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1、如何制定企业专利管理方略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他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他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专利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企业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企业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三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 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四)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企业应将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专利工作达标和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 对专利工作优秀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纳入有关扶持企业计划或其他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除合同规定应向社会推广或保密外,项目承担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并可以有偿转让或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属于承担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权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荐纳入国家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采取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鼓励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专利基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建立新的经营实体。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专利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鼓励发展面向企业服务的社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协会等有关企业专利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并予以业务指导。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专利实施效益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对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评价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依国家规定的评价要求评价。
第三十二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业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持严重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申诉和请求处理。申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及分配、奖励,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企业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取得专利权及专利实施后,给予专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要适时表彰专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以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定承担责任。 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企业权益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专利顾问过错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附 则
2、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六、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八、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五、有接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并有署名权。第四章 企业的专利申请第十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的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作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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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械 类 专利 申 请 交 底 书
为帮助代理人了解发明的构思、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其创新点,以便使代理人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本,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专利时,除了向专利代理人当面介绍发明的内容外,还应交纳一份专利申请交底书。
说明:发明人在写技术交底书前应进行专利检索,可以查到相关的背景技术,并作为交底书的写作参考!(检索网址:www.sipo.gov.cn)
交底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人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等非技术词语及宣传性用语。一般不应超过25个字。
二、 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三、 背景技术
应当写明本发明人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与该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非专利文件。前者要写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后者应写明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本发明人还应客观的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仅限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可能的话,应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
※四、 发明内容
首先,要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用正面、尽可能简短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本发明的发明目的。
然后,公开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技术方案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发明人应清楚、完整地描述该申请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还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即为达到发明的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哪些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同,而哪些特征是区别于现有的技术特征。
对产品类发明,应描述产品的部件组成,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等;尤其是体现本发明构思部分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
对方法发明,应写明体现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必要步骤、手段等。
最后,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它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对于机械、电气领域的发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其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五、附图说明
