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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某成分不符合专利法

发布时间: 2022-06-08 10:42:33

1、专利不符合专利法 专利是否已无效了

专利法23条第二款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可见你申请的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好像没有实质性审查,如果是专利局的通知文件,这个专利就不可能授权。
未授权的专利特点,就是不给你授权,就没有“明确区别”的专利也不能给别人授权。但如果设计1是专利,申请在先且已经授权,则你照着做就会侵权
希望能够帮到你。

2、有证据证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但是没有申请专利无效,这样的证据有效果吗,跪求大神解答!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内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容。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一审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该怎么答复?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这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到,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是指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类型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了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应有其他内容。

所以答复的时候,将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内容修改、得到说明书支持即可,即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可以直接得到或者通过概括得到。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注意,将自己的技术方案尽量详细准确的在说明书内描述清楚。

4、专利审查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你的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在你需要进行答辩

5、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哪一项不符合专利法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第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不答辩能通过吗?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7、实际生产产品的配方与专利配方不一致,是否还可以标注专利字样?

国家对专利标识的标注有严格规定,无论是否被授予专利权,均不可以任意标注专利标识,否则,可能会构成假冒专利或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也可能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相关人员,尤其是生产经营中涉及技术和设计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标注专利标识知识更应有所了解,以减少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一、假冒专利

(一)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

1、产品未被授予专利权,而在该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2、产品曾被授予专利权,而在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在该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3、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人不是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

4、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如果两者极其相似,或专利标识涉及的专利技术属于该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则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5、标注的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不一致;

6、错误标注专利类型,使得公众混淆其内容;

7、标注的专利号缺数;

8、销售上述产品;

9、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销售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依法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专利权终止后销售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依法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不属于假冒专利);

10、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在网站上传专利证书属于该种情形)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11、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12、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13、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14、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行为。

注:主观故意不是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前提。

(二)假冒专利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责令改正;

2、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免除罚款的处罚);

3、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

(一)专利标识标注规范

1、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和专利号。

2、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3、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4、专利权被授予前,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不符合标注规范的,属于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行为。

(二)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的特殊情形

1、拥有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拥有产品本身的专利权,而在产品包装上只标注专利号,未标明专利权类别,或附加“专利产品仿冒必究”“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侵权必究”等字样;

2、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标记“侵权必究”“未经授权不得仿制” 等文字容易误导公众;

3、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4、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5、销售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的产品;

6、发放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的宣传材料。

(三)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行政责任

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

法律分析: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4、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5、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6、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7、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9、专利审查意见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表述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争辩空间不大,有难度;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以往现有技术上靠,有争辩空间。
以上信息,希望能够帮到你!

10、自授予专利权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怎样?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常见的无效理由有: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重复授权等,按照新专利法,还可能涉及到之前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未提出向外保密审查、违法违规取得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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