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期限
1、专利权质押贷款要什么材料?
专利权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但是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那么专利权质押贷款要什么材料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专利权质押贷款要什么材料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涉及反担保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担保合同,以上皆需提交原件;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1)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原件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同时,参照上述(2)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需提交外国单位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专利权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出质人出具,若专利权在出质前存在实施许可的情形,需在说明中声明已将该情形告知质权人。专利权出质前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人亦需要说明。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③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④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⑤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⑦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2)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著录项目变更。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3)专利权抵押合同登记文档及登记簿的作用专利权质押合同一经受理,专利局即启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过专利局审核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外,还要将以下文件存入登记文档:①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②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③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申请;④专利权质押合同;⑤其他有关文件。该登记文档中的有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提供给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了解到有关专利权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台同时出现重复质押,此外,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止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作为质物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啦人双方的共同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果需要丁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以再查阅登记文档中的原始文件。(4)专利权质权注销登记在以下情形下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①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②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③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④质押期限已届满的;⑤其他原因。此外,对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有关合同登记将被依法注销;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的程序:①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②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③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④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4、什么是专利权质押贷款?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专利权质押贷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二、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可在网上下载);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三、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要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2、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与专利相关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纪录,有偿还本息能力;
3、信用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四、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期限与预期年化利率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专利权质押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
5、专利权可质押吗?
专利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质押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办理质押权的登记。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就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变卖该专利权,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专利权可以抵押贷款吗,专利权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专利权可以抵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能超过该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值的50%。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
办理专利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 (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7、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