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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公用专利

发布时间: 2022-06-18 00:03:55

1、如何认定被侵权专利是否属于公知技术

等同特征的通常表现形式包括: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必要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
司法实践中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与否的条件是从严而不是从宽,最大限度保持适用等同原则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预见性。
等同原则构建的初衷是为避免被侵权人通过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给予专利权人以有效的救济,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 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正确认识等同原则的标准,既有客观上的判定,又有主观上的标准,客观标准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观标准是“一普通”,客观上分析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观上判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就能显而易见地想到。
寻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社会机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极目标,既刺激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专利保护边界模糊而损害公众利益,在判定专利侵权中强调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的标准,不宜随意扩大权利范围,正确运用等同侵权对比的“三一致”测试标准。
“三一致”原则是抽象的标准,为判定侵权提供了一个大致划定的方向,等同侵权的判定适用于具体案例,需要律师充分考虑相关对比参数,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规则精心判断,具体说在对比过程中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作为比较尺度,将“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为对比参数,以普通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为误差参考,验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标准的理解差别很大,权利人总是往宽方向解释,侵权人则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术性往往陷入被动之中,技术毕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这些技术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等同三一致认定标准带有经验性,三一致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给司法者提供一个较为接近真实的参考依据,并非绝对精确的判定标准。
等同三一致原则对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来的,因而要时时关注最新动态,分析利弊得失,正确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保护界限,探寻等同原则创始的理念。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高新技术专利,应作较宽解释,以激发专利人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的热情,对于为了改善某些技术领域落后而引进的技术,应当强调权利要求书对公众的公示功能,对权利要求书作较为严格的解释,以保护公众利益,重视司法规则的规范性,合理抑制主观裁量解释权限的幅度,维持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力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最大限度内得到统一。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与制止专利权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体,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根据专利解释的规则,首先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务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则: 北京A公司与河北B公司之间的专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两家公司都是生产防火卷帘的企业,北京某公司生产的耐高温防火卷帘取得发明专利,河北某公司生产的特级防火卷帘未取得专利,两家企业在一次招标会上因同时参与竞标相遇,北京某公司落标后以河北某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构成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分析,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权与否成为难题,原告诉求专利侵权,被告以公知技术以及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为由提出抗辩。
1、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的防火卷帘侵犯其专利权利要求4以外的权利,注重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达的中心内容,将凡是利用“耐火纤维制品帘面和夹芯复合而成”特征的产品全部纳入其保护范围,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对权利要求进行法律解释。尤其是内容较为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只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不作分析认定,就缺少比较对象,或者把比较依据搞错。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方案是“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而成卷帘”,说明书中将该技术解释为“耐高温性能极佳”“导热系数极小的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面采用玻璃纤维布);“卷帘帘面中纵向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说明书记载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这些材料一般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复合、配套使用,亦可单独使用,说明书强调“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条件限定,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未经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涂层的玻璃纤维布仍可实现发明目的,故仅有普通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排除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由植入不锈钢丝的纤维纱线制成”“必须经氧化处理或涂有防火涂层”。
2、是查明被控侵权物相应的技术特征。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看,原告的专利采用的是“防火隔热的功能性限定为特征”,对该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说明书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目的是克服现有缺陷,提供一种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分析,原告的发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础上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功能性限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性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限定发明。侵权判定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或步骤,以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解释为基础,合理限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判定侵权与否之前,要甄别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或通用技术,就本案来看判定侵权与否时不应扩大理解到凡是制造“耐火纤维复合卷帘”的所有技术都构成侵权。
分析查知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耐火纤维复合卷帘”指明“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说明书中将“耐火纤维制品”进一步限定为“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毯”、“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说明书表述这个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卷帘由同样具有优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制而成,纱线中可以加耐高温不锈钢丝或其他耐高温增强材料。由此可见,原告此项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耐火纤维制品夹芯和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的实现方式和背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为功能限定”,原告确认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其权利要求4“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从说明书记载看原告的权利要求4是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纤维制品夹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纤维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将该项权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专利技术无法实现其“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的功能。被控侵权产品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并非与原告权利要求书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级防火卷帘的技术方案是“玻璃纤维、镀锌钢板、金属网”的复合,结构特征并非与原告说明书中表述的“涂有耐火涂料并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纱线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纵向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温进行氧化处理”,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权物“挡烟垂壁”是由“玻璃纤维布、陶瓷纤维毯、钢丝绳、陶瓷纤维毡、玻璃纤维布”五层复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纤维制品”及表面的“玻璃纤维布”不同于原告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经过氧化或涂层特殊处理”特征和“植有不锈钢丝纤维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的材质,其作用和功效不同于原告专利技术“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发明,不构成原告专利技术的任何一部分。挡烟垂壁由未加入钢丝的玻璃纤维布、未经氧化处理的陶瓷纤维毯、煤矸石纤维毡、镀锌金属绳、玻璃纤维布复合而成,挡烟垂壁表面的“纤维布”并非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多一层煤矸石纤维毡,没有落入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
3、是对经过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这三个步骤一个也不能少。
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前提是合理确定专利权的边界,坚持确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适度保护的关系,从严把握专利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抽象保护和防止过度适用侵权。
被控侵权物是依据国标规生产制成的,案中还出现专利权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这就需要注意,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对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行业特点以及标准制定现状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根据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有个案答复,如果专利权人参与国标制定时,未明确专利保护声明的,视为允可执行国标的企业免费使用。
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原则出发,本案专利中结构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增加或减少层数的差别,而是对于防火卷帘构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学意义上的作用,防火卷帘中夹有金属板和金属网,在增强防辐射阻隔热源防火方面达到技术效果应优于专利效果,应当认为结构的增加与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等同的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亦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专利授予原则及条件分别有哪些?

