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印证
1、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现实困惑
某著名漫画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额30万元。原告在递交法院的诉状中称,他所创作的《向左走、向右走》《月亮忘记了》及《地下铁》等绘画书籍,出版后深受读者欢迎。但是,他却发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竟然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他上述作品中的内容供用户作为手机主题下载。原告在诉讼中取证的方法有哪些?律师点评
原告在诉讼中取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且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是首选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的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至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则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很难得到。
3.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门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特别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2)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事实材料。
此外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采信。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有的放矢。最后,注意证据的客观性。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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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专利描述都那么拗口?
专利文件的拗口,一部分原因是法律语言本身所需要的严谨以及出于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之前回答的人已经说过。这种情况在其他部门法比如民事合同里也存在。比如汉语里很少像英语一样用定冠词和不定冠词通篇区分特指和泛指,但专利文件里不得不用”该“或”所述“来强调特指,否则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前面的答案都有涉及,在此不再重复。我想到的另一个原因是,从业人员都在自觉和不自觉地模仿国外专利的写法。需要解释一下,国内的专利制度从创立之初即和国际接轨,而且80-90授权的申请大多数都是国外申请人提交,因此初期代理人撰写专利必然会参考国外先例。这也导致,代理人常常不由自主模仿英文专利文件甚至是英文专利文件中译文的习惯表述。比如,国外专利文件里到处都是”According,to,one,of,the,embodiments,(the,present,invention)...",国内申请人的专利文件里也到处都是“根据一个实施例(实施方案)(本发明)....”、“根据本发明所述的..."。实际想表达的意思不过是:”举例来说,可以是这样...“,"本发明的...."。“根据”用得多少有点莫名其妙。再比如,涉外代理人通常把”preferably"翻译成“优选”,所以国内专利里也到处都是“优选”,实际要表达的意思不过是“最好”、“较好“、“为宜”...类似的行话举不胜举。个人认为,无论从语言还是法律的角度,专利界的这些行话在维权时都不太可能带来任何好处,但由于是约定俗成,师傅带徒弟,一代一代就这么传下来,再晦涩难懂,只要长期沿用,也就见怪不怪了。
3、申请软件发明专利的一些案例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纠纷案例
近年来,国内外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的案件不断发生。多媒体、操作系统、浏览器、杀毒软件、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都已经发生软件专利诉讼,微软、Oracle、SUN、Adobe、Macromedia、Symantec、Intel、HP等公司都先后卷入过计算机软件专利诉讼,以下举三个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Adobe、Macromedia互告专利侵权
案情:Adobe和Macromedia都是令世人尊敬的软件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彼此一直处在高度的竞争中。在2000年8月,即Macromedia的Flash5上市前夕,Adobe向法庭起诉Macromedia的Flash软件侵犯了他们的“浮动调色板”软件专利,对此Macromedia一口否认,并认为它是多年以来的公知技术。为了还击,Macromedia在2001年10月突然提出反诉,声称Adobe公司的Photoshop和GoLive两款软件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法院最后采取的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方式,裁定Adobe的侵权为事实,需向Macromedia支付49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样Macromedia的侵权事实也成立,需向Adobe支付280万美元赔偿金。
评述:首先挑起专利战的Adobe虽然在第一个诉讼中胜出,但是在第二个诉讼却败下阵来且吃亏更大。由于Macromedia拥有自己的重要专利所以无所畏惧,面对Adobe挑起的专利战役,Macromedia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选择专利反攻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二:小公司Hilgraeve靠专利赚大钱
案情:Symantec(赛门铁克)是全球最大的杀毒软件公司,其名下的Norton系列杀毒软件举世闻名。Symantec为了大规模清理市场,曾经试图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诉讼控告其他杀毒软件企业,但这些非专利诉讼未能帮助Symantec达到目的而不了了之。使料不及的是,1997年9月15日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Hilgraeve起诉Symantec侵犯其第5319776号美国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恶意代码扫瞄技术,当文件传输到存储介质的时候,该软件扫描文件以发现病毒;如果软件在存储文件之前检测到病毒,它将自动阻止文件的存储。这次的专利纠纷持续了整整6年时间,最终双方在2003年8月18日签署了和解协议,Symantec将向Hilgraeve公司支付6250万美元,购买第5319776号专利,以及Hilgraeve公司其他专利的使用许可。Symantec首席执行官汤普森说:“我们最终决定解决这一专利纠纷,因为我们必须拥有这一技术,这对公司很重要。”事实上,今年来诸如“冲击波”等蠕虫病毒对网络的威胁,已经使得上述扫瞄技术不仅对于杀毒软件很重要,而且对于防火墙和入侵探测软件也很重要,而杀毒和防火墙软件正是Symantec的核心产品。
