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
1、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1、申请:上传齐全的资料,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次日返还专利申请文件副内本容一份、专利号。受理:约7个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受理通知书,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2、纳申请费。3、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相对较简单,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标准、费用是否缴纳。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4、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之后,开始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一步充分了解、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后等做出评价,并指出实质缺陷。5、授权:到了这一步,专利申请就基本成功了,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授权通知书,申请人授权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授权登记费和第一年的年费。
2、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3、超凡知识产权怎么样
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410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4、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2017-08-10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2层1215室。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MA00H0EL02,企业法人李超凡,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标代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翻译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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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复审委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白象集团董事长是全国人大代表,买了1台我专利产品仿造后非法获利上亿元,被起诉后要给50万元私了不成,提出专利无效。我相信国家知识产权政策,05年维权以来遭受一系列失败,亲身经历和宣传报道截然相反,这场行政腐败案怎样解决。1.在外地法院起诉9家侵权企业:下午要进行证据保全,企业上午就拆除了仿造设备;法官进入企业帮助隐瞒侵权设备数量;侵权企业拒不让法官进入车间保全,事后只象征性交点罚款了事……,9次证据保全只有3次成功。2.专利复审:因本专利国际首创找不出无效理由,侵权白象集团同专利复审合议组勾结,在复审文件作假拖过举证期限,找到接近材料也不能驳倒本专利,就串通我专利代理人徐国文,利用我患病不懂复审法规,扣押我陈述意见、骗取我的签字,在复审档案没留下本专利创造性资料,只有白象代理意见,合议组以“很容易想到……”枉法裁决专利无效。3.北京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判决书不用法规评价技术争议论述,只讲复审决定书的话,甚至帮助弥补决定书里错误;同意主审员代表复审委法庭发表违反科学言论;对程序违法视而不见……,法院两审败诉。我新发现合议组复审文件作假证据,07.11.13向北京高院递交行政判决书不服申诉状。4.我七次在中纪委举报合议组作假和专利代理人勾结导致专利无效,历时一年多搬动了复审委廖涛主任和国知局纪检书记。解释会上廖主任说“专利实体已终审结案不予讨论”,作假主审员在法规和证据前当面说假话,不纠正还表示认同,把文件作假说成是工作失误;涂改文件日期说是申请代理人所为;徐国文欺骗签字是双方争议与合议组无关……,前后得到3个国知局信访回复【面前尚未发现违纪行为】。随之我揭露专利复审合议组行政腐败的博客被网易屏蔽了。5.到北京知识产权局投诉徐国文欺骗委托人:盛安平处长只对徐要活动费询问,以“没有权利调查复审档案”为由,不查其它违规内容。3个月后告诉我“已对徐国文做出惩戒决定,但《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没规定要把内容告诉投诉人。”。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投诉,才拿到《惩戒决定书》复印件。《惩戒书》把给合议组活动费收据改称为承诺书;不认证徐违规事实却说【投诉人所主张的其他事实和理由,没有取得确切的证据支持。】、【被投诉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愿意退还代理费等措施,以消除不良影响。】,徐得到最轻“警告”惩戒处罚。事后徐国文态度强硬不退还钱,说明《惩戒书》只是走个形式。我在全国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投诉:受理后说“工作忙”至今没有回话。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事务处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2条】,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的决定,驳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说“应到北京政府申请或者到法院起诉北知局”。09.4.8我只好在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虽还没有回答但结果可预料到,国家机构并不是有法规就可以通行的。我严格按照法规和程序走,但到哪个管理部门都用歪曲的法规使我碰壁,又都成为我的被告,卷入领导干部级别也越来越高,都喊“保护知识产权”,但出现问题时却不按照法规查处,千方百计为违规者开脱处罚责任,其目的尽人皆知。发明人成为上访专业户,国知局人说我“在无理取闹!”,像孔东东说【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北京高院申请再审,09.4.8受理法官电话里说“案件积压太多还需要等待,你的案子不用开庭,直接裁定就可以”。文件作假是犯罪,新证据不经过开庭认证,就下裁定书合法吗?开庭后不管判决如何,这个过程才能证明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维持原判”我就可以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按照上述书内容判决“驳回重审”,合议组就逃避了文件作假的责任追究。复审委金泽俭主任坚决的说“复审委的裁决没有错误,法院不会受理你的申诉再审!”我怀疑复审委的人在玩手段干扰法律审判,现法规足以应对所有发生纠纷,但不能得到认真执行。因为没有对专利裁决错误处罚规定,培养了一批以权谋私者。最高法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都从技术判别对或错,从不说文件作假、枉法裁决干扰了专利复审案,行政腐败是每年大量起诉复审委根本原因。全国腐败滋生唯独专利复审委没有出现一起腐败案,我就是想通过再审证明“专利复审也存在腐败”!只要让我和被告对付公堂,肯定能揭开复审腐败盖子,还要让一大批人行为有所收敛。现在需要能说实话的法院,向社会公开我的冤案和它产生的原因,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在于不能承认存在腐败。请您们帮助向北京高院反映我的请求,【北京高院应按照法律程序公开再审我的申诉案件】。请分析我判决不服的申诉状,采取措施彻底杜绝这种腐败现象,他们存在只能败坏社会风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再这样延续下去了。
6、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但是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呢?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惩戒。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1)警告;(2)通报批评;(3)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4)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具体而言,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上述规定的惩戒:(1)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2)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3)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4)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6)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7)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8)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9)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7、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超凡知识产权公司是一个非常垃圾的公司,
商标代理人李坤红也是一个职业素质低下,没有操守的下三滥,经常以恶意诽谤的形式诋毁手段接单子,看过超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代理人李坤红的文案就知道了;
建议大家换其他正规诚信的商标公司合作呢,也千万不要选择一些下三滥的商标代理人合作;
8、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惩罚?
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惩罚?专利代理人是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那么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惩罚?专利代理人违法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惩罚?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惩戒。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具体而言,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上述规定的惩戒:(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惩罚?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9、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
2 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
3 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3.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10、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