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专利诉讼
(一) 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
(二) 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
(三)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四)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五) 专利权有效原则 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由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仍然受法律保护。(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六) 多余指定原则 即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七) 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参考资料: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关于损害结果,在专利侵权中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因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损失,又包括间接的损失。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去出的直接费用。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2、专利被侵权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过程中,有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Q1: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多次修改,最终才能制造出样机,即使有了样机,也可能会做出改进,那么,在哪个环节申请是最合适呢?
事实上因为产品的开发周期非常长,医疗器械行业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不知道你们的产品在设计开发还没有定型的时候,是否涉及到要给外部相关的机构来看,如果没有的话,那我建议等设计定型之后一定要申请专利。不过前期的话,因为方案在不断修改,要跟研发经常沟通。
最初要评估方案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果核心部分是不会修改的,那么你就对不会修改的那个部分的技术特征进行申请。
对于要修改技术特征的专利期限的延长这一问题,就要对这些需要修改的技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什么时候申请专利比较合适。评估的时候最开始要考虑抵触申请的应用,就是说自己的在后申请不会因为自己在前申请的公开而导致在前申请作为一个前案来回驳在后申请的创造性。这块的话,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了解研发的进度,然后进行一些技术点切割和合理安排申请时机。
Q2:他人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了(公开技术),这样申请的专利是否白费呢?
我想我对这点不是非常明白,是他人申请的,还是说你去针对别人的产品去申请的专利?我根据自己猜测,可能是这位同行是说别人的产品在卖了,我们去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申请专利是吧?
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我的看法是这涉及到侵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比如说,你去拿你申请的专利去控告人家说你侵权,这个涉及到对方要在先使用,或者使用公开来举证,这个问题的话,往深里谈,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但是这个恶意诉讼是否成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他能够提出他在先使用或者公开使用的证据,那么你申请的专利确实是白费了,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他举不出来的话,这个要根据法院的一个具体裁量。
Q3:关于怎么延长专利的保护周期,能否举例具体讲解?
首先要分析自己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有多少个可专利点,并检索判断单独申请各个可专利点的授权可能性,对于授权可能性非常高的单个技术点,就可以先去申请专利,同时一个产品必定有很多技术点,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去申请这些可专利性非常强的技术点。
举个例子,一个产品有10个可以授权的技术点,那这10个技术点并不需要同时去申请,而是今天可以丢一个出去,明年再丢一个出去。如果每一个技术点都能保护到产品的话,那么专利的保护期限实际上是以最后一个丢出去的专利再加20年来算的(如果是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是延长专利保护周期的一种类型。
另外一种可以参照药品的方法,我可以首先给一个范围比较大的,比如说一个药品的化学通式出去,然后利用专利申请把这个最大的范围圈起来,后面可以逐步细化,比如说我在隔年或者在什么时候选择时机选择某一个组合物的具体种类,参照我刚才说的第一种情况一样,再去申请一些专利出来,形成一个专利网络。
Q4:我所在企业医疗产品专利挖掘深度不够,外观设计较多,实用新型也都是以整机进行申请,如何挖掘有质量的专利呢?
关于有质量的专利,首先从我的角度,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来讲的话,我觉得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就是说你阐述的范围不是非常的清楚,因为有质量的专利,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从我的角色来讲的话,以结合为导向,有质量的专利就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专利,不管它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
我看到科曼的一个声明,大家可能有关注到迈瑞跟科曼最近两年来的知识产权纠纷,迈瑞拿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去起诉科曼,所以我个人认为专利的类型不是影响到专利申请质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怎么样能够创造价值。
从专利挖掘的角度讲的话,因为专利起的一个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制衡对手,如果专利挖掘的时候能更多的参考和研究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技术,对你家产品和竞争对手的产品的共性,进行专利申请,在前期布局专利的时候,我建议更多的是考虑这方面的一个因素。
Q5:您能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我国的医疗器械企业该如何更好发展,实现与欧美公司的深入竞争吗?
我觉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医疗器械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并且从目前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在中高端的医疗器械这一块技术是明显落后于欧美公司的,当然在属于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植入医疗器械这一块,特别是血管支架这一块,确实已经实现了国产完全替代进口产品,因为它的市场占有率已经高达90%以上。
所以我觉得这个主要是看你所在的企业目前的技术储备以及具体所在细分的市场。如果你的企业在一个中低端的市场,从公司经营的角度来讲要明确自己的品定位,以及我的市场定位。
对于中低端的产品的话,最好跟欧美公司的产品销售、主要市场避开,比如说我可以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政策,欧美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可能就在欧美主要的主流消费市场里面,但是对于中低端产品的话,我们可以去一些东南亚国家,或者是说其他一些经济欠发达,但是人口又比较多的地方,比如说印度,或者是其他更多的地方。
假如说你所在的公司是一个位于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公司,比如说现在的高端诊疗设备,联影,高端诊疗设备在中国目前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
起步型的企业怎么样去跟欧美公司竞争?我个人认为还是参考刚才中低端产品的一个发展路径,假如你所在的企业确实是在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那怎么样实现跟欧美公司的深入竞争的呢?
第一个,我们可以从知识产权申请角度,我可以布局一系列包抄型的专利,扩大利用专利去制衡竞争对手的一个机会。第二个,我可以从公司的市场策略上面形成一些竞争,比如说,有些欧美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话,它需要一个本土的销售渠道的建立,那么对于这类型的公司的话,可以跟他们形成一个战略性的同盟来应对其他的竞争对手。
4、专利诉讼中,“权利在先”原则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之二
2、:《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5、我已经申请到专利申请号了,发现别人生产我的产品,能不能告他侵权的?
目前没发告抄他侵权,因袭为你的专利尚未授权。但是你可以给他发律师函,让他停止生产或销售,待你的专利授权后,如果他还在生产或销售,这时你就可以告他侵权并要求赔偿。备注:在你要告他之前你需要确定:1、他的产品是否侵犯你的专利权,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落入你的权利要求 2、你的专利权利是否稳定,对方可不可能无效掉你的专利。3、如果收集对方的侵权证据,直接关系到后期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