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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6-29 09:26:18

1、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1必须要尽可能的详细吗?

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越少,则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
但是如果过少,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很容易被无效,稳定性差。
专利的撰写就是要在二者之间去平衡,在保证稳定性的前提下,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2、关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请专家赐教!

独权1可采用上位概念,如动力传动部分。专利申请文件是法律文件,独权1,从属权利要求,说明书都很重要。提交专利申请不仅要授权,还要获得合适的保护范转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授权后还要保持权利稳定,不易被无效掉。最好委托代理机构。可在网上查华顺港。或电话前四位6328,后四位1039

3、专利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上的关系如何?

一、依据专利法有关条款,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用口语来说,新颖性就是表示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公众找不到第二个相同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若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故从属权利要求在其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也具有新颖性。反过来时,就不一定了,举例如下:一个权利要求一般包含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同时包含反映其新颖性的技术特征(专业上成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对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刚好是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刚好其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就不具有新颖性了。二、依据专利法有关条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非专业人士用不着去刨根究底追问“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到底是怎么回事,实际工作中,如果不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一定不具有创造性。在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后再去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在判断新颖性时,只是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个技术方案本身来检查是否在申请日以前出现过相同的技术方案;而在判断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把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若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由新颖性分析的道理,反过来时也就不一定了。三、依据专利法有关条款,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实际上,实用性就是要求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反映的技术方案,既能重复应用,还要有用处。从实用性的概念来看,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实用性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了,即存在三种可能: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都具有实用性;2 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而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3 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而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

4、专利权利要求书可以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由于属同一构思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这两项或两项以上都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又是平行的权利要求,但应确定一项作为主要的写在前面,称作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又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总之,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文件,它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用以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也是日后发生侵权纠纷时,判断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什么? 急!急!急!急!急!ing

一般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包括前序和后序部分,前序部分应包括和现有技术最接近的技术特征,后序部分则包括区别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当然了,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前序部分也是可以的。需要说明的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务必不要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否则会造成保护范围过小,他人便可轻易绕开你的专利。
另外,你是初次申请专利的话,不建议自己写材料,专利申请材料专业性很强,有时有些地方写不到位会造成一个很好的专利一文不值。建议去找当地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毕竟在一个很好的专利面前,那点代理费都是小钱。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6、关于专利法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给我举个例子、谢谢

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由二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二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

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6)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扩展资料:

属权利要求有三大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在撰写过程中避免很多未来潜在的问题。

作用一:申请阶段的作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审查员将审查从属权利要求,不需要申请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这样做,就节省了审查顺序,为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节省了时间。

作用二:诉讼阶段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因此保护范围更窄,而同时,保护范围也就更加明确具体。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侵权者有可能以独立权利要求笼统宽泛的借口逃避责任,而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将使法官更容易判断侵权责任。

作用三:专利无效阶段的作用。

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国家规定,无效程序中仅允许三种修改方式,1.合并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3.删除并列技术方案。很明显,如果没有从属权利要求,那么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条则很可能被宣告无效。如果存在从属权利要求,则有退守的余地,使专利权更加稳固。

7、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种不同的技术实现方式,是否可以写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里,不需要分案申请?

分开写,可以当两项专利来申请。专利换保护么。

分案申请

1. 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 l )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 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 2 )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 1 . 1 节(3 ) 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 l )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 2 )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 3 )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 、B 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
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 ,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 和B ,也可以只保留A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 ,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 和B ,也可以只是B 。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 1 . 1 节的规定。

3 .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中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 l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 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 3 )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8、关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请专家赐教,谢谢!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不同的。 独立权利要求是要求防止别人侵你的权的。 而从属权利要求是防止万一你侵了别人的权利时(或者说:后来发现你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成立的时候),你好退一步,退到哪里呢??退到从属权利要求那里。也就是说,只要你的独立权利要求成立,并且有效,那么,你的十条或者八条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没有用。 不要把这两个目的弄混淆了。 2)所以,你一定要从一大堆各种必要的连接,结合中,寻找出一个最关键的点,绕不过去的关键点,离开这个关键点,这个专利就无法实施的关键,作为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越少越好,越简单越明了越好,这样,保护范围才最宽。相反,独立权利要求写得越多,越详细,保护范围反而越窄。 3)其他的,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4)如果你觉得你的专利产品一共有十个关键点,而且,每一个关键点都不能忽略,都是绕不过去的。无论绕开哪一个关键点,专利都无法实施。而且这十个关键点,都是前人没有发明的,都是创新的,那么,你应该就这个产品,申请十个专利来保护,每个专利保护一个关键点,而不是企图用一个专利来保护十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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