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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对策

发布时间: 2022-06-20 15:59:48

1、针对申请专利的风险有什么对策

专利权共有,指的是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一项专利权。鉴于共有人内部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专利权本身的特性,共有专利权在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维持以及司法与行政保护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本文就专利权共有的风险做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合适的防范对策,以期对专利实务管理工作有所裨益。1专利权共有现象形成的原因专利权共有,究其原因,或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究其情形,主要不外乎以下五种:(1)基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专利权共有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合法处分其归属。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享有的话,那么此时获得的专利权就归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有。另外,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享专利权。[①](3)基于数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共同受让行为产生的专利权共有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专利权的共同受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民事法律理论上讲是完全应该准许的,在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时,转让的专利权便会由受让的数个单位或者个人共有。(4)基于法人、其他组织分立时承继取得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和承担,该取得方式也被称为承继取得。[②]如果法人、其他组织分立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应视为该专利权为分立后的法人、其他组织共有。当然,由于专利权系国家授予的独占性权利,此时,应对专利权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5)基于继承或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部分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因此,如果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在遗产分割时没有就其进行分割或分割时约定共有该专利权的财产权利时,则会产生事实上的专利权共有。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部分赠与他人,此时便会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产生专利权的共有。当然,专利权的赠与必须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赠与人(权利人)的申请对专利权登记事项做出相应变更后方为有效。2专利权共有的性质及形式通说认为专利权共有的性质为准共有。[③]所谓准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④]至于共有的形式,可以为按份共有,也可以为共同共有。[⑤]这是因为除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专利权共有可能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而难于确定各共有人的确定份额从而被推定为共同共有外,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共有的专利权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当义务,亦即按份共有。而且,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专利权,法律都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自然也就没有必要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3专利权共有存在的风险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准共有以及物权的共有一样,准共有或共有的共有人对财产权利或物权的行使较单一的权利主体而言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因为,某一共有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共有人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失,从而使得准共有的财产权利或共有的物权总是处于共有人可能的不当行为所形成的潜在风险当中。共有的专利权亦是如此,只是由于专利权本身的技术特性与法律特性,专利权共有的风险较其他财产权利共有的风险要大且更趋复杂性。3.1共有人实施共有专利权的风险一般而言,除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均可单独实施其共有的专利权。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份额等的差异,各共有人通过专利实施所获得的利益未必与其在共有专利技术研发中所做出的贡献相当,甚至于显失公平。例如,武汉某高校与某企业联合开发了一项技术并获得了专利授权,该企业通过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该高校则由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通过该专利技术获得收益。由于法律没有对共有专利权实施的利益分享做出刚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没有相关的约定,该高校要求合理的补偿未能实现。无奈之下,该高校便将共有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遂酿成纠纷,法院判决高校败诉。如果专利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且各个权利人均有实施能力,此时,就该专利权的实施,各共有人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甚至有演变成恶性竞争的风险。这也是与授予独占性的专利权从而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科技投资者利益的初衷相违背的。3.2共有人许可实施共有专利权的风险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我国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除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可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实施外,许可实施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协商同意。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技术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多个共有人往往难于在是否许可、许可方式、许可费数额等方面达到一致,甚至有个别共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因此,对于共有专利权存在着许可实施难或者合理的许可实施无法得到满足的风险。考虑到一些专利共有人没有实施能力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时,不属于侵权行为。[⑥]这对于补偿没有实施能力的共有人的利益或许是有利的,但由于对第三方没有确切的界定,如果没有实施能力的共有人将其许可给其他共有人的竞争对手且因该许可致使其市场竞争能力迅速提升,这样的结果肯定是其他共有人难于接受的。3.3共有专利权转让的风险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转让,我国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可能存在分歧,因而难免因多个共有人就转让费未能达成一致而影响转让。更有甚者,无法防止个别共有人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阻碍转让。在某共有人考虑到市场竞争关系,不愿将其共有的专利权转让给竞争对手致使该专利权闲置或者低价转让给他人,由此势必给其他共有权利人造成损失。此时,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损失如何确定和承担就是一个比较难于解决的问题。例如,武汉某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技术攻关,取得了一项共有专利权。该科研院所期望通过转让该专利技术获利,企业考虑到市场竞争关系不同意转让,后又声称要转让也只能转让给自己,该科研院所颇为被动,不得已低价转让给了该合作技术攻关的企业。3.4共有专利权维持的风险专利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取得、维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使专利权获得持续、有效的保护,就必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自行失效。如果部分共有人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其共有专利权,则其放弃部分应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⑦]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据其书面声明请求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权登记事项作相应的变更,将该部分共有人从共有专利权人中除去。然而如果部分共有人通过不交专利年费的行为方式放弃共有专利权,则使其他共有人面临不利处境:若想维持专利权则必须缴纳全部的专利费,却又难于提供必要的证据办理专利权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无法将该共有人从专利权人中除去。此外,当共有专利权被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时,专利权人应按照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或应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口头审理。此时,若部分共有人积极参加复审,而个别共有人消极对待,则无论最后是维持专利权还是宣告专利无效,对于所有的共有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效力。然而,各共有人在物质、精神(甚至是创造性劳动)方面的付出又是很不一样的,因而显得非常不公平。3.5共有专利权保护的风险一旦共有专利权被侵权,此时各共有人有三种可能选择。其一:同意起诉或参加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对于第一种情形,自然是共同诉讼,共同支付诉讼成本,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共同分享诉讼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共有人对其权利的放弃,应当允许,且免除其支付诉讼成本、承担诉讼风险的义务是以其不再分享诉讼收益(侵权损害赔偿)为前提条件。