评述:这是一个典型的“蛇吞大象”式的案例。Hilgraeve作为一家小公司,通过专利诉讼战胜了不可一世的Symantec,并赚了个金钵满盆,足以证明专利攻击的强大威力。由此可见,中小型软件企业若拥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则能攻善守,进退自如,软件巨头也是唯恐避之不及。
案例三: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15亿巨额赔偿
案情:2006年11月22日,全球最大的因特网宽带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朗讯在美国将微软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7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责令微软停止专利侵害并赔偿损失。2007年2月23日,美国法院在一审中裁决微软侵犯了其中两项MP3编码和解码的软件专利,微软必须向阿尔卡特-朗讯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这创造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其中,罚金计算公式中乘上了2003年以来的Windows销售量和全球电脑销售价格。微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准备上诉,认为其MP3软件并不涉及阿尔卡特-朗讯的专利,而是从业界公认的授权者Fraunhofer获得使用权。
评述:在软件业可能有很多人都憎恶微软,因为他又霸道又傲慢。但微软也不是神,近年来众多专利官司缠身弄得他是疲惫不堪,这也深深刺激了微软不断加大专利申请的投入。虽说阿尔卡特-朗讯与微软的专利纠纷尚未尘埃落定,但仍然极大地震撼了整个MP3产业的神经。因为微软并不是唯一一家向Fraunhofer购买MP3专利许可的公司,Adobe,Autodesk,苹果,思科,惠普,Sun等数以百家公司都向Fraunhofer购买了MP3专利许可。如果阿尔卡特-朗讯在与微软的专利官司中最终获胜,这些公司很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而如此巨额的侵权赔偿金怎不令人心寒。
结束语:当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专利这个“洪水猛兽”也将迟早涌入软件业的各个角落,直至空气令人窒息。历史可以印证,面对劲敌时被动挨打是没有出路的,逃避现实也是没有出路的,唯有自强不息方是上上策。因此我们认为,国内软件企业应与时俱进,尽快熟悉规则并拥有自己的专利武器,为企业的宏图大业保驾护航。
4、专利费用减免有多少?专利费用减免有哪些条件?
国家技术的发明其实与经济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的大力发展能为专利技术提供经济保障,假如没有经济作为依托的话,那么要讲做好专利技术其实就是一句空话。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一个专利人想要发明一件专利的话一分钱都没有那么他就无法搞科研了。再者国家如果没有对专利费用减免的话那么专利人由于经济负担就无法申报好专利申请。关联文章《专利收费减缴方法》专利费用减免有多少?专利费用减免有哪些条件?我们来了解专利减缴的具体政策实施规定,所谓的抓了费用减免就是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至于减缴多少需要综合考虑专利人是否符合专利减缴的条件,如今在我国进行专利申请减免是非常容易的意见事情,通过费用减缓的专利人其实就已经花不了什么气钱了;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减缴比例关于专利收费减缴比例也是非常的好。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前述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前述收费的70%,这里正是印证一句话,专利技术还是要靠经济基础来决定,这也表现了如今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给专利技术带来了无限的契机。
5、在网络上进行专利交易要注意什么?
多渠道看对方资料
看对方资料,而且是通过网络来看。这是看对方是否适合交易的一种重要层面。对方资料可以通过QQ、朋友圈,也可以通过百度,或者其发布的信息本来来看。这一点,在其他行业同样适应,比如,如果对方长期从事某一行,其发布的信息必然也是长期与之相关。没有人会刻意去长期发布某项信息,然后还要去骗别人。几年下来,老早要被人举报了!他也不可能长久。
所以,如果对方这方面的信息或者资料比较少,特别是QQ等级比较低,发布的行业相关的信息比较少,甚至在百度中出现一些负面消息时候,就需要去核实了。当然,人非完人,个别的负面消息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就像买家的评论,难免出现一些负面评价。
此外,查看其资料时候,一般公司行为特别是法人代表行为,往往价值高于员工信息。因为员工流动性比较大,在必要时候,尽可能与法人代表联系。在核实汇款信息时候,一般需要对公,实在不能对公,那么就尽量查看法人代表账户。如果不能对公,又提供私人账户,且非法人代表时候,也需要留个心眼。多聊天观察其朋友圈
微信朋友圈,目前成为个人展示的一个重要窗口。当然,也有些人不喜欢开朋友圈,或者不喜欢将个人生活与工作弄在一起。所以,对于这种,朋友圈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这里要说的就是那些经常在朋友圈里面混的,多看看他们的动态。QQ动态也是如是。多看多观察,并适当时候与之互动,都是加深了解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客户归客户,生意归生意,但往往都是先了解对方开始的。看他发布的文章,看他写的材料,或者看他的朋友圈发布的东西,也能大概明白怎么回事,是否适合信任等等。
当然,如果有机会面聊,或者电话聊聊,也是能从侧面去了解的。所以,网络交易,要了解一个人的方式还是有很多办法的。特别是,经常在圈子里混的人,无论是其电话,或者是其QQ,微信,都会留下一些印记的。从这些侧面,完全可以去加深了解,是否适合与之交易。
找人印证或者介绍
这是另外一种情况。一般来说,熟人介绍,朋友介绍的,相对安全性高一些。一般朋友交往过了,或者合作过,其可信度如何,能更好地促进交易。特别是,熟悉行业规则的,相互介绍后,可信度也更高些。
也有些时候,可以问问他其他同事,从侧面进行了解。比如与一位新的朋友合作的时候,如果查不到他相关信息,我一般会从公司层面去了解,去印证,这样就比较放心了。一般而言,与个人合作风险相对大一些,毕竟,能帮他印证的人相对少,且因为没有公司,流动性和约束力相对较小,也造成不便利。
当然,也非绝对。合作过,绝对可信度高的个人自由职业者,也是大有人在。也有个别自由职业者,不喜欢真名交易,出于其他考虑,这里就不好一概而论了。
做好防范措施
一般来说,因为网络交易,买卖双方不在一个城市,一般也不会见面。很多时候,还是通过聊天,或者微信或者QQ进行交易。这样,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这些纠纷怎么处理?最好有原始聊天记录,或者是qq邮箱记录,等等。
一般来说,如果聊天确定了的事情,应该根据记录来办理。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聊天记录可以作数。不过由于电子设备本身没有较好的安全储存效果,所以,必要是进行合同约定,进行电子聊天截图,等等,就有些必要了。避免在一些问题上争执后,没有依据来解决。甚至在出现骗局或者不方便时候,也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最好有所保留。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种网络平台或者网络服务方式的出现,扁平化、专业化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有利。在降低了成本的同时,能获得最好的一手服务。这也是网络带来优势,但同时因为网络的虚幻化,也需要采用合适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6、您好,专利的被引用次数和被引证文献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一个意思,通俗来讲被引用次数就是在别的文献中提到的次数,被引证文献就是提到本文的文献。如图。