当一名科学家是许多人的梦想,近几年来国家独立发明创造,很多创新型人才实现了自己的科学梦。但是,不是每个人的发明创造都会收到许可,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今天,就由我们八戒知识产权为您讲解下专利授予原则及条件分别有哪些?专利授予原则有哪些?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一)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二)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专利授予条件有哪些?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关于专利授予原则及条件分别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3、公知常识能用专利文献举证吗

可以的,在意见陈述书里面附上专利号和专利名称,只要是专利的公开日在您的申请日之前就可以。或者可以用公开的专利文件证明该技术是现有技术

4、公知公用是什么意思

公知公用:公众中任何人能够得知的状态,而且公众中必须有人知道该技术内容
公众中任何人都能得知的状态,至于是否有人实际得知是无关紧要
公众中仅有一个人已经知道该内容就可以了
何谓公知?即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都有哪些特征呢?根据我在网络上的观察,发现公知一般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首先,公知之所谓“公”,主要是他们的价值立场“为公”,公知们往往以公共利益代表自居。公知们往往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以治理天下为己任,所以他们非常关心一些所谓的公共事务,自认为自己是真正排除个人利益干扰而站在集体或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发言的。所以我们经常发现公知们在很多问题上站在大众的立场上,批评政府,因而赢得了较高低公信力。这些公信力激励着公知们的道义担当。但是,一旦公知们发现政府某些做法是有利于所谓公共利益的,公知们又会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教育大众。由于公知们确认自己是大公无私的,因此对自私、自愿和自由的市场保持着鄙夷和敌意,认为普通大众道德水平低劣,不符合文明社会的需要,尤其是会衍生假冒伪劣和丛林竞争,政府干预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天经地义的。在这个意义上,公知们又扮演着“国师”和“策士”的角色。公知们道德感很强,爱恨分明,对违背他们道德信念的事情深恶痛绝,往往会呼吁政府加强管制和治理,严厉打击。由于公知们的道德水准较其它人高,当他们高举自己的道德高标作为武器时,个人自由和私人空间在他们眼里都是平庸的恶。
其次,公知之所谓“知”,即知识水平。主要表现为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在某些领域可能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由此自认为智商比别人高,掌握的着某种真理。在他们眼里,普通大众不仅道德上自私,而且智识上愚昧,很容易被统治者所蒙骗,为了提高公民素养,促进社会文明,他们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启蒙责任,诲人不倦……

