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主动
1、专利申请人 主动修改 可以修改哪些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2、如何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变更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审查和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几个部分。如果申请人在最初提出申请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概括出最合适的权利要求,那么如何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变更技术方案呢?专利申请充分进行主动修改如果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已很充分,只是权利要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太恰当,申请人可以利用主动修改的时机进行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基于原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此时的修改,相对较为灵活,只要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必要,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重新规划整个权利要求,比如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新从属权利要求、重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等。相反,如果错失了上述主动修改的时机,待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相应修改需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做出,会受到很多制约,如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增加新的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等。适时提出分案申请在整个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直至申请授权之日起两个月或者驳回决定日起三个月内(具体规定请参见《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均可以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虽然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也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内容,但申请人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根据市场的情况变化,提出适当的分案申请,如要求新的保护范围,或者将说明书中记载过的而在原权利要求中没有保护的内容,在分案申请中进行保护。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专利在授权后,发现涉嫌侵权者使用了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能保护的方案,专利权人此时是无法将其再次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合理利用优先权如果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发现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不够充分,希望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或者进行较大范围的概括,或者需要补充新的实施例等,此时,可以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新的专利申请。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如果申请人要求的是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原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其二,根据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专利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3、哪些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法律分析: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2、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专利主动撤回后再次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撤回专利申请。如果是申请人自行办理撤回,则需要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撤回,除了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还需要有申请人盖章的委托声明。这些撤回声明合格后,后续会收到审查员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后重新申请不影响专利本身,也不需要等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就可以再次递交,撤回后再次递交对专利本身及申请人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专利申请人只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人只允许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专利局可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6、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主动修改或补正吗?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7、专利权可以主动放弃吗
专利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其它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包括: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提前终止,相当于专利权人放弃了专利权.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可以要求撤消该声明.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时,应当得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被批准后,专利局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8、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主动更改吗
是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过申请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9、是否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法律分析: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修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修改时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0、专利申请中主动修改是什么意思?
主动修改就是自己抽出的修改,而不是专利审核部门要求你补正修改。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