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专利申请
1、宁夏红申请专利取得显著的成果了吗?
先后取得技术发明专利证书五项,授权专利一项,所获得的技术发明专利涉及枸杞深加工领域新产品
开发以及枸杞果酒生产技术性创新改造方面,从不同角度丰富了枸杞深加工领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为公司今后在枸杞深加工领域的探索和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截止目前,集团共计获得国家发
明专利七项。
2、宁夏红申请专利通过了吗?
当然是通过了啊。而且还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哦。先后取得技术发明专利证书五项,授权专利一项,所
获得的技术发明专利涉及枸杞深加工领域新产品开发以及枸杞果酒生产技术性创新改造方面,到现在
集团共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七项。
3、宁夏专利申请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国内的专利申请是没有地区之分的,专利申请的官费费用都是一样的,可以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公示
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有关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计划、财政、经贸、外贸、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促进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组织申请、实施专利。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较高创造性及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
(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
(五)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
(六)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
(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
(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
(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
(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开展专利执法,发现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
(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前款(一)、(二)、(三)、(六)项规定的职责;协助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前款(四)、(五)项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本款规定的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九条和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成果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专利。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项目涉及专利的,其协议中应当有专利保护的内容:
(一)与自治区外、国外技术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
(二)委托自治区外、国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三)聘请自治区外、国外专家参加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四)与自治区外、国外企业合作的生产项目。
5、宁夏银川专利申请有哪些流程和要求怎么办什么手续
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单独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专利申请的提交形式
申请人应当以电子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提交专利申请。
(1)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可以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当面交到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当面交到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目前专利局在银川设有代办处,交文件和缴费都可以在代办处办理。
6、在宁夏怎么申请专利
两种方法:1、将申请文件直接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然后将申请费汇过去
2、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驻银川的代办处申请
具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址见其网站 www.sipo.gov.cn
7、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是我区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进行调处。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受理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时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三)有关专利申请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申请专利的费用纠纷;
(四)专利侵权纠纷;
(五)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六)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纠纷;
(七)其他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纠纷。第六条 管辖:
(一)第五条(一)至(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五)、(六)项纠纷也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七条 期限:
第五条中(三)、(四)两项纠纷申请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授予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处理其他专利纠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专利纠纷调处程序第八条 凡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者,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人证言及实物证据,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调处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申请人是专利权人的,须附有专利权证明。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到专利纠纷调处申请书后,经审查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纠纷的调处。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形成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罢免并加盖公章。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久调不决。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时需调查取证的,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材料,取证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当事人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达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申请人则视其为自动撤回申请,如果是被申请人则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处理决定书应由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公章。第十五条 在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书,所交费用不退。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纠纷调处的,必须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第五条(四)项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国智(宁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国智(宁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11-0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滨河数字化图书馆一楼。
国智(宁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MA7708JW0Y,企业法人钟英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国智(宁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代理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及服务;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体系认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智(宁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国智(宁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