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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利局

发布时间: 2022-06-02 17:43:46

1、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吉林大学生命科学院的“小分子肽”,有国家专利吗?

国家专利是很容易查到的。
1)进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官网;
2)输入项目“小分子肽”,
3)输入辅助条款“吉林大学生命科学院”;
4)如果有发明人,输入姓名。
5)点击搜索。
6)给出搜索结果:如果发表,就会出现详细信息。

2、吉林市知识产权局在哪?

很多地市知识产权局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是与当地地市的科学技术局一起的。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99号。邮编:132001。

3、实用新型专利号查询 专利号:ZL02 2 09864.X,证书号:第530179

一种场发射显示器件的引线
申请人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地址 130022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0号

发明(设计)人 张传萍

主分类号 H01J29/02

分类号 H01J29/02

法律状态 前往专利局官方网站查询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场发射显示器件的引线。包括阳极板1、电极条2、衬底3、阴极板4、电极条5、金属块6,在阳极板上制备的电极条与金属块的压接,使得引线步骤减少,避免了焊接不均匀,粘接其导电胶存在不同程度的溢气现象则易短路的问题;本实用新型在操作上不受100μm的限制,只需采用一定厚度的金属块压接,则可以保持电极接触良好,没有材料放气的问题,且起到真空平板显示器件阴、阳极板间的隔离柱之功效。本实用新型简化了FED封装步骤,避免背景技术引线中选择导电材料的要求高的问题,封屏时也不存在匹配弹性系数、热膨胀系数的问题。封装完成以后的引线工作也变得容易且美观。

4、吉林市的专利证书颁发单位是哪里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跟省份无关

5、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实施,使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专利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专利技术中包含的技术秘密(KNOW-HOW)第三条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和经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监督和检查,以及纠纷的调解和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二章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四条专利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有偿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专利许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六条专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第七条专利许可合同中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订,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后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需要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或主管机关批准及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履行手续后生效。第九条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各专利代理机构可作为双方中介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对促成专利许可证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条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出具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应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主要内容包括:(一)序言:明确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定义条款。(二)写明合同的标的和有关的法律状况。(三)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和有关的限制条款。(四)技术资料的交付及有关提供技术改进的方式和费用的规定。(五)有关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及费用的规定。(六)有关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审查帐目的规定。(七)有关保证和索赔的规定。(八)有关侵权和保密的规定。(九)考核标准和验收的规定。(十)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及专利纠纷的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十一)有关专利许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十二)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十三)有关合同生效期限的规定。(十四)有关违约的规定。第十二条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收取技术使用费。(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被许可方优先提供在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获得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三)应保证自己是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四)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优先索取许可方对本项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和专有技术。(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或价款。(四)不经许可方同意,不得超出合同规定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十三条技术使用费或价款的数额以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十四条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专利技术或提供的专利技术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要返还部分或全部技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或排他许可合同后,又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的,和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后自己又在该范围内实施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许可人除应停止违约行为外,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额推定为许可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额或因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而减少被许可人可得利益的总额。第十五条被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或价款的,除补交使用费或价款外,应支付违约金,拒不支付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二)实施专利技术超越专利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的,和未经同意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实施或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者的,必须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额推定为被许可人实际获得非法收入的总额或因被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而减少许可人可得利益的总额。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专利许可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专利许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按合同备案程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其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专利许可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专利许可合同的。(三)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的。(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专利许可合同无法履行的。(五)由于一方违约,使专利许可合同成为不必要的。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专利许可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按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程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协议未达成之前,原专利许可合同有效。第十九条专利许可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决。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其上级机关负责处理。第三章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一条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或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因专利权法律效力引起的纠纷,由许可方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发生第三者侵权纠纷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处或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方除对有关专有技术(技术秘密)部分的条款应继续执行外,其他的有权终止履行。第二十四条专利许可合同要由许可方在该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填报《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与合同副本各一式三份一起报送所在市、地、州专利管理机关。市、地、州专利管理机关要在每个月的月末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报送省专利管理处二份,再由省专利管理处将其中的一份报送国家专利局。市、地、州暂未设专利管理机关的,可直接报送省专利管理处。第二十五条在专利许可合同结算领取个人报酬时,须经专利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核。凡合同内容符合要求的,须填写《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提取奖金(报酬)审批单》,由专利管理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科委盖章,从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个人所得收入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要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已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保密和专利未获批准处理条款。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但还应按专利法的规定履行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吉林省调处专利纠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更好地开展我省专利纠纷的调处工作,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吉林省专利管理处调解和处理下列纠纷:
(一)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二)在专利权授予后,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其他应当由省专利管理处处理的纠纷。第三条 吉林省各市、地、州的专利管理机关或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的专利纠纷或争议可以进行调解,其中包括:
(一)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的纠纷。
(二)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六)其他应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第四条 专利纠纷按以下原则管辖:
(一)在省内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内发生的专利纠纷或争议,由本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跨地区和跨系统的由省专利管理处调处。
(二)属于跨省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三)双方当事人或侵权人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请求人可以请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五条 请求吉林省专利管理处调处的专利纠纷或争议,必须是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虽已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依法不受理的或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第六条 请求吉林省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的,应递交请求书,并按所告请求人数提交请求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和要求,详述纠纷事实,并列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请求人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的证明。第七条 省专利管理处受理处理请求后,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的进行。第八条 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在处理纠纷时,要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第九条 在处理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第十条 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在处理纠纷后,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将该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将该决定副本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吉林省专利管理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我省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内所发生的专利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协商一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当事人签字,加盖承办的专利管理机关公章并由承办人署名。第十五条 案件以处理决定方式结案的,受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双方协商分担。收费标准由省专利管理处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申请一项专利要怎么申请啊,申请需要多少钱啊,我是吉林省延边的,应该在哪里申请啊?谢谢大家

应该是当地专利局

8、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怎么走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的地址是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就在欧亚新发旁边。从火车站打车也就5/6块钱,你可以先坐6、306、Z306到火车站再打车。要是不想打车就做62.你看一下在火车站有道欧亚新发的车就做,在新发下车就行!那个楼很高,在那属于标志性建筑。很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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