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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青岛

发布时间: 2022-06-28 17:58:31

1、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签署意见。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在青岛怎样申请专利

第一步:专利申请需要符合专利局的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撰写有特点要求,在这里就不细说了,如果找的是代理机构的话,代理机构会按照您提交的专利技术内容来进行撰写的。
第二部:撰写完成后就需要提交申请了,在这里说一下专利所需提交的东西吧。
①:个人提交专利,需要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企业提交专利,需要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步:确定好提交材料后进行专利提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一般需要3-7天就会下发,下发后需要申请缴费,缴费方式有,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
第四步:如果符合专利申请准则,专利会给与公告。如果有相关的缺陷的话,专利局会给以一补,二补等补充材料。没问题后就下发专利授权。时间段一般实用新型8-12个月发明2-3年。如果在烟台保护中心进行专利提交的话可以大大的减少专利下发时间,专利申请实用新型1-3个月,发明专利6-12个月基本上就可以拿到专利证,关于在青岛保护中心申请青岛专利的企业要清楚,目前保护中心专利只受理食品行业和机械行业的专利,其他领域的目前还不能走保护中心的快速申请通道,

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扶持专利技术在本市的转化。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对可能形成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质量以及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的受理事项;
(五)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认为侵犯专利权的技术的相关载体等,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第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受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中止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的;
(二)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三)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的;
(四)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的;
(五)专利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人请求中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4、青岛专利申请有哪些流程

专利申请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己办理,一种是委托代理机构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的流程:

一、对专利类型和审核规则有基础了解

先了解专利的类型,清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之间有什么区别,确认申请专利类型,明确商标审核的规则,判断是否满足专利申请要求。委托代理机构,提供技术交底书,由代理机构进行撰写。

二、提交文件要求

1.提交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同一产品的同一项外观设计的正投影视图应使用同一表达方法制作,即应当全为绘制视图或者全为渲染视图或者全为照片视图,不允许将不同的表达方式混用。

2.文件顺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三、 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后,应当认真核对通知书上的信息,对通知书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缴纳申请费需写明相应的申请号及必要的缴费信息。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如果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应当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初步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五、公布(仅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无此环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六、实质审查(仅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无此环节)

在中国的专利法中,实质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专利的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会了解申请案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并详细检索申请案的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开的现有技术文献,从而对申请案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申请案有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时,会发出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答复期限内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文字答复,即我们常说的答辩,审查员和申请人的答辩可能会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七、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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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青岛哪里可以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14层。

6、在青岛怎样申请专利,在什么地方?

你可以找代理替你做不过要收费的,你也可以直接给北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打电话问问他们具体怎么办,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lsqzn/sqq
不过挺麻烦的,建议找个代理就行了,不过写专利的描述时要注意仔细审查,有些代理就是凑副,百度上搜一下专利申请就会看到很多的代理公司。

7、专利在青岛怎么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办理。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专利类型来提交。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8、青岛专利如何申请,什么流程

专利办理流程:提供技术交底书-查询是否可申请专利-确认技术点及专利类型-确定申请方案-提交材料到专利局-专利局审查-审查结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1、提供技术交底书,说明技术的创新点。
我们去专利库查询是否有专利近似,是否可以申请专利,评估专利申请的通过率。若无近似专利,确认技术点及专利类型,确定申请方案,撰写申请材料。
2、提交材料到专利局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到专利局并缴费。
3、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
4、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5、公布(只有发明专利有此阶段)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6、实质审查(只有发明专利有此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7、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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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市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市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处理本市的专利纠纷;
(四)管理本市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领导本市的专利服务机构。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局(公司)、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经常管理和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各单位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业务上受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指导。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利代理、专利咨询、专利情报等专利服务工作。面向社会的专利代理机构,单位自行设置的代理机构若兼作社会上的专利代理工作的,须经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可收取专利代理费用;收费须按市专利管理处与市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所收的费用,应按市专利管理处与市财政局规定的比例上缴市专利管理处,作为市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和实施。第六条 各单位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第七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调查。凡涉及专利、技术决窍(KNOW─HOW)的技术引进,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市技术引进计划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专利管理处与业务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第八条 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又应当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一般应先申请专利,后组织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和代理费,企业单位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收入中列支,并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第九条 各单位应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在确定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在科研选题、新产品开发时,应优先考虑采用专利技术,并应采取措施,扶持专利实施。第十条 市内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时,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与专利持有单位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办理。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推广应用的,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审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与业务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办理。第十一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备案。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青岛市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合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审核;专利权人应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市专利管理处不予受理。
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亦须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二)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专利侵犯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上述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专利管理处调处,对于侵权纠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专利管理处在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2011)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合同、图纸、发票、账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的物品、设施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依法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物品和设施,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理。”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期间,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市专利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许诺销售中的专利违法行为以及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当事人的相关物品。”三、第二十四条中的“封存”修改为“登记保存、查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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