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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关键专利

发布时间: 2022-07-04 11:26:44

1、“复兴号”正式运营 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有哪些新专利

在中国标准动车组研制过程中,复兴号大量采用中国国家标准、铁道行业等一回批技术答标准,在涉及的254项重要标准中,中国标准占84%。“复兴号”整体设计以及车体、转向架、牵引、制动、网络等关键专利技术都是中国自主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2、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还没有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截至2019年2月)。

中国知识产权报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专利的标准化虽然可以促进创新,增进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但也极大增强了标准化组织参与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其向标准使用者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2)标准关键专利扩展资料:

FRAND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为了评估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政策因素:总量控制、反专利劫持和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

一是总量控制,是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不能超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产品利润一定的比例。

华为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技术、投资、管理和劳动共同创造了产品利润,专利技术仅仅创造产品利润的一个因素,因此专利权人要求的许可使用费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使用者产品的总利润,否则,该许可使用费不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

二是反专利劫持(anti-hold up)。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超过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能力以及试图攫取技术标准或者规程本身价值的能力。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判决书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明确使用“反专利劫持”这个概念,但两审法院都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当从标准本身中获得利润,其贡献在于创新技术而不是其专利的标准化。

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实际上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防止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三是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Anti-Royalty Stacking)。

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是指许可使用人为一个标准支付给许多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超额许可使用费的现象。华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一个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包含许多标准必要专利,任何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都只能获得其应得的许可使用费。

3、standard-essential-patents是什么意思

standard-essential-patents

标准关键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基础专利

4、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举个例子来说吧,我们都知道啥是椅子,基本描述是这样的,有支撑腿,有靠背,用于坐的器具。这三个特征的聚合就可以看作标准必要专利。因为没靠背的是凳子,没支撑腿的是沙发,不用来坐的,我也不知道叫啥。

既然想做一把椅子,可以做三条腿,四条腿,单腿也行,靠背弯的,直的也行,这些的构成都不影响被认定成椅子。这些可以看成非必要标准专利。

对持有影响产品认定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而言,杀伤力对行业是决定性的,因为不按照标准必要专利生产产品的话,产品就无法实现或进入市场。所以为了商业繁荣,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必须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对涉及该专利的企业强制授权。

强制授权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不能用于打击同行业的竞争者。竞争者需要也得给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社会公众产品出现代差和标准必要持有人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例如4G通讯的技术,千元机也能4G通讯,旗舰机也能4G通讯。

”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授权原则主要相关是授权费用的问题,简单的说,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不能”看人下菜碟“,也不是想多高就多高,既让专利持有人有钱赚,又不压迫专利实施者的利润空间或影响其商业策略的实施。

5、国家标准与 专利 的关系?

国家标准与专利 的关系是:1、国家标准可能包含专利;2专利以转化为国家标准。3、专利不是国家标准,标准本身也不是专利。

6、专利有什么申请标准?

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的评判要求一般要低于对发明专利,主要体现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像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评判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一般为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评判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关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发明专利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仅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即可。

一、评价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主要是针对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产品发明包括对机器、仪器设备等用具的新技术方案,方法发明包括制造方法、生产工艺、操作流程以及配方的新技术方案。判断该新技术方案在本领域范围内是否显而易见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决定性因素,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第二步确认该发明的区别特征和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包括背景技术和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缺陷”。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则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二、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问题,一直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各方意见争论的焦点。其难点在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两种专利在创造性高度上是否存在差别,即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是否可以结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与“进步”之间的差异,一直没有能够给予足够明确地阐明。在现行审查指南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着重于考虑所属的技术领域,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例外情况是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已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或者是对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才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审查指南中所述的“简单的叠加”应当理解为多个相互之间无关联的技术特征的拼凑,拼凑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无相互作用、彼此不支持、且没有相互配合或影响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保护客体是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是较常见的。例如将公知的多个部件统统加装,到一个壳体上,使各个部件发挥自己本身的功能或作用,所述加装并不产生如同系统集成所产生的协同作业,也并没产生新的功能和作用。又比如将相互无关联的多个部件进行简单的连接,声称连接后的多个部件在使用时取得了比之前单个使用更方便的技术效果,以强调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然而,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由于这种拼凑后带来的所谓“新产品”的各部件间并没有发生任何功能上的联系,也没有发生相互作用或配合,所以这种拼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简单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很轻易就想到的,其所谓“更方便”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而且这种“便利”只是将多个部件集中起来带来的便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技术性进步带来的便利,因此对于这种“拼凑”或“简单的叠加”获得的技术方案,应当认为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三、评判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区别

经过前面两节分别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标准进行了阐述,现总结区别如下:

