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与创新型国家的关系
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
加强创新和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专利质量战略;推进优质专利转化应用。
2、知识产权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什么关系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所谓创新,主要是科技创新,尤其是发明创造的不断涌现,体现了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前景。而要促进社会加强科技创新,不断发明创造,就必须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唯此才有利于创造的源动力得到保障与加强,才能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良性循环。
3、专利制度的作用的是如何体现的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 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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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新型国家的特征?
作为创新型国家,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即R&D(研究与开发)支出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
2、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0%以上;
3、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的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
4、创新产出高,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99%。是否拥有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是区分创新型国家与非创新型国家的主要标志。
人们往往用相关创新投入和产出的指标从一个侧面来衡量国家的创新程度,一般来说,创新型国家的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4)专利审查与创新型国家的关系扩展资料: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是我国科技创新的战略主攻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三个面向”的前瞻布局和系统推进得到显著加强,科技创新突破明显加快。
对标国际科技前沿,我国在量子通信与计算机、高温超导、中微子振荡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一大批重大原创成果,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
面向经济主战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现一系列重大技术和工程突破,移动通信领域实现从“2G跟随”“3G突破”“4G并行”到“5G引领”的跨越式发展,C919大型客机首飞成功。
聚焦国家发展重大需求,我国在深空、深海、深地、深蓝等战略必争领域,取得载人航天和探月工程、载人深潜、深地钻探、超级计算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标志性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5、专利提案通过评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问:《若干意见》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哪几个原则?
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作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本制度的信心。针对这些问题,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在多次征求相关部委、局内各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终起草完成《若干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避免矫枉过正。应客观看待当前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不因少数和局部出现的问题而否定我们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应该看到,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较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人均有效专利拥有量还很少,现阶段还需要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激励,以引导更多高质量和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不断提升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要不断优化政策导向,加强监管措施,着力消除局部区域和个别领域动机不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保障专利制度高效运行,促进专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是突出有限目标。影响专利申请质量的因素很多,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工作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若干意见》重点针对专利申请动机不当等问题,着力通过完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等手段,强化专利申请质量导向,消除不当获利空间,解决专利申请动机不当的问题。
三是稳步推进实施。对各地的专利资助政策调整工作等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工作不作一刀切,指导各地根据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分阶段、分步骤制订落实《若干意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问:《若干意见》中对区域专利评价考核提出哪些导向性意见?
答:近年来,随着各级地方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重视,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拥有量等相关指标逐步被纳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中,有力促进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个别地方的专利评价指标简单,片面强调数量,还设置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指标。因此,《若干意见》对优化区域专利评价工作提出了导向性意见:一方面对区域专利评价工作给出了建议性评价指标,引导不同区域根据专利事业发展水平,采用适应本区域特点的评价指标;另一方面要求区域专利评价不得设定与实际不符的增长率指标,避免各地为简单实现目标,而出现拔苗助长现象。
三、问: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优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若干意见》对地方现行的各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进行了梳理,将其划分为专利一般资助、专利专项资助和专利奖励三类,并根据三类政策的目的和特点,提出了具体优化意见:一是由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向授权后资助转变,突出专利一般资助政策的质量导向;二是不得超额资助,消除个别单位和个人通过编造专利套取专利资助资金获利的空间;三是由资助专利创造逐步向资助专利运用转变,引导创新主体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四是要求通过评审方式确定专利专项资助和专利奖励政策的对象,避免暗箱操作、滋生腐败;五是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专利奖励的主要条件,应当综合考虑专利质量和价值。
四、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或作为评价条件时为什么要出具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与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同,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若干意见》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一般资助或作为评价条件时要出具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以确保权利稳定性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相应政策优惠,从而引导申请主体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五、问: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如何查处?
答:我局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将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排查力度,并对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进行标记,全程跟踪涉案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对于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问:《若干意见》如何实施?
答:为保障《若干意见》的落实,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纳入《2014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作为重点任务予以推进。组织各省(区、市)分类制定《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细化《若干意见》各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完成期限,并上报我局审核,系统推进全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
二是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季度向各省知识产权局通报一次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数据,为地方制定或调整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重点区域监控机制,组织人员对专利申请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省份进行实地核查;建立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评估机制,对于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政策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各省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到位。
三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路线图,分步骤完成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调整。要求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及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在年内完成本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工作;要求专利工作基础较弱的省份在两年内完成本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工作;要求各省提出辖区内各级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修订完成时间进度表。
四是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既定方案顺利推进。结合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工作的督办工作,由专利战略督导组在年初方案制定、中期检查、年终考评三个环节对各省《若干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察。将督察结果与我局相关政策、项目挂钩,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专利申请质量不升反降的地区给予通报。
6、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
加强创新和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专利质量战略;推进优质专利转化应用。
7、如何评价专利制度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 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8、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