本申请有附图的,应依照机械制图标准绘制,并对附图的名称、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但不需要对图中的具体零部名称和细节进行说明。
若有多幅图的,应一一作出说明。
例如:以“燃煤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为例,对以下四幅图进行图面说明:
图1是燃煤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的A向视图;
图4是图1的B-B剖视图。
注意:对每幅图中所表示的同一部件应用同一个标记。
※六、 具体实施方式
具体实施方式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发明人应详细写明本人认为实现该发明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对照附图。
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实现本发明。实施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支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产品的发明,具体实施方式应结合附图详细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或电路构成,说明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其动作过程或操作步骤。涉及方法发明时,除写明步骤外,还应写出其工艺条件。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
技术交底书(专利说明书)撰写的一般要求
化学领域发明的种类和范畴
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产品发明是指可以在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上制备和使用的,其结构和形状得以改进的新的有形物体或者其组成或性质得以改进的新的物质或新材料发明。具体来说,产品发明的种类有化学物质发明,组合物发明,药品发明,饮食品发明,农药发明,微生物及生物制品发明,化工设备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化学产品的制备或制造方法发明和一般性处理方法发明。
技术交底书(技术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发明名称
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简要地表明发明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清楚反映发明类型,即是产品还是方法,而不要笼统地称为“XXX技术”。不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商品名称等含义不清楚的非技术用语及商业性宣传用语。
(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它既不是其上位概念,如“有机化学领域”或“冶金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例如:“本发明涉及一种属于造纸技术领域的用韧皮纤维制造纸浆的方法”。
(3)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也称现有技术,它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所公开的有关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知识,尤其是要引用发明人所知的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背景技术,并注明引用文献的出处,以便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专利申请。引用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用非专利文献的,要写明这些文献的详细出处。在背景技术的描述部分,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也即本发明所解决的问题或所克服的缺点,以便为下一步提出发明的目的奠定基础。
(4)发明内容
这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主要内容应包括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发明的目的应当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由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合乎逻辑的导出,而且要取决于发明实际上所要解决的问题。
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或完成的任务而采取的所有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以便使所属领域具有一般专业知识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本发明,完成发明所提出的任务。一般地说,这部分应当采用与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尽可能一致的语言描述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并说明必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与发明的积极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对附加技术特征做简要说。如果发明包含了几项发明,则应依次说明每项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化学领域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应逐一展开详细、具体说明。如说明技术特征的取值和选择范围以及某些特殊术语的具体含义,有时也要给出优选范围,必要时,还应给出最佳值。
对于组合物发明,发明所要保护的实质和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少许”、“等等”、“以上”等。
在此注意,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这部分应当清楚而有依据的说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如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产品应用性能的改善;能源、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化;环境污染的降低或根除等。化学领域的发明应当借助于试验数据证明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同时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及方法。
(5)附图说明
说明书附图,一般是指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发明所附的示意性简图。对于有附图的发明,应用文字对附图做简要说明。如:
图1是XXX的工艺流程示意图。
需要指出的是,说明书附图一般是指为了便于说明和理解发明所附的示意性简图,而不是标有所有零件细节及精确尺寸的施工图。
(6)具体实施方式
这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一部分,应当采取举例的方式,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实施发明的最好的具体方式,有附图的,还应当对照附图,作出详细的解释。
化学领域的发明一般应当列举实施例。
实施例应当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l支持权利要求——即所取值或所选具体方式应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且其数量应足以代表该范围。另外,还应至少给出一个优选或最佳的实施例,以证明发明的积极效果。
l详细而具体——使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其中的记载能够重现。因此,应当写出再现发明具体方案所需的一切条件、数据、原料、工具、设备等等,以及它们必要的规格和型号等。如果使用了新的物质或自制的材料及设备,还应说明其来源及制备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申请涉及的保护范围很宽,例如涉及用含有多个不同取代基的化学通式表示的一组化合物,其数量达成千上万个,不能仅仅给出一两个实施例,而要给出足够多的实施例说明整个发明的可行性。
电学领域专利技术交底书的撰写
一份清楚明了的专利交底书有利于代理人深入理解发明人的构思。专利技术交底书主要包含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下面介绍在撰写电学领域的专利交底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发明名称:
表明本发明创造所要保护的主题,不能超过25个字,不能用商业宣传语。
二、技术领域:
本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和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技术方案本身。
三、背景技术:
