品一样,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长的,不是人们创造的产物。但生物材料(如细菌、酵母菌、病毒、载体、质粒、动植物细胞系等)不属于动物和植物范畴。生物材料本身以及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另外,当符合其他相应规定时,产生动物和植物的方法也可获得专利保护。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指用核裂变或者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者化合物。不仅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而且获得这种物质的方法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8、下列各项,属于专利法授予专利权范围的是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9、用途可以申请专利吗,比如我发现一种现有的东西可以解决一种现在无法治疗的病,

发现一种现有的东西可以解决一种现在无法治疗的病
应该属于药物专利,可以申请了

10、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科学发现等。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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