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存专利
1、关于“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D、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2)国家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国家计划许可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2、核心专利和基础专利怎么区分?
区别核心专利和基本专利主要看专利所对应的领域,如果是对应某种产品的专利,比如DVD的编解码技术,就是核心专利,而DVD的编制器的外观设计就属于基本专利。
核心专利指的是制造某个技术领域的某种产品必须使用的技术所对应的专利,而不能通过一些规避设计手段绕开。
基本专利是指专利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原始申请授予的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专利的最原始的专利,基本专利亦称 “主专利”、“支配专利”。
两个相互依存的专利中,最先取得专利保护的专利,它是另一项获得专利保护的专利发明的基本,或者说该后一项专利是在先取得专利保护专利的基础上的改进,后者对前者是从属的、改进的专利,而将前者称为基本专利。
(2)依存专利扩展资料:
专利申请分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办理。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约24-36个月,申请人为一个,官费:560 元/件(减缓后),申请人为两个或以上,官费:1070 元/件。
3、企业如何制定专利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清奎所谓专利战略,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觉地利用专利保护的武器,有效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总的谋划和策略。 总体来说,专利战略可分为进攻和防守两个方面。其中,进攻是指采取积极的策略和手段,千方百计设法挤进竞争对手统治的技术领域,并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防守是指构筑自己坚固的专利阵地,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有效地保护和壮大自己,从而以守为攻,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 进攻,也即设法破坏对方的专利阵地。对此,可以采用以下手段:1、设法绕开对方的专利,放弃或改变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必要技术特征。例如改变其专利产品的结构或组成,节省其专利方法的工艺步骤或改变其工艺条件,以避免侵权。这是因为法院判断侵权的一般规则是特征覆盖论,只要被告使用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就算侵权,即使其技术特征多于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也不例外;然而,如果其技术特征较少,导致没有使用某一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某一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对应特征有实质性的区别,则往往不能判定为侵犯专利权。2、对无法绕开的对方专利提出撤销或无效请求,千方百计消除前进中的障碍。例如,对于某些象活性物质、功能材料和元器件这样的基础专利,要对其作出某些实质性的改变实属不易,而其保护范围和效力又特别强,包括了该专利产品的所有制造方法和应用领域,其在进一步研究开发和市场竞争中的限制作用非常大。因此,当竞争对手拥有这样的专利时,设法绕开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这时,就要利用专利制度给公众和第三方提供的授权前可以提意见、授权后可以提出撤销和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和机会,千方百计找出对方的专利申请不满足专利法要求的地方,积极地为审查员提供可供使用的“炮弹”,力争将该专利障碍尽早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自己的研究开发和市场开辟扫清障碍。另外,如果实在无法清除这种障碍,也可以考虑花费适当的费用去购买其使用许可,大量实例证明,引进先进技术所花的费用远远低于自己研究开发的支出。3、在对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例如开发专利产品的新方法或新用途,得到依存专利或称从属专利后,反过来限制对方,作为交叉许可时讨价还价的筹码。这是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事情,即使已有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所有的制造方法和应用领域,也不妨碍别人就其产品专利文献没有公开的其它制造方法和用途进行研究开发。而且,对此基础专利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所作出的新的制造方法和用途发明,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仍然可以被授予一项方法专利或用途专利。所不同的是,由于这种方法或用途专利的实施必然导致侵犯在先的产品专利,因而需要得到产品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行,故此称为依存专利或从属专利;另一方面,由于该方法或用途本身也是一项专利,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也有法定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包括在先的产品专利权人,这样就形成了对在先产品专利权人的反限制。由于后来研究开发并得到专利的制造方法和用途肯定比产品专利权人已有的方法和用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所以,产品专利权人无疑也会对其感兴趣,这就为交叉许可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日本的企业在战后曾经成功地运用了这一专利战略,积极地对国外的基础专利进行二次开发,形成对基础专利呈包围之势的众多的外围专利,从而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有效地提高了日本企业的竞争力。 防守,也即构筑自己的专利阵地,对此,可以采用以下手段:1、写好专利申请文件,尽可能公开足够的实施例并进行合理的概括,以便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使对方绕不过去,防止对方的变相侵权。这里所述的申请文件,主要是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与此相应,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文件向专利局递交后,即不允许增加任何实质性的新内容。由于申请时递交的原始专利申请文件就是以后进行专利审查以及授权后进行侵权判断的依据,因此,认真撰写好申请文件是顺利通过实质审查和切实得到专利保护的基础和关键。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意处理好充分公开和保护技术秘密的关系。一方面,发明的技术方案必须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于专业常识就能够实施的程度,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另一方面,发明的最佳方案或实施的某些细节若不易泄漏,则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留,多设一层保护的防线。然而,如果最佳方案容易泄漏或者容易找到,则应当予以公开,并写成从属权利要求,以防止以后出现选择发明。由于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同时,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还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就是说,只有在说明书中尽可能公开足够的实施例并进行合理的概括,才能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使对方绕不过去,防止对方的变相侵权。2、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阻碍时灵活对待。如,在审查中,审查员经常会发出各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时,能否妥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往往会对专利申请的命运和审查周期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直截了当、针锋相对地答复审查员指出的问题,不要拐弯抹角,更不要答非所问。(2)恰如其分地修改权利要求,并针对独立权利要求陈述意见。(3)全面答复审查员所提出的所有问题,以加快审查程序。(4)在将几项密切相关的发明合在一起申请时或者权利要求概括太宽以致于审查员提出质疑,使得申请不能顺利通过审查时,可以主动放弃一些不重要的争议部分,丢卒保帅,或者进行分案,将有争议的发明作为分案申请处理,以保证主要或重要部分早日摆脱困境。3、积极开发上游产品,例如活性化合物、基础的工业材料或元器件等,并配合进行二次开发,申请较多的制剂、设备装置等下游产品以及制造方法和用途专利,形成密集的专利网,以便牢固地占领重要的技术领域,不给竞争对手留有插足之地,在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在未来的21世纪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切实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我国企业在新的形势下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信在广大专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定会有新的进展和突破。□【关于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
4、怎样判定专利是否被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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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强制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有如下几种类型: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什么原则是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或者利用其专利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专利交易或者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它与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悖。
参考资料: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可以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行政命令强制许可实施某些专利的情况,主要包括:
(1)防止权利滥用(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