(1)法律规定方面的区别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进一步指出,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上述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规定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存在差别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突出的”、“显著的”,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即在实施创造性判断时,对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法所称创造性的掌握尺度,应该比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掌握的更严格一些。

(2)现有技术领域的区别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节指出,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实践中,通常会以专利的IPC分类号作为辅助判断方式。但由于IPC分类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和不一致性,所以,仅具有参考意义。

对于发明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比如对“转用发明”创造性的评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四章创造性中的第4.4节明确规定,“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换言之,当技术领域较近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转用的技术启示较为明显,因而对于评判发明创造性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再是具备一般的,而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实践中,所谓“现有技术给出明确启示”的情形很难遇到,对此,可以不予考虑。

综上,合理掌握“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是评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重要区别。其中,“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包括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对于“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只要掌握到所属具体技术领域功能或用途相近或相关即可。而对于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上就要严格很多,原因在于对于发明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并非在相同的技术领域,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还需要从另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作为创新改造的起点,进行类似“重塑发明”的评判。

(3)现有技术的数量的区别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包括寻找背景技术和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缺陷,从而确定背景技术和现有技术是进行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比较基准和重构发明的起点,然后再通过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实质进行分析,客观比较二者在技术构思以及具体手段上的异同,新的技术方案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采取了哪些手段、实现了哪些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仅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即可,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拼凑”或“简单的叠加”获得的技术方案,应当认为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但在实务中,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技术毕竟少见,多数情况下,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之间都会有具有一定的协同关系。因此,将“现有技术的数量”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标准之一,作用十分有限。

总体来说,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基准要比发明创造性高度低,只有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超过两篇的,其技术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属于功能组合叠加的,可以灵活掌握对“简单的叠加”的理解,用于宣告专利权无效。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对比文件的,也要将其纳入“现有技术的数量”。

7、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

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非常的重要,因为只有制定了标准,你的专利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所以说这个标准必要专利非常的重要

8、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数全球首位,这对于我国来说意味着什么?

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数全球首位

日前,工信部透露,我国5G标准的必要专利声明数量已超过38%,比去年上半年增长近5个百分点,居世界第一。公告还称,在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公布的5G标准关键专利中,中国企业继续领先世界。5G国际标准分为R15、R16、R17三个版本,经过三个阶段逐渐形成5G全容量标准体系。

那么,这对于我国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中国5G发展取得领先优势,已建成81.9万多个5G基站,约占全球总量的70%,建成全球最大的5G独立组网网络;5G手机终端用户达到2.8亿,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

此外,中国5G应用创新领先,5G应用创新案例超过9000个。5G正在迅速融入成千上万的行业,并在系统中形成领先地位。为了推动独立组网模式的大规模应用,从今年“517”开始,新进入的5G终端将默认启动5G独立组网(SA)功能。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简称5G)是高速、低延迟、大连接的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技术,是实现人机互联的网络基础设施。

2018年6月,3GPP发布首个5G标准(Release-15),支持5G独立组网,重点增强移动宽带业务。2020年6月,发布了标准的Release-16版本,重点支持低延迟、高可靠性服务,实现对5G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应用的支持。预计到2025年,5G将带动约1.2万亿的网络建设投资、8万亿的相关信息消费和2.93万亿元的经济增加值。

可以说,未来谁掌握了5G技术,谁就有技术主动权。究竟谁会在此次5G之战中胜出?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9、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时应该考虑哪些价值因素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重要切入点。
“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 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 FRAND 的内涵与外延;
增加 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 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率;公平合理非歧视;专利池比较法 披露义务、许可费率及禁令救济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涉及的三大核心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均未提出广受 认可的解决方案。
2014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公开征求意见稿) 》 (简称《意见稿》),在第 27 条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问题做 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激发了产业界、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 注。本文拟就许可费率问题展开研究,探索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标 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 广,避免技术锁定(hold-up),防止许可 费率堆叠(Royalty Stacking)、合理分配标 准推广带来的增益以及提升产业整体利益等 诸多需求,这些因素里的每一项都会对标准 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 DVD 许可收费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似仍在 眼前,彩电、手机、MP3 等行业却开始频 遭专利许可困扰,“剪不断,理还乱”成为 现实困境。一、存在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高低问题是困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 准实施者的核心问题。从源头探索这一问题发现,许可问题由来已 久,“最早的案例可追溯到中世纪。”【1】 2013—2015 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接连发起并公布多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直指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过高问题 这些调 查在确定许可费率上都有进步,但在推进标 准必要专利计算方式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上,迟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率依然是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然而,其价值评估以及 许可费费率判定却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历史上,为解决商业谈判 和司法审判中对许可费率的迫切需求,出现了现金流折现法、盈利 能力资本化法、蒙特卡洛模拟法、投资回报率法、25% 规则以及 “Georgia-Pacific”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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