7、专利价值有多大,中国大学教授转让6项专利获利3800万
、 申请专利既可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又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如:IBM连续23年蝉联美国专利榜首,近两年每年获得超过7000件专利,相当于每天有20多个专利获得授权。IBM不仅对公司的主流产品进行专利申请,从而防止核心研发成果流失,而且IBM对整个产业及周边产品都进行了专利布局,占据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二、 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获利
如:2014年1-8月浙江新昌的三花控股集团销售“四通阀”、“电子膨胀阀”及“微通道换热器”三大关键产品共计23.6亿元,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为第一,拥有绝对的议价权。目前“三花”已申报专利近1800项,获授权专利700多项,专利产品创造了七成的公司利润。
三、 专利入股获利
2015年6月28日,酷派集团发布公告,宣布控股股东Data Dreamland前一天与一家香港公司Leview Mobile HKLimited签订协议,以每股3.508港元、总计27.3亿港元的价格出让所持7.8亿股,Data Dreamland所持酷派股份将由38.3%降至20.3%,不再是酷派集团的控股股东,乐视成为酷派第二大股东。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酷派专利数量已超过5000件,海外专利数量超过500件,而乐视入股酷派正是由于酷派在手机应用、通信、双卡双待等多方面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专利。
四、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
如:新大陆科技集团是国内唯一掌握二维码芯片核心技术的企业。2015年3月新大陆正式发布了第四代二维码芯片。在进行条码芯片开发之初,新大陆就开展了二维码识读芯片专利布局工作,对全球1.7万多个条码专利做了细致的梳理,围绕算法、结构及特别的技术,新大陆二维码芯片获得近120项专利;2015年公司又进行了E2小型化二维码摄像模组26项专利布局。新大陆的二维码芯片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赢得了与美国高科技大公司Honeywell的专利诉讼。
五、 专利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如:截至2016年4月初,华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累计获得授权专利50377件,其中在中国累计授权专利30924件。在此同时,2015年,华为的年销售收入达到600多亿美元,保持了超过30%的高速增长,其海外市场容量超过国内。华为的产品销住全球数十个国家可以畅通无阻,不会遭受美国“337调查” 。
六、享受国家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补助
中国专利金奖:省人民政府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广东省专利奖: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七、 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
如:据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显示,2014年度在美国获得专利数量前十的企业为:第一名是IBM 7534件、第二名是三星电子4952件、第三名是佳能4055件、第四名是索尼3224件、第五名是微软2829件、第六名是东芝2608件、第七名是高通2590件、第八名是谷歌2566件、第九名是LG2122件、第十名是松下2095件。这些企业均拥有大量专利,也印证了企业强大实力。
八、许可给他人使用,既获得经济利益又扩大了市场占有率
如:人民网2015年5月25日报道,湖北华烁科技公司将其拥有的5项催化剂专利打包许可给河北一家化工企业使用,对方支付了50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3月27日搜狐新闻中记载,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 "一种加压生产熔融硝酸盐的工艺方法"获专利许可费3400万元。
九、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实现其经济价值
如:2014年11月25日,郑州大学与浙江奥翔药业有限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签字仪式,郑州大学常俊标教授研发的"一类新药布罗佐喷钠(bzp)"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奥翔药业有限公司。
世誉鑫诚知识产权提供
8、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有哪些?
如何收集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6-4-10
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取得充分、有效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作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证据)以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 权利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
就专利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最好还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 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
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D、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在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几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以侵权事实为依据,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为原则,说明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考虑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 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权利人必须了解的。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四、知识产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