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对照页
1、专利申请怎样修改
专利申请修改的方式如下:(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2、如何修改已经递交的专利申请书
(一)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3、如何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页”和“说明书修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一)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二)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1,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附图中也只给出了一幅三边胶接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套子视图。如果申请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套子”,而原说明书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一个以上的边可以开口”,那么,这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3,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直接导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也属于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4,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后修改成较宽的一般表达,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直接得出该较宽的一般表达。例如用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概括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来代替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3)将原申请中分开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公开的内容或者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 又例如,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的内容,经修改后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使所反映的技术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三)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的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例如,将“有肋条的侧壁”改成“侧壁”。又例如,原权利要求是“用于泵的旋转轴密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旋转轴密封”。上述这种修改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原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这一层去掉,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
4、关于专利补正通知书的问题
1、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就行了。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之间全部用“或”。
择一引用,你可以理解为在引用多项权利要求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应该是“或”的关系,不能是“和”的关系。只用顿号等标点,难以判断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所以要修改。
2、尽管审查员提出了要求,那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套话,你没有必要提供修订格式的替换文件,只需要提供补正书和一份修改后的替换文件即可,会得到审查员认可的。
另外,审查员让你修改哪个部分,你就修改哪个部分,其余的不用修改。比如,权利要求书部分出的问题,你只要提供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件即可。并在补正书中这样填:文件名称:权利要求书;文件中的位置:权利要求3、4;补正前:(不填);补正后:按要求修改。
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改动影响到了说明书,那么也需要对说明书进行适应性的修改。
5、新旧专利法对比修改是怎样的?
新旧专利法对比修改的内容如下:1、发明专利授权的条件变更为新颖性,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改为不属于现有设计;2、增加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措施规定;3、增强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6、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包括四种:1、主动修改: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2、被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对专利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缺陷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依职权进行修改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和要求:第一,一般来说,只有当一份专利申请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并已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才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对不具有授权前景的申请文件中的文字符号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需自行进行修改;第二,这样的修改应当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如果对某种缺陷的修改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代替申请人进行修改;第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其依职权作出的修改及时通知申请人。4、修改的方式修改内容较多时,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修改内容较少时,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7、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之后,还可以进行修改吗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8、新的《专利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这个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专利转让需要双方需要双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然后向国家知识版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权变更手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3、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