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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发布时间: 2022-06-03 09:03:16

1、评副高职称,有一个要求,国家专利在实践中推广应用,请问怎么证明国家专利已经在实践中推广应用了

这个应该是虚化的软条件吧,
如果你有专利,
就随意说已经在你所在地区推广应用了,
管它推广范围大小呢,
有没有人实地考察。
这比硬性的条件好弄多了。

2、为什么国家有权许可推广应用重要的发明创造专利?

对于我国公民和单位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予以推广,许可其他单位实施。为什么国家有权许可推广应用重要的发明创造专利国家有权推广应用的专利,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全民所有制单位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取得的发明创造专利,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只有持有权,没有绝对的独占权。因此,国家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全民的利益,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专利。这种做法,称为国家许可。国家许可这项权力,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使。它们可以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行使这一权力。被许可实施的,应当是重要的发明创造专利。为了避免无组织的实施,许可将根据国家计划进行。未被指定的单位不得实施,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国家许可并不是无偿使用,吃大锅饭。为了让发明单位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得到补偿和报酬,鼓励单位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规定,对于国家许可的专利实施,也应按照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专利,国家一般不采用许可其他单位实施的做法。只有其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许可其他单位实施。

3、获得发明专利的用处

法律分析:申请专利有以下几项好处:(1)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2) 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3) 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4) 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5) 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7) 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4、专利的用处在哪?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5、如何推广发明专利

专利推广如何抓住企业与投资人的心
一件好的商品要推销出去,推销员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商品推销成功或是失败的整个过程中责任重大。推销成功,推销员当然功不可没;推销失败,则难辞其咎。
专利技术的推广,实际上就是推销技术型商品的过程,专利人理所当然地扮演着推销员的角色。然而,与其他推销员的精明相比,专利人显得要逊色得多。最终导致专利技术被你推我让,企业和投资人都不愿意接受。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为了有效促进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专利人需要去了解企业与投资人的心态和做法,搞清楚他们到底关心哪些东西,会考虑哪些因素,从那些方面着手实施。
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企业与投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是指有着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并且正在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销售活动;而投资人则指的是具有多个行业的投资经验和充足的资金,曾经涉足不同行业,有着广泛的行业知识和市场眼光。
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企业与投资人对投资有着共同的兴趣和赢利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差异,他们在优势上各有所长,心态各有不同。
企业最为关心的是,专利人的技术有没有实用价值、价值有多大;是否与企业现有生产能力相匹配,能否明显提高企业生产力和产品竞争力,能否保证企业利润持续稳定地增长。
同时,企业会仔细衡量,支付给专利人的费用是否恰当,需要多长的时间周期才能收回来;具体实施之后,成本、工艺、规模化、销售模式、赢利模式等相关细节问题。
投资人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当一项专利技术摆在面前,他会比企业考虑得更多。专利技术实施难度有多大、目前有没有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有多大、启动资金能否承受等等,都是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除此之外,厂房确定、工厂组建、人员及设施配备、配件厂家的联系与筛选、具体实施方案等后续工作,也是投资人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斟酌和实行的。
了解到以上几个方面之后,专利人要做的就是调整自我,充分抓住企业和投资人的心,针对企业和投资人采取不同的推广策略。
对企业,专利人不仅要提供有效的专利资料,还要准备能够充分展示专利技术含量的样品,以及涉及到的生产规划、工艺流程等细节,以期达到或接近市场化阶段。在转让条件上,专利人要避免过于执着,保持“知足常乐”的心态。在友好协商、保证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争取共同赢利的局面。
如果是向投资人作推广,专利人首先要做的是,以充足的理论及事实依据,使得投资人能够理解和信服此项专利技术,并协助投资人分析当前的市场状况及未来走向。同时,在各自责任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积极协调,寻求统一。此外,准备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书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市场规模、市场利润的方面的详细描述,对于争取投资人的信任、信心和行动会大有帮助。
在推广过程中,专利人要摒弃以往“以我为中心”的错误思想,始终保持具有“换位意识”。适当地站在企业和投资人的立场和角度,想企业与投资人之所想,惟有如此,专利人与企业及投资人才能在合作中达成共识,更和谐、更顺利地促进专利转化的开展。
除此之外,专利人还要做到不仅对自己有信心,同时对企业和投资人有耐心。“欲速则不达”,“今天交货,明天收钱”的想法在专利转化过程是不切实际的。专利技术再好,也需要企业和投资人花费一定的时间周期去计划和实施。专利人惟有循序渐进、逐步开展,与企业及专利人一起,共同推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工作。
“好的开始即是成功的一半”,广大的专利人要学会当好专利技术的“推销员”,充分抓住企业和投资人的心,为专利技术的成功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施专利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六种:
1,上网推广;