2、在知识产权创新的问题上,摩比斯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知识产权创新的问题上,摩比斯采取了哪些措施?

大家都知道,专利在维持长期性竞争能力,扩张市场容量,加速技术革新等层面十分关键。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出现异常猛烈的汽车制造业。因而,摩比斯全力推动专利权自主创新,计划到全世界范畴内拥有专利做到12000件,与如今对比提高近3倍。

为尽早提高本身自主创新造就工作能力,推动创造发明专利拥有一量增质升,摩比斯采用多种多样对策。针对内部职工的创造发明给予奖赏,专业聘用专利权威专家和代理商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专利开发设计开展帮助,保证 科学研究工作人员从论文选题到稳定性认证都能获得恰当具体指导,

针对国外研究室,摩比斯计划聘用本地的专利代理商工作人员和权威专家开展帮助,具体指导科学研究工作人员开展产品研发。对外开放则计划根据产学合作等方法,回收韩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室的专利。

近日,摩比斯就公布,与韩国延世大学产学合作团签订了相关ICT技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彼此本次的合作关键集中化在无人驾驶、电动式化及车联网平台等将来挪动交通出行的专业领域。

尤其是延世大学有着的无线通信模块、人工智能技术、充电电池操纵等有发展潜力的技术性,摩比斯计划根据专利回收,与其说一同搭建中远期产品研发合作管理体系。延世大学产学合作团还可以将本身有着的专利技术性商业化,从而与摩比斯一起造就专利盈利,彼此一同做到互利共赢的实际效果。

摩比斯策划部门负责人郑洙京总编辑与延世大学产学合作团责任人李宏龙科学研究科长一同签订了相关ICT技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值得一提的是,摩比斯仍在专利申请办理以前,对有发展潜力的艺术创意给予服务支持与合作。尤其是近期,伴随着5G通讯和纯电动车的快速发展趋势,汽车制造业与通讯、

充电电池等行业的公司中间进行了猛烈的专利市场竞争。有着有关专利,就能在猛烈的市场需求中占有有益影响力,还能够作为扣除特许权服务费或签署零部件订单信息时的商议主力资金。

据了解,摩比斯创立了专业的机构,在维护专利权、加强专利权竞争能力和防止专利争夺层面具有了关键功效。摩比斯也计划以与延世大学的合作为起始点,将来大力加强与韩中国著名高校和科学研究组织的合作,根据回收她们的专利,完成技术性的自主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历经一系列对策的执行,合理地提升 了摩比斯专利申请量,均值每一年专利申请办理提升50%上下。全世界专利申请办理超出2000件。与此同时,摩比斯拥有的专利构造逐步完善,电动式化、无人驾驶等高档行业专利占有当今专利总拥有量的一半,真真正正保证了量增质升。

3、发明人独自申请专利如何提高专利质量的对策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4、针对申请专利的风险有什么对策?

