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专利案子
专利侵权案的律师费一般是按照索赔金额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在5-8万左右。具体情况还是要看侵权方企业情况来判定的。
2、我不知道怎样申请专利
专利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是一种产权或财产权。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无形财产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通常分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或版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等,其中专利权是工业产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专利权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政府授予的一种权利,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授权的程序,且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限制。
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以技术公开换法律保护,这一思想是世界各国专利法立法的基石。
凡属下列技术内容均可申请专利:
各种新产品,机器,设备,生产线,运输工具,零件,部件,工具,化学制品,药物,化合物,组合物,产品配方,农药,兽药,电器,电路,日用品,玩具,微生物,基因片段,蛋白质。
各种新工艺,使用方法,制造方法,通讯、通信、电子商务方法,检测方法,培育方法,饲养方法,新用途。
各种产品的外形,产品包装,产品装璜,标志,标记,瓶子,瓶盖,平面产品的图案(如床单图案,壁纸图案)以及产品的色彩。
一、明确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
二、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三、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指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在该申请提交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2、创造性:指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四、申请专利的程序和费用
(一)申请专利的程序
1、申请专利的途径
委托代理申请专利。专利代理是申请人与国家专利局之间的“桥梁”,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既懂技术又懂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专家,所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是申请人的最佳选择可以省时,省心,省力还省钱,大大提高了获得专利权的成功率。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2、技术资料的准备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以内容:
发明创造名称
所属技术领域
技术背景
发明目的全部技术内容(如有附图应提供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产品的正投影视图或照片,也可直接提供产品实物,由代理机构代为拍照或制图。
(二)申请专利所需费用
申请专利的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支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另一部分是缴纳国家专利局的有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可由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局请求减缓,最高减缓比例可达85%)。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以登录本网站查看居体服务收费情况。
3、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
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哈廷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买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哈廷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
“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知识产权报)
4、获赔8000万 华为胜诉三星的专利侵权案究竟咋回事
福建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天津三星、惠州三星、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需连带承担8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目前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还没能从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欧阳九律师也在密切关注,有消息的话会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5、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揭晓!
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揭晓!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揭晓!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揭晓!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4月26日在京举办。启动仪式上,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下称年度十大案件)。当天下午,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走近十大案件;;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解读活动。案件合议组成员对审查决定进行分析和解读,向参会人员分享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心路历程,以期促进创新主体和专利代理人更好地理解复审无效相关审查标准,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1、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案涉及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85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合议组以创造性判断回归技术本质为题对本案进行了讲解和分析。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可以从技术本质出发确定部分特征之间存在的特定关联。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2、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案涉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是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先后遇到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的挑战,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501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合议组就本案中涉及的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于公证书,审查时应主要关注公证书是否对保全过程全面完整记录,是否体现该网络证据来源并载明相关时间等信息;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除了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综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公证书所附网页的内容和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判断。3、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案涉及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的第201310630670.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互联网门禁系统中针对用户的开锁权限进行设定的相关技术,属于远程开锁技术领域中的核心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合议组以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为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对于外文教科书而言,一般属于域外证据,但如果国内馆藏或其它国内公开渠道能够获得该证据,则无需公证认证。
6、通信行业专利怎么申请
4G专利中的技术就和标准公开的技术一样,一定要被标准公开,否则不应被称作4G专利。
看来您不大懂标准和专利的关系。大公司会推标准,而要推标准,必先申请专利,专利被受理之后,如果成功推动该技术成为标准,则该专利会成为标准专利,如果被授权,则其价值将以一敌万。由于专利是先申请的,早于标准的公开日期,所以其不怕公开,反而希望被标准公开。
相反,如果标准先公开了,自己不知道,而去申请了专利,则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求,不会被授权,即使审查员疏忽授权了,其权利也不稳定,很容易被无效掉,没有什么价值。
如果自己胡乱编的通信技术去申请专利,最后也没有成功推动成标准,即使专利被授权,该专利也不会被用到,或者存在侵权难以检测的问题,专利也没有什么价值。一般推标准的公司,如果申请的专利没有进入标准,很可能直接放弃,不再花钱维护。
最后总结一下:研发公司掌握的4G专利就和公开的标准中的技术一样,但由于其申请日早于标准公开日,标准的公开不影响其专利的稳定性,反而价值很高。而专利如果和标准不一样,或者在标准公开后申请,则这种专利不应被称作4G专利,仅仅是普通专利,只能装点门面,偏偏外行,而不堪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