2,给可能需要专利技术的企业打电话或写信;

3,在专利交易会或各类产品展会上推广专利;

4,与他人合伙创业

5,自己使用;

6,通过朋友推荐。

网上推广专利效果还可以,经常会有企业人主动与专利权人联系。

理论上说,给可能需要专利的企业打电话或写信是较好的转让专利方式。但是,不同的人接电话会有不同的效果,甚至会有完全相反的效果,如果接电话的人对技术一窍不通,或者接电话的人有情绪,情况就不妙了。大部分企业人会让专利权人把技术资料传给他们,对方接到传真或邮件后有可能把资料扔在一边,等候其它人去看,如果接电话的人把这事忘了,资料有可能被另一个人扔进废纸篓,大公司和官僚企业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电话联系的要领:要找对人;另外,找对人后不要用转让专利的口气与人家交流,不能把对方当客户,要把对方当朋友,真诚、客观地给出自己的建议和专利优点,找个机会留下技术资料后就告别;第一次接触时间越短越好,不浪费他人的时间和精力也是美德。第二次接触是成功的关键,第二次接触可在对方没消息时主动联系,最好能问明情况,积累经验,下次转让时就容易把握要领了,但要事先准备高效而简短的语句;主动询问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对方的态度消极就不要勉强,买专利是大事,人家一时拿不定主意是很正常的事,不要有任何怨言,客客气气地道别,给对方留下个好印象。

在专利交易会或各类产品展会上推广专利是最好的推广方式之一。在专利交易会或各类产品展会上推广转让专利的成功率比较高,并且容易接触真正需要专利的人。但是,在专利交易会或各类产品展会上推广专利,最好要有发明样机,而且发明机样要做得精良。由于制作精良的发明样机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有些发明人与有能力制造发明样机的企业合作,合作转让专利。在专利交易会或各类产品展会上推广专利至少要花几千元租赁一个展位,为了省钱,发明人可想办法在展会上接触可能需要专利的人并让他人了解自己的专利。

与他人合伙创业。这是一个不错的实施专利方式,很多人采取这样的方式实施专利,公司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在融资等方面占一定的优势,还可在发展中以专利为基础寻找合作者。

自己使用。专利费可打入产品成本,有利于产品提价,或者向用户收取专利使用费。

通过朋友推荐自己的专利。这是很有效的推广方法。先通过熟人或朋友了解一下可能需要专利的企业,尤其要知道谁是做得了主的人。必要时,可在朋友的陪同下与做得了主的企业人面谈转让专利事宜。事先不一定向朋友许愿,但专利转让成功后要让朋友分享利益。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的领导对技术一知半解或一窍不通,他们买专利的信心往往来自身边懂技术的人,我们要和企业领导周围的人多沟通。

专利转让的方式有很多,实际操作时可能还会有很多变化,要灵活掌握,具体情况对待。

6、如何利用专利进行创新和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

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
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但是我们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基于此,阐述了我国施行专利法的成绩和不足。分析专利保护应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指出只有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前 言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其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它的竞争优势,因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竞争的热点又集中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技术合作、产品贸易和外交往来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因而专利的拥有量也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事实上,世界上一些经济大国和科技大国,同时也是专利大国。如日本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余件。再如IBM公司、杜邦公司、日立公司、飞利浦公司等国际知名的大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利有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数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可见发达国家的企业是十分重视利用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的。

1 我国施行〖专利法〗的现状

我国自1984年颁布施行〖专利法〗,经过15a的努力,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法律保护体系,专利申请与审批量大幅度增长,到1999年,年专利申请量已达13万余件,我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在专利立法、审查、体系建设等方面,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所走过的道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但是,我们的专利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从专利申请量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1984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国内为131564件,国外为143501件,国外申请量占52%.据统计,19941998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中,国外申请分别占70%、60.5%、87.3%、92.4%和90%.另据统计,我国从1985年以来14a中,申请国外专利仅为2000项,而日立、索尼公司1a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这一组组数字表明我国专利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但是,这并不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没有作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余项,其中大部分可以申请专利,而事实上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仅只1万多项。而那些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而没有申请专利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却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就等于供别人无偿使用。那么,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的价值何在?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只能说明我们的专利保护意识过于淡薄。这也是源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科技创新成果远离市场,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主体部门在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后,往往只注重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评奖,而忽视申请专利保护。这种重申报成果轻申报专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应该迅速扭转,要知道再高级的成果也无法与国际接轨,法律只保护专利,不保护成果。如果某个人或某个企业对无偿获得的科研创新成果,经过一番改进分类后,申请了专利,那么我们成果的研制者就要再花钱买下该专利或买下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才能使用自己所研制的成果,否则就要处于侵犯专利权的被动地位。在当今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正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与我们争夺高技术领域的市场及潜在市场的形势下,这种使科研创新成果因未申请专利保护而流失的现象,绝对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2 专利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2.1 用好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新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应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目的就是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已有专利在先的技术应当避开;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献,可以清楚地了解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以便在高起点上确定研究课题和产品开发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实践证明,在创新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用好专利文献,可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这是一条捷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4000万份文献的专利文献馆,这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宝库,等待着我们的科研人员去挖掘、去利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的技术领域或专业,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文献数据库,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使科研人员能够随时检索到所需要的技术信息,抢占本领域技术创新的制高点。