专利权共有,指的是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一项专利权。鉴于共有人内部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专利权本身的特性,共有专利权在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维持以及司法与行政保护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本文就专利权共有的风险做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合适的防范对策,以期对专利实务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1专利权共有现象形成的原因 专利权共有,究其原因,或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究其情形,主要不外乎以下五种: (1)基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权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专利权共有 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合法处分其归属。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享有的话,那么此时获得的专利权就归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有。另外,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享专利权。[①] (3)基于数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共同受让行为产生的专利权共有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专利权的共同受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民事法律理论上讲是完全应该准许的,在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时,转让的专利权便会由受让的数个单位或者个人共有。 (4)基于法人、其他组织分立时承继取得产生的专利权共有 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和承担,该取得方式也被称为承继取得。[②]如果法人、其他组织分立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应视为该专利权为分立后的法人、其他组织共有。当然,由于专利权系国家授予的独占性权利,此时,应对专利权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5)基于继承或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部分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因此,如果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在遗产分割时没有就其进行分割或分割时约定共有该专利权的财产权利时,则会产生事实上的专利权共有。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部分赠与他人,此时便会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产生专利权的共有。当然,专利权的赠与必须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赠与人(权利人)的申请对专利权登记事项做出相应变更后方为有效。2专利权共有的性质及形式 通说认为专利权共有的性质为准共有。[③]所谓准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④]至于共有的形式,可以为按份共有,也可以为共同共有。[⑤]这是因为除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专利权共有可能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而难于确定各共有人的确定份额从而被推定为共同共有外,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共有的专利权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当义务,亦即按份共有。而且,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专利权,法律都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自然也就没有必要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3专利权共有存在的风险 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准共有以及物权的共有一样,准共有或共有的共有人对财产权利或物权的行使较单一的权利主体而言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因为,某一共有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对其他共有人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失,从而使得准共有的财产权利或共有的物权总是处于共有人可能的不当行为所形成的潜在风险当中。共有的专利权亦是如此,只是由于专利权本身的技术特性与法律特性,专利权共有的风险较其他财产权利共有的风险要大且更趋复杂性。3.1共有人实施共有专利权的风险 一般而言,除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均可单独实施其共有的专利权。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份额等的差异,各共有人通过专利实施所获得的利益未必与其在共有专利技术研发中所做出的贡献相当,甚至于显失公平。例如,武汉某高校与某企业联合开发了一项技术并获得了专利授权,该企业通过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该高校则由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通过该专利技术获得收益。由于法律没有对共有专利权实施的利益分享做出刚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没有相关的约定,该高校要求合理的补偿未能实现。无奈之下,该高校便将共有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遂酿成纠纷,法院判决高校败诉。 如果专利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且各个权利人均有实施能力,此时,就该专利权的实施,各共有人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甚至有演变成恶性竞争的风险。这也是与授予独占性的专利权从而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科技投资者利益的初衷相违背的。 3.2共有人许可实施共有专利权的风险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我国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除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可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实施外,许可实施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协商同意。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技术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多个共有人往往难于在是否许可、许可方式、许可费数额等方面达到一致,甚至有个别共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因此,对于共有专利权存在着许可实施难或者合理的许可实施无法得到满足的风险。 考虑到一些专利共有人没有实施能力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时,不属于侵权行为。[⑥]这对于补偿没有实施能力的共有人的利益或许是有利的,但由于对第三方没有确切的界定,如果没有实施能力的共有人将其许可给其他共有人的竞争对手且因该许可致使其市场竞争能力迅速提升,这样的结果肯定是其他共有人难于接受的。3.3共有专利权转让的风险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转让,我国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然而,由于各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可能存在分歧,因而难免因多个共有人就转让费未能达成一致而影响转让。更有甚者,无法防止个别共有人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阻碍转让。在某共有人考虑到市场竞争关系,不愿将其共有的专利权转让给竞争对手致使该专利权闲置或者低价转让给他人,由此势必给其他共有权利人造成损失。此时,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损失如何确定和承担就是一个比较难于解决的问题。 例如,武汉某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技术攻关,取得了一项共有专利权。该科研院所期望通过转让该专利技术获利,企业考虑到市场竞争关系不同意转让,后又声称要转让也只能转让给自己,该科研院所颇为被动,不得已低价转让给了该合作技术攻关的企业。 3.4共有专利权维持的风险 专利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取得、维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使专利权获得持续、有效的保护,就必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自行失效。如果部分共有人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其共有专利权,则其放弃部分应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⑦]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据其书面声明请求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权登记事项作相应的变更,将该部分共有人从共有专利权人中除去。然而如果部分共有人通过不交专利年费的行为方式放弃共有专利权,则使其他共有人面临不利处境:若想维持专利权则必须缴纳全部的专利费,却又难于提供必要的证据办理专利权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无法将该共有人从专利权人中除去。此外,当共有专利权被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时,专利权人应按照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或应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口头审理。此时,若部分共有人积极参加复审,而个别共有人消极对待,则无论最后是维持专利权还是宣告专利无效,对于所有的共有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效力。然而,各共有人在物质、精神(甚至是创造性劳动)方面的付出又是很不一样的,因而显得非常不公平。3.5共有专利权保护的风险 一旦共有专利权被侵权,此时各共有人有三种可能选择。其一:同意起诉或参加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对于第一种情形,自然是共同诉讼,共同支付诉讼成本,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共同分享诉讼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共有人对其权利的放弃,应当允许,且免除其支付诉讼成本、承担诉讼风险的义务是以其不再分享诉讼收益(侵权损害赔偿)为前提条件。

