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交易案例
1、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及其不同,用案例加以说明
专利权的转让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是按照使用权限来分,可以分为独家使用权、排他使用权、普通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其中,独家使用权主要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的买主,卖方不得卖给第二家买主,而且卖方也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排他使用权主要指的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买方使用,但是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不再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者。普通使用权主要指的是卖方在和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技术,同时卖方自己也保留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形式有以下不同点:
一、买方的数目不同。在独家使用权这种形式中,有且只有一个买主;在排他使用权这种形式中,也是只有一个买主;而在普通使用权这种形式中,有多家买主同时存在。
二、卖方有无使用权。在独家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主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排他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在普通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方自己也保留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三、索价不同。在独家使用权这种形式中,卖方的索价最高。排他使用权和普通使用权中卖方的索价次之。
案例一:美国Liquidmetal液体金属公司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例行报告中称,他们已经和苹果达成协议,苹果公司将获得其技术在消费电子领域应用的独家授权(独家使用权)。
报告显示,双方在2011年8月5日达成了交易协议。根据该协议,Liquidmetal将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并把自己的全部专利和知识产权转移给这家新公司。此后,这家“知识产权公司”将把这些技术在消费电子领域应用的全球独家授权出售给苹果公司,其他领域的应用授权则交回给母公司Liquidmetal。报告并公布苹果购买独家授权的价格为数十亿美元且出售后,Liquidmetal将不能再使用该专利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
根据Liquidmetal官方网站描述的信息,其液体金属合金材料拥有独特的非结晶分子结构,与传统金属的结晶结构截然不同。除了低熔点(因此才被称为液体金属)的特色外,它最大的优势在于熔融后塑形能力,由于其凝固过程的物理特性与普通金属完全不同,使它的铸造过程更加类似于塑料而非金属,可以更方便的打造为各种形态的产品。
案例二:美国Intel同韩国LGElectronics公司于美国时间2001年8月28日宣布,签定了长期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的内容涉及产品的销售、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等多方面。两公司表示“此举强化了两公司的合作关系”。有关合作的金额等详细内容没有公布。
LGElectronics公司将扩充其采用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及芯片组的产品开发和营业能力。Intel公司将同LGElectronics公司合作共同开展开拓市场以及销售业务。对于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面向Intel公司的产品、制造、设计服务等内容,两公司也进行了研究。
另外,两公司还签定了排他性专利许可协议。虽然具体金额尚不清楚,但Intel公司将向LGElectronics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
案例三:专利大王IBM在2005年宣布,将向软件制造商们无偿提供500项主要专利的使用权。这一举措标志着蓝色巨人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同时也给整个高科技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IBM负责知识产权的副总裁吉姆.斯特林当日在媒体面前称,这500项专利涵盖了储存管理、多线程处理、图像处理、数据管理、网络和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IBM的这一行动旨在鼓励其他公司公开专利文件以促进科技革新。
IBM在公布的声明中说:“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专利开放。”斯特林向软件开发商们表示:“你们可以使用、更新或改动这些开放的源代码,甚至可以在它们的基础上创造全新的东西。”
IBM在过去十多年来一直是全球获得专利权最多的公司。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去年的统计,IBM去年连续第12年成为年度获得专利权最多的公司,共获专利3248项,比名列第二的日本松下公司高出1314项。作为计算机服务行业的领头羊,IBM相信,在帮助其他公司利用开放的源代码发展新技术的同时,本公司的利益并不会受损。IBM仍然可以从它掌握的数千项硬件专利中收取专利税。
从以上的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验证,已总结的三点不同:
一、买方的数目不同。在案例一中,买方只有一个,即美国苹果公司;在案例二中,买方也只有一个,即:美国Inte公司;在案例三中,买方有很多家,即IBM的软件制造商们。
二、卖方有无使用权。在案例一中,由于是独家使用权的转让,且在合同中有规定,卖方即Liquidmetal在专利转让后无权使用;在案例二中,合同规定卖方即韩国LGElectronics公司保留了对美国Inte公司转让的专利的使用权,但是但Intel公司将向LGElectronics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在案例三中,IBM公司向其软件制造商们转让了多项专利使用权,同时自身也在使用这些专利 。
三、索价不同。在案例一中,Liquidmetal公司在向美国苹果公司转让独家使用权之后,向美国苹果公司收取了数十亿美元的独家使用权转让费用,与另外两个案例相比,这个应该是索价最高的。
总结,专利资产的转让按使用权限分成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不同。
2、早期科技项目专利入股如何估值?
