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国家对专利的受理
1、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专利局受理哪些人的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类型有哪些?众所周知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所以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那么国际专利申请是指什么,专利局受理哪些人的国际申请呢?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对上句解释如下:首先,国际专利是不存在的,准确名称应为专利的国际申请。其次,上句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的国民想要对某一技术向《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专利合作条约》所指定的受理单位或国际局,递交指定语种的申请文件,这一个递交程序就视为已经在所有的《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递交了专利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该条约制定的受理单位,中文也是该条约指定的语种,因此,中国人可以用中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的国际申请。具体哪些国家和哪些语种是被指定的,需要随时关注最新的指定名单。专利局受理哪些人的国际专利申请?我国专利局依照《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受理以下三种人提出的国际申请:(1)中国国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中国个人,不论其居住地是否在中国境内;(2)中国居民,虽不是中国国民,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实际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3)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条约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授予国际申请日(以收到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并给予国际申请号。被授予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效力,被认为是在每一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关于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专利局受理哪些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国际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2、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专利申请提交后,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那么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呢?专利申请受理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有5点: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4、申请人若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属国: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或者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尽管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又没有共同加入国际条约,但对方在专利法中规定或者在实践中依照互惠原则给我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2)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5、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费用缴纳通知书。
3、专利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专利诉讼的受理范围有以下这些: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八)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九)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十)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十一)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十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十三)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十四)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十五)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十六)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十七)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十八)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十九)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二十)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二十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二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
(二十三)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二十四)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二十五)其他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