5、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中分为什么的工程

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中分工程原因:对于需要开展专利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发明者,必须了解专利制度,在专利申请中不应毫无主见地完全依赖委托代理。有一定专利工作量的企业至少应配备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程师。

专利质量提升授权标准是指专利申请文件符合授权条件,但经验丰富的律师可发现保护范围内的瑕疵,导致“伪专利侵权”抗辩成功;胜诉标准是指专利申请文件没有与前人相同的撰写失误,构成专利侵权要件后就难以被抗辩。

因此,撰写者必须掌握各种典型判例、可预测到各种措辞可能对未来专利侵权诉讼成败的影响。由于撰写不利、内在证据缺乏,本来应该受到的专利保护有时却无法被依法认定,就是专利的质量较差的表现。

专利质量提高专利质量的对策:

1.制定和实施专利数量和质量并重的专利战略。

2.修改和完善专利法规修改专利法,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3.增强全民道德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和企业利用无效程序减少“垃圾专利”的危害,引导专利申请人诚信申请、诚信维权。

4.加强和完善创新成果激励机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激励,允许企业和企业化经营的科研机构、科技中介组织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条件下自主规定对科技成果贡献者的激励方式,包括产权激励方式,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6、什么是专利战?专利战的对策

专利战是指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发展科技与经济的竞争手段而进行的斗争。用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发动进攻,占领竞争对手的国内外市场,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或用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进行防御,使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这个技术领域和市场,以减少竞争对手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企业减少了损失就等于增加了经济利益。在世界贸易一体化进程中,靠知识产权保护来占领市场和保卫市场,已成为国际经济斗争的主要手段。专利战是以专利权为竞争武器,与竞争对手进行商业对抗。由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可以使企业经营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既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转败为胜,转危为安,赢得经济利益,也可以丢掉产品市场,使企业失去立足之地。专利战的对策专利技术之争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和繁荣昌盛,因此,企业都竭尽全力一搏,专利之争的激烈残酷恰如战场上的白刃格斗。(一)企业由于其他企业的专利权而受到的消极影响(1)由于其他企业的专利,使本企业经营活动受到限制。(2)本企业已经构成对其他企业专利的侵权,面临不得不进行经济赔偿的处境。(3)由于专利侵权使本企业的商誉或社会形象受到损害。(4)如果做出经济赔偿并支付适当费用,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但成本大大增加,经济收益已经无利可图。(5)企业无力承担转产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陷入经营危机。(二)专利战的对策(1)率先提出专利申请。(2)排除其他企业专利的实现,国家为了减少有关企业对专利权的争议和纠纷,规定丁异议制度或无效复审制度。企业要密切关注与自身经营相关的专利动,产向,对其他企业申请的专利及时提出否决意见。(3)研究替代技术。(4)购买或者研制更先进的技术专利。(5)购买相关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6)与竞争对于实现经营同盟。(7)撤销本企业在该业务领域的发展计划,退出没有竞争优势的经营领域。(三)侵权与维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其他权利人的专利侵权分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但都必须停止侵权。如果所有权人受到经济伤害,则应当赔偿,所有权人受到损害严重的,本企业甚至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从侵权发生的方式看,有两种: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企业在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时主要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产品设计、服务方式的模仿;本企业的产品设计避免与其他企业的已有设计相抵触。多家企业共同研究成果的归属以及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设施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主要通过重点控制研究开发协议、合同的条款,在执行中及时足额地履行义务,使企业处在有力的位置。

7、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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