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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归属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6-25 20:47:36

1、专利申请如何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对于专利申请,相信很多人都应该知道专利权,专利权就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专利申请如何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申请如何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申请如何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我国,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中国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主要研究大气遥感技术的。但是你博闻强识、兴趣广泛,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耳机,那你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中科院的本职研究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如果你担心单位不让你申请专利,完全不要怕。《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3、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没有限定一定是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不用担心因分权不均而大打出手,你们可以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意思就是在专利申请时,说到专利权,大家肯定都知道,专利权就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该归谁呢?关于专利申请如何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2、请教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问题

一、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的概念所谓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发明创造可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行使专利申请权经专利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取得的。

2民事主体获得专利权的途径除了行使专利申请权而原始取得外,还可以基于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即专利权的原始主体

(一)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不是精神上的存在,因此本身无法作出发明。

(二)职务发明申请权的归属——原则上归单位1职务发明的类型。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归属。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均归单位。

3发明人的权利。

(1)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2)接受报酬的权利。

(三)合作发明

3、专利权到底归谁?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情况: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6.1生效)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怎么写关于知识产权权益情况的说明啊???

知识产权权益情况的说明一般包括专利说明和商标说明。
专利说明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专利权人姓名 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商标说明包括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5、如何确定专利权归属

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的方式:
1.一般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6、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何判断?有哪些情况?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何判断?有哪些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发明或者知识产权一般会申请专利拥有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那么专利权属究竟应该归谁呢?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何判断?有哪些情况?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第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第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圆专利的研究员,但是你博闻强识、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又强,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方圆专利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第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何判断?有哪些情况?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7、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界定大中小

——评陕西兰德公司与张森、丁富林、蔡俊德专利权权属案

案情回放

2002年6月13日,深圳长德公司、陕西秦烟公司、西安兰德公司 、张三强(系张森之子)签订的共同投资设立陕西兰德公司合同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超音速、跨音速灭火技术系列产品装置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股东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经营事务,也不得帮助第三人从事上述活动,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并有义务致力于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推广、应用,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工业化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之后兰德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2002年8月8日,兰德公司聘用张森为公司总工程师兼科研所所长。

2003年5、6月间,张森签发了兰德公司《关于修改原ZFCR-3LPII型设计方案的通知》等四份文件。2004年6月,兰德公司形成了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ZFCR-3LPIII型设计文件。2005年1月,兰德公司就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自动干粉灭火系统向西安市新城区科技局申报了科研项目。2005年3月18日,张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人钱阜康,专利权人张森。其中钱阜康是集体名称。丁富林、蔡俊德在张森的领导下,依据其有关超音速灭火技术理论与设想,由丁富林具体设计,蔡俊德负责相应的书面说明文件,完成了ZQC-3超音速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1999年3月25日,该灭火装置以北京琛华公司(系张森与他人设立)名义,通过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张森将上述技术成果及实物移交给兰德公司。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丁富林、蔡俊德与张森就职于兰德公司。兰德公司认为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专利是张森在任单位总工程师期间利用掌握的资料、领导技术人员研发完成的,应属其所有。张森辩称诉争专利于1998年研发完成,为非职务发明。兰德公司起诉后,丁富林、蔡俊德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认为争讼之专利应归属于其二人所有。法院判决确认“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陕西兰德公司所有;驳回丁富林、蔡俊德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技术方案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对该项专利权的归属提出异议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焦点是专利权应归谁所有,举证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属于确认之诉,因此在判决主文中以确认某某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某所有为宜,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判决直接是以变更的方式表述,这主要是考虑到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变更登记而做出的,两种判决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兰德公司系因职务发明创造引发的纠纷,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丁富林、蔡俊德认为其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并参与至诉讼中,也负有举证责任。

二、关于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说明,职务发明创造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而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则专利权的归属有三种可能,即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独立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共同发明。

三、关于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西方国家称之为雇员发明,反之则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争讼之专利技术无论是从工作职责、兰德公司的工作计划、研究定位,还是兰德公司为该技术所提供的研究条件、技术实验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属于兰德公司。(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报 孙海龙 姚建军)

8、我国法律对专利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专利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下文将给大家详细介绍有关我国法律对专利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我国法律对专利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法律对专利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9、怎么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3、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标法》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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