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1、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标准是什么?需要哪些资料?
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标准是什么?需要哪些资料?对于专利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但是碍于的专利申请费用,导致了很多人对于专利申请尽管有想法,最终都会放弃申请专利,这可怎么行,下面我们八戒知识产权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标准,来帮助大家更轻松的申请专利。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标准是什么?1.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之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PCT国际专利资助1000元/件。2.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之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PCT国际专利资助5000元/件。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需要哪些资料?1.《荔湾区专利补助资金领取单》(一式二份)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3.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5.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广州市内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以上附件2、3、4、5、6提交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原件备查。关于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标准是什么?需要哪些资料?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广州荔湾区专利资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相关阅读:广州越秀区专利资助
2、申请专利资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资助的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含人才特聘证、学生证)、暂住证(公安局或派出所证明文件、或个人社保缴交证明、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等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是两人或以上的,须上传其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委托书。
(二)发明专利证明文件(按专利明细表顺序提交);1、已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证书;2、未授权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和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等费用凭据、发票;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
(四)港澳台和美国、日本、欧洲等已授权发明专利:专利证书和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
(五)《PCT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审报告)
(六)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相关专利代理合同书(协议)等。
具体的资料可去专利局的网站查找。
3、办理专利资助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目前都台专利资助相关政策同区具体资助内容能所同 2、同区资助政策能随着同间其资版助内容所变化建权议申报企业具体查看新申报政策便功申报 3、些区级专利资助政策申报比深圳市专利资助政策同深圳市面某区专利资助政策即申报深圳市级资助、申报区级资助 4、般具体申报工作解委托专业政策资助申报服务机构代申请办理利于提高资助申报功率
4、专利申请资助的办理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办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奖励或支付报酬。并且该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5、专利资助
应该去的地方除了深圳市科技局,还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各个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网站。这些都会有。
其中一个应该是你要的,你看看。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财企[2005]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公共平台项目、重大专利奖励项目及宣传培训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地方法规)
6、国家专利产品如何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国家专利产品申请政府资助资金流程:
1、准备一份2万——10万字的可行性报告(报告规模根据项目不同而定),里面包含,技术先进性、与其他(国内外)项目的数据对比、市场前景、竞争状况、企业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状况以及设想、财务用于研发的现状以及计划等;
2 定好企业的目标(于政府而言,是验收指标)。包括,达到多少销售额、项目纳税多少、带动多少就业计划、是否牵头成立行业、技术标准、得到什么的第三方检测、通过什么用户的试用以及相关报告。
3 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至少两个。
4 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例如民营科技企业、守信重合同企业、高新企业等
5 有一定的行业地位,例如加入某行业协会,如能担任理事类更好
6 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 如完税证明、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7、深圳专利资助有什么要求?要怎样申请?
深圳专利资助是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的办法。但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资助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深圳专利资助有什么要求?要怎样申请?深圳专利资助有什么要求?要怎样申请?深圳专利资助有什么要求?要怎样申请?(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受理与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深圳专利资助有什么要求?要怎样申请?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朋友可以按照我们上述的方法来申请资助。
8、专利资助如何申报备案
专利资助申报要求
1.申报者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2.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4.办理时限: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
(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4)逾期不予受理。
5.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
2.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4)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4. 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专利权人还需提供本人在成都市开设的建设银行储蓄卡的复印件。
5. 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现行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据实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