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应进行全面地检索(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www.sipo.gov.cn进行检索),检索出在相同领域、相似领域里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采用与本发明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目的的现有技术,或者公开了本发明的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缺陷,以便突出本发明的创新点。检索范围包括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如期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在背景文件中,还应该写明对本发明创造的理解和审查有用的其它背景技术。
四、发明内容以及实施方式:
在分析了背景技术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写明本发明的目的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如何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的,以及达到的效果。
电学领域的发明创造一般涉及到硬件装置和方法(包括数据处理方法、控制方法等),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专利技术交底书的写法。
(一)硬件装置:
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作的改进,因此,发明创造一般都会涉及到现有技术部分和创新部分。对于硬件装置来说,专利的保护形式是它的元器件,以及在元器件之间的信号的流动关系,即各个元器件之间的信号线的连接关系。基于专利保护的这一要求,若要申请关于装置的专利保护,就必须给出该装置中包括现有技术和创新技术在内的各个元器件以及元器件之间信号线的连接关系,电路原理图是最直接的表达方式。
1、许多硬件装置的电路原理图非常复杂,而发明创造的创新点仅涉及到其中一部分,这时应先画出装置的电路原理框图,这样既能够突出本发明的创新点在总体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的分界,也能够使别人对创新点所起到的作用一目了然。
2、专利是以技术的公开换取技术的保护,所以应该将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作为装置,主要是公开其电路原理图,在电路原理图中要公开所使用的主要元器件的型号,如运算放大器型号、芯片型号、某种仪器的型号等。在电路原理图中公开了元器件的型号并不意味着本发明创造中只能使用这一种型号的元器件,这仅仅表示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是为了使一般的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专利。
3、对于硬件装置来说,将其电路原理图画出之后,还需要对图中的各个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进一步解释。由于发明创造一般都涉及到现有技术部分和创新部分,对于现有技术部分来说,发明人可以简写甚至略写(如果是非常公知的技术)各个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而对于创新部分来说,发明人应该进行详细的说明,主要说明创新点中所使用的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它与其它相关元器件的连接关系,它在整个发明创造中所起到的作用。要结合本发明的目的进行说明,要能够说明本创新点的结构在装置中确实能够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而达到相应的效果。
4、电路原理图中涉及到的元器件的参数不必给出,如电阻值、电容值等,除非本发明的创新点就在于该元器件参数本身。
(二)方法:
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必须是用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法,在电学领域中,多数方法涉及到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控制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基本上都要用到计算机来进行处理。
1、在写方法方面的专利交底材料时,应针对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写出该方法的物理步骤,物理步骤之间体现了物理过程的转换。物理步骤中涉及到的各个变量,应给出其所代表的物理含义,否则该方法可能作为纯计算机软件,或纯粹的数学方法而无法申请专利。
2、物理步骤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数学模型,主要体现为数学公式、逻辑判断式等。在数学公式和逻辑判断式中,应结合具体的技术问题,将各参数的物理含义解释清楚。有些数学模型(如一些计算公式等)是发明人自己设计的,应写出该公式的推导过程,以证明其合理性。
3、作为具体实施方式,应给出计算机执行的软件流程图。方法的数学模型所对应的软件流程图可能有多种,作为专利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来说,软件流程图要与物理过程的衔接和转换相一致,只要给出最能够体现本方法的软件流程图,而不必过多的考虑编程技巧、程序的简化等问题,目的是要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实施。如对于较复杂的方法,可以举一个实际的、简单的例子,配合软件流程图来说明该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
4、方法的实现必须配合有硬件设施(即系统),如果该系统与现有技术的一样,则只需画出该系统的原理框图,以表明该方法可以在硬件上实施;如果该系统并不是现有技术,发明人在实施过程中还对硬件设施进行了改进,则要将该系统也进行保护(或者保护系统中创新的装置/设备/电路),除需要画出系统的原理框图外,还需要公开有创新的部分,具体参见上述硬件装置的公开内容,系统中没有创新的现有技术部分,涉及到有型号的,给出器件的型号。
五、在写技术交底书时还应当注意:
1、在整篇文章中,对于同一个元器件或物理过程等,其名称应始终一致;电路原理框图中的框也应该与电路原理图相对应,最好在电路原理图中将相应部分用虚线框出,并在虚线框中写明与框图对应的名称,名称要与原理框图中的一致。否则容易引起代理人的误解,对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利。
2、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应紧扣发明目的,达到的效果也要与发明目的相统一。
3、将发明创造向代理人充分公开,需要取舍哪些部分应与代理人商量,代理人可以向发明人提供比较稳妥的解决方案。
4、与代理人多进行沟通,争取得到最佳的保护方案。
4、专利局???????
专利局主要是负责审查专利内容的,可以受理全国的专利申请,但那样务必影响到外地申请人的递交速度,以及在专利缴费上会有很多不便。所以专利局选择很多地方,设立其代办处,负责接收文件和收取费用。申请人可以就近递交申请,当时就可以拿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且当场缴费。
5、专利局都做什么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承担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二)条法司。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实施申请、受理、授权等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三)战略规划司。拟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审查、注册、登记计划。承担部门预决算和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基建计划等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四)知识产权保护司。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五)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公共服务司。组织实施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承担相关对外谈判工作。承办相关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
(八)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5)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扩展资料:
标志是由五星和英文字母IP组成。
标志的左半部分是由一颗大星和四颗小星构成的红五星图案,象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性和权威性。五星对外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志的右半部分是由英文字母IP演变而来,字母IP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字母缩写,体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范畴和性质,加强了运用于国际范畴时的可识别性。
标志采用红蓝两色相配,红色代表中国,蓝色表示知识和信息。
标志的整体造型稳重、向上,并充满现代感和动感,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家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护知识产权,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稳重向上的感觉,又喻示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整个图案呈椭圆形宇宙星际运行轨道,在浩瀚的宇宙空间,寓意知识的无限性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