2.2 申请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搞技术创新,进行产品开发要投入资金、人力和设备,高技术开发更需要有高投入和承担高风险。因此,只有申请专利保护,才能享有对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当技术创新成果或新产品开发进行到形成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时,就应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只有在这时,专利的主体才具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如哈尔滨中药二厂曾研制开发出一种好药消咳喘,很畅销,但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在不到2a的时间内,全国就冒出20多家与该成果完全相同的产品,致使该厂曾经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销售量、利润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训使该厂认识到了专利保护对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后来该厂与省中医研究院联合开发了“双黄连粉针剂”,并申请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没有一家仿冒,销售量连年大幅度增长。由此可以看到,正是这种新产品取得知识产权以后,才能起到对市场的垄断作用,不仅很快收回研制开发产品的全部投入,而且还获得比投入大得多的丰厚回报,用以进行下一步的技术创新,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良性循环。如果是独创性较高的技术创新成果,除应申请基本专利外,还应对围绕基本专利技术的相关技术申请一系列的相关专利,以形成专利网。如一项产品专利是基本的,那么对该产品的加工工艺、制造该产品的新材料、生产该产品的专用设备等都应申请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这就是专利网战略。

2.3 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专利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使自己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别人的先进技术,所花费用比起自己研制开发往往要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引进他人专利技术之前,应当进行该技术的专利有效性检索,查清这项专利技术是何时申请的,何时授权的,是何种专利,现在的法律状态如何,如果是外国专利技术,还应查清它的第一申请国是哪个国家,有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是否是有效专利等,这对我们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在引进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过程中,对方提出转让费为2500万英磅,相当于2.5亿元人民币,因为其含有137项专利技术。这么多的专利技术都是有效专利吗?专利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其中的51项专利已经失效,我方以此为据,迫使英方把转让费由原来的2500万英磅降为52.5万英磅。由此可以看出专利的有效性检索,对于我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进行国际合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进、创新,并对改进的技术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从而对技术的转让方构成制约,使他不能无偿使用我更新改进后的技术,日本是世界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最成功的国家。据统计,从19501976年,日本集中引进了外国先进技术2800余项,支付379亿美元的引进费用,如果仅靠自己的力量研究开发这些新技术,大约需要2600亿美元和更多的时间,日本正是依靠这些引进技术,通过自己的消化、吸收、改进和创新,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这种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2.4 申请本国专利的同时申请外国专利

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个人电脑加速普及,各种现代通讯手段及互联网络在全球的发展,把世界各国各地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经济正在朝着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速前进,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国内国际市场融为一体,无内贸外贸之分,我国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不管其主观愿望如何,都要面对全球性的竞争。而且谁也不能放弃国际市场,尤其是从事高技术创新开发的企业和科研单位,花费巨额投资,承担高风险,开发出的高技术创新成果只有占领国际大市场,才能收到比投入高数倍乃至数十倍的高附加值的回报,因而在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中国专利保护的同时,还应在该技术或产品的预出口国家或其他有市场前景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文献是世界范围内公开的,而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申请哪个国家的专利就受哪个国家〖专利法〗的保护,未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人家就可以无偿使用,所以申请国外专利对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是非常重要的。

2.5 切实执行〖专利法〗规定的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一奖两酬”制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项目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提取酬金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奖两酬”制,把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重点放在了从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酬金与效益挂钩,公平合理,创造的效益越大,获得的报酬越多。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院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该院某课题组从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取报酬70万元,其中主要发明人获得酬金10多万元,其技术骨干取得报酬4万5万元。由此我们也看到了“一奖两酬”制的切实兑现,充分体现了创新技术的价值,既可激励科技人员以更高的热情去创新去开发技术含量更高、市场前景更好的新技术的积极性以及对其取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积极性,又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大幅度提高,也防止了国有无形资产以各种方式或渠道流失。

2.6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从法律上确定了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是商品是财产的地位,其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专利权人的无形财产权不容侵犯,〖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了出现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处理,法律赋予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行政职能,这种行政处理程序简单,灵活,结案快,费用低,特别适合中国国情;再一个途径就是司法保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保护给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独占权,当这个权利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应当注意,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a,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专利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

3 结束语

总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自主生存、自主发展,成为竞争中的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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