涉及如何估值和在IPO过程中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一般来说专利作价入股,需要能合理解释这个价格的由来,例如这个专利是通过拍卖等合法并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获得的,那以此价格入股就比较合理;或者这个专利可以获得稳定的许可费收入,以此来估算出专利价格都是合理的。如果完全没有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价入股则这个价格不能占较高的比例,并且需要披露这个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在此基础上获得一个合理的价值。
2、专利估值在IPO过程审核中的价值转换,寻找同类领域企业和交易案例,也可以参考诉讼和许可的案例,反推专利价值。例如在通信行业,结合标准必要专利,基本上固定了一个专利的费率,例如高通收取整机的3%-5%作为专利费,这样基本上高通的专利价值就是一个比较确定的数字,因为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基本是比较稳定或是可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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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转让一般多少钱?专利转让案例分析
专利转让一般多少钱?专利转让案例分析发明专利转让天价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 专利转让出天价的例子并不是天方夜谈,专利转让一般多少钱就可以让申请人过上富裕的生活?让我们来看看有那些令人咋舌的案例吧。恒瑞医药专利转让案例:2015年9月1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瑞医药)与美国Incyte Corp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用于肿瘤免疫治疗的PD-1单克隆抗体(代号SHR1210)项目有偿许可给美国Incyte Corp公司。协议以首付款加上里程碑付款累计最高达7.95亿美元,销售提升另计。信达生物制药专利转让案例:美国礼来制药公司与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简称信达生物制药)于日前宣布拓展双方在药物开发方面已有的合作,该合作也是中国生物制药企业与跨国药企之间最大的合作之一。本次合作涉及三个目前最有前景的新型双特异性肿瘤免疫治疗抗体,三个抗体均使用来自于信达生物制药自主研发的PD-1单抗。根据合作协议,信达生物制药和美国礼来制药公司将合作开发、生产和销售以上新药,其中信达生物制药将合作主导中国市场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美国礼来制药公司将合作主导国外市场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基于这次新的合作,信达生物制药将获得美国礼来制药公司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里程碑付款;如果以上抗体在国外商业化,信达生物制药还将收到额外的销售提成和其他付款。个人专利转让案例:重庆科技学院一名研究生研发的国内首台低成本3D打印抛光机,通过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发明梦工厂》栏目竞拍,获200万元人民币专利转让费。上海生科院专利转让案例:2010年,上海生命科学院(简称上海生科院)将一项蛋白质抗肿瘤药物发明的美国和欧洲市场的专利权许可给了跨国医药企业赛诺菲-安万特公司,许可合同金额高达6000多万美元,销售收入提成另计。
4、专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5、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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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想问下关于专利案件 的案例
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
由于日本一进口商抢注河豚鱼加工技术专利,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将遭遇知识产权壁垒,面临生存危机。 据了解,日本人谐寿三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去内脏河豚鱼加工发明专利”申请的,已于2005年初获得授权公告。此项专利申请得到批准,对福建省乃至全国涉及该专利技术的加工河豚鱼影响巨大,今后,福建省河豚鱼加工企业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鱼,就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0美元/吨。
日本是我国最重要的水产品输出国,目前我国沿海省份仅福建、广东、浙江加工去内脏河豚鱼的企业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内脏河豚鱼近3万吨。而该专利申请的河豚鱼加工技术是目前我国水产品加工行业普遍采用的传统加工工艺,河豚鱼出口大多属于微利经营,专利权人的申请得到授权,必将对我省乃至我国的河豚鱼加工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我国相当一批以加工河豚鱼为主的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产品甚至可能被阻挡在日本市场之外,并且对于其他大量的水产品加工工艺也会带来争夺专利权的纠纷。
龙海嘉荣企业自1997年开始出口冷冻河豚鱼到日本,2000年11月开始加工去内脏河豚鱼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荣水贸易株式会社谐寿三曾到嘉荣参观订货,2001年元月,谐寿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去内脏河豚鱼加工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1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如果专利正式生效影响巨大,企业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鱼,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并支付专利使用费,企业成本增加,同时还会泄漏商业秘密。嘉荣企业早在日本商人申请专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鱼加工技术,为了打破行业垄断,维护行业利益,2005年4月25日,龙海嘉荣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搜集有力证据,许多确凿证据的收集得到各级商检、海关、水产部门、省图书馆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荣企业正式委托厦门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06年5月15日,嘉荣企业到北京参加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据理力争,指证日本人申请的河豚鱼加工技术专利无效。之后,日本商人曾找到嘉荣企业让其撤诉,但嘉荣董事长高亚方认为赚钱要取之有道,不能为一己之利而放弃,要为中国人争光,嘉荣企业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赢了河豚鱼畅游日本无障碍.
7、专利权相关案例
专利侵权案例
1992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1994年4月5日转 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 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 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 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中亚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西山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理由是,西山厂的"东方胜灯 "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中亚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中亚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 ,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中亚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中亚厂应对西山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西山厂的反诉因与本 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 审判决驳回原告中亚厂的诉讼请求,由原告中亚厂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告西山厂造成的损失299139.6元;被告西山厂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8、求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成功的案例。包括被转让专利的名称、内容、以及成交价格
转让很简单的,只要提交变更申请就行了,其实你想问的也就是价格者,这些内幕资料谁会提供给你啊,这基本就是商业秘密,根本就不能流传出来的,别做梦了,想知道值多少钱,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然这不可能是免费,说真的,你在这里问到的价格你敢信吗?你不要以为评估一个专利值多少钱是件简单的事,这不是市场买菜,需要非常专业的评估。
9、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
一、因专利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专利转让、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等产生的纠纷;
三、因履行专利相关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四、因专利诉讼中的管辖、证据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