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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姑苏区专利局

发布时间: 2022-06-05 03:11:08

1、苏州专利局在哪里?

苏州市三香路998号5号楼3楼,邮编215004,传真:0512-68615314

2、苏州申请专利

据我所知,是这样的。
苏州对专利的鼓励性政策非常明显,通常表现专为政府补助,属具体补助依各地区而有所不同,对发明专利而言,

昆山市的补助金额是10000元,5000元是在受理之后就能拿到的,另外的5000是在授权之后方能拿到。

太仓市的补助金额是18000元。其中8000元是在受理之后就能拿到,另外的10000元是在授权之后才能拿到。

苏州园区也是10000元,5000元是在受理之后就能拿到的,另外的5000是在授权之后方能拿到。

苏州新区是3000元,受理之后便能拿到。

吴江市是2000元,受理之后可以拿到。

张家港市是3000元,受理之后可以拿到。

常熟市是8000元,受理之后拿到3000元,授权之后拿到5000元。

苏州市范围内的补助政策大致是这样的,这也是我从一个做专利的朋友那里听说来的。

3、2018年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层次及条件是什么?

2018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支持领域
聚焦符合苏州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优先支持在纳米技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人才(团队)。
二、类型和条件
1.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在重点产业领域已取得杰出成绩,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技术,具备解决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引领和推动产业向高端延伸及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团队。具体条件如下:
(1)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5人以上。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团队成员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丰富的相关研发及管理等经验、较好业绩和成效。
(3)团队于2015年1月1日后(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2011年1月1日以后)在苏州创业或全职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属于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属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年内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产业化前景好、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点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苏创新创业,特别是懂技术、懂市场,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示范、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团队)。具体条件如下:
创业类:(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1月1日后出生);(2)具有3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较突出业绩;(3)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4)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股权一般不低于20%,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优先支持全职来苏创业的人才(团队);(5)第一批(上半年)受理2013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之间来苏州创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验资等等相关手续的创业人才(团队);第二批(下半年)受理2015年7月1日-2016年8月30日之间来苏州创业的,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验资等等相关手续的创业人才(团队)。
创新类:(1)拥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1月1日后出生);(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3)2015年1月1日后引进到苏州企业工作,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引进相关手续正式到岗,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4)实施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水平先进,能够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或更上新台阶;(5)引才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能为引进人才提供较好的薪酬福利和项目实施保障。
三、支持政策
1.对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三年内给予最高5000万的科研经费,团队成员享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相关政策。
2.对立项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资助。
3. 享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场地、投融资、生活待遇等相关政策。
四、申报受理
1.申报方式
申报人及单位登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szkj.gov.cn),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并上传相应附件证明材料电子档(原件图片)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科技部门在网上审查并推荐上报。
2.申报材料
创业人才需提供:人才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等);创业项目主要成果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创新人才需提供:人才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证明、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实施项目主要成果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
1.第一批(上半年)受理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集中受理时间:3月28日-4月8日;
2.第二批(下半年)同时受理领军人才创业和创新类项目,集中受理时间:9月1-9日。
五、相关事项
1.重大创新团队采用一事一议,专题论证方式组织。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继续按照常年申报、两次集中受理评审立项的方式组织。
2.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资助经费,按照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苏州市和落户地财政分担。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的科研资助经费根据项目情况分年度拨付;创新领军人才的科研资助经费采用引导+后补助的方式拨付。
3.申报的人才、团队及申报单位应守法守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且近3年无重大不良记录。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4.已获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及企业,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重复申报;己获得苏州所辖各市、区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得异地申报。
5.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荐申报工作,广泛动员,严格审核,保质保量。每批申报项目汇总表(排序并盖章后)分别于4月14日前、9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4、苏州政府对申请专利有补助吗?如果有,是怎样的办理流程呢?

苏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须知

2011-12-12

一、申请范围和内容
1、凡在本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范围内的专利申请人可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和办理专利资助申请。其他市、区的专利申请人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申请和办理专利资助。
2、提出申请资助的时间段原则上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3、申请资助资金仅限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费两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收据金额为准)。
二、提供材料
1、填写《苏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报》、《苏州市专利资助资金付款凭证》(打“*”号的项目不要填写),并签名(个人)或盖单位公章(单位)。
2、必要的证明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个人提供原件,单位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单位须提供收款收据。
三、材料递交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电话:68615318,地址:苏州市金阊区三香路998号市政府大院内5318室)。
四、审核和支付
我局对专利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定资助金额。核定的专利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相关表格可以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下载中心 >专利相关表格下载 >下载中心 >专利相关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

5、沂水到苏州市国家专利局多远

驾车路线:全程约599.9公里

起点:沂水县

1.临沂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正阳路行驶1.1公里,左转进入长安中路

2) 沿长安中路行驶1.9公里,右转进入青援路

3) 沿青援路行驶940米,进入北一环路

4) 沿北一环路行驶1.9公里,朝南京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360米,直行进入长深高速

3.沿长深高速行驶140.8公里,朝盐城/南通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城南枢纽立交桥

4.沿城南枢纽立交桥行驶1.0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沈海高速

5.沿沈海高速行驶27.9公里,朝盐城/南通/淮安/南京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连霍高速

6.沿连霍高速行驶910米,直行进入沈海高速

7.沿沈海高速行驶11.7公里,朝连云港/南京/淮安/G2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灌云北枢纽立交桥

8.沿灌云北枢纽立交桥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长深高速

9.沿长深高速行驶84.9公里,朝北京/上海/G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王兴枢纽立交桥

10.沿王兴枢纽立交桥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11.沿京沪高速行驶152.9公里,直行进入正谊枢纽立交桥

12.沿正谊枢纽立交桥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13.沿京沪高速行驶78.7公里,调头进入京沪高速

14.沿京沪高速行驶42.1公里,过锡北运河大桥,朝苏州/上海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无锡枢纽

15.沿无锡枢纽行驶1.8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16.沿京沪高速行驶25.9公里,过蠡河大桥,朝太仓/东山/苏通大桥/S9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东桥枢纽

17.沿东桥枢纽行驶840米,过胡家桥约320米后,直行进入绕城高速

18.苏州市内驾车方案

1) 沿绕城高速行驶14.5公里,在太湖大道/东渚/天池山出口,稍向右转进入天池山互通

2) 沿天池山互通行驶1.0公里,过旺象桥约400米后,直行进入太湖大道

3) 沿太湖大道行驶230米,过半浜桥,右后方转弯进入藏北路

4) 沿藏北路行驶580米,右转进入马涧路

5) 沿马涧路行驶1.4公里,右转进入华佗路

6) 沿华佗路行驶320米,左转进入科灵路

7) 沿科灵路行驶530米,左转进入道元路

8) 沿道元路行驶33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6、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保障机制。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专利授权;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专利战略;
(四)健全完善专利服务体系,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
(六)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工作奖励;
(八)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当加大对申请国外(境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力度。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省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列入人才工作计划,培养、引进高层次专利管理、服务和贸易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支持中小学校普及发明创造相关知识,增强中小学生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等形式,培养实务型专利人才。第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重大专利推广应用计划,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摊销。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利权人合作,进行专利技术应用试验与开发。
鼓励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质押。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鼓励、扶持专利服务业发展。在本市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和开办经费、办公设施等支持。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在计算增值税计税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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