鉴定完毕,欢迎对号入座。

5、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能否被他人用做研发使用?求解答

专利法上所说的公知公用技术,无疑可以用于研发。对于专利法领域专利授予条件的意义来看,公知就可以了,并不一定要求公用;或者说是指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规定一般理解为,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进行使用,而且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相反,如果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使用他人专利,其目的不是为了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也不是研发出新的技术,则应认定为侵权。
因此,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能否被他人用做研发使用,还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定。
对于已经进行了专利申请,但是尚未公开的专利,如果发生了如你所说的“在专利文献公开之前将专利产品公开销售或者进行公开展览演示(观众可自由拆卸、观察)”这一情况,由于此时申请人尚未就该技术获得授权,也未公开该专利技术方案,有可能影响涉及专利授权的合法权益。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开始。然而,对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此时距专利正式被授权尚颇具时日。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了。
由于临时保护是对发明专利的一段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保护,它的前提条件是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就说明该申请可能是公知技术,或者是申请人放弃了对它进行专利保护的愿望,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该技术方案实施,都不能认为是侵犯或影响了申请人的专利权利,也就谈不上对申请人给予特殊保护。所以,临时保护申请的提出,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在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是不能提出临时保护的申请的。
由上可知,在专利授权前,该专利技术他人并非不可使用.

6、过期专利可以随意无偿使用吗

我是专利工作者,很遗憾这个专利确实已经过期了。 申请时间是96年,这是个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有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06年的时候就已经过期了。 过期了的专利是属于公知公用的,没有任何人能拿着这个专利再主张权利。 其实跟前面几位的建议一样,如果有新改进的地方再重新申请一个吧。

7、使用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您好,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分解必要技术特征后,下一步是分解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但有时,没有必要将该项工作做完。
当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或数个具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其他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即能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
一个或数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外延更大,就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如果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那就不构成侵权了。
二、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
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已在公开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已为公众所知。在原告的专利授权后,被告继续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使用 的是现有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专利申请人不得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即使已被侵权,因其没有新颖性而随时可能被宣

告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按其权利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一)公知公用技术,又称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独占。公知公用技术包括已过保护期的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的专利等等。(二)原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权。他人 的专利,只要是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了申请的,也构成现有技术。(三)原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他 人可以使用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但在该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使用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不管是以上哪类现有技术,它们都有以
下共同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而原告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时,被告有两种途径可选择:
(一)直接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辨;(二)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种途径是在承认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前提下,使用现有技术抗辨,以求得出不侵犯原告

诉讼的结论。而第二种途径是为了让原告丧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权利,此时,原告可能连做一个合格原告的资格都没有了,更不要说在侵权诉讼中胜诉。显然,第二
种途径对被告来说是更为彻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须在侵权诉讼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 否则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而发明专利及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即使是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也可以不中止审理。另一方 面,即使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被告(同时也包括原告)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费时费力。因此,有些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选择了第一条途径,虽然不能动摇 原告的专利权,但同样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认为其享有先用权,这是不妥的。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关于先用权的
规定。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并没有使后来申请专利的技术为公众所知,这是先用权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的重大区别。对于被告来说,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也许比享有
先用权更有利。因此享有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而使用现有技术却无此限制。

8、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是什么?

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标准一般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那么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是什么?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9、关于专利申请的几大疑难问题!

.是否必须需要实物图?纯文字描述行吗?线稿图或者4视图可以否?
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有图能表达清楚就可以。不要实物图

2.使用现有材料可以否?(比如使用热管,风扇等现有技术)
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只要形式通过就可以授权。但是如果技术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撰写质量不好,很可能导致权利被无效掉

3.除了外观尺寸标注外是否需要详细的性能参数(比如风量等)
可以没有。看你保护的范围了
4.怎样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呢?我看发明的审核时间包括缴费都比实用新型要高,是否享有更多权利?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容易授权,发明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权。但是发明专利一旦授权,权利比实用新型要稳定

5.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外观或者实用+外观么?
可以,现在很多人都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实用新型授权快,发明授权慢,要2-3年时间。等发明授权了,再放弃实用新型。
6.审核失败的主要原因里,雷同占的比重多还是资料填写不规范占的比重多?
主要原因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员审查是通过这三点来考察一个专利。资料填写不规范可以通过补正来完善,一般不会导致驳回。
7.一式两份是啥意思?是不是要打印2份资料出来?
是的,同样的案件一式二份
8.如果这件产品由多个创新发明组成,那么应该如何申请专利?
可申请多个专利
9.申请里的附图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效益?比如有人看了这个产品,稍微变换一下外形,看起来和附图不同,那么如果要打官司是否可以打赢?
这个和撰写案件的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建议找专业代理机构来做。
10.如果无法通过审核,最快要多久才能知道?是不是跟通过审核一样也要拖几个月?
这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实用新型只要形式通过,就能通过审核。
11.保护10年是什么意思?10年以后专利就失效,不能续费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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