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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对口专业

发布时间: 2022-06-01 15:59:16

1、专利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于版权商标的行政执法,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获得的法律支持力度,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比如,专利行政执法并没有罚款权。时至今日,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争论,特别是在专利法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首先,考虑到中国专利保护的现实状况,有必要认真审视权利人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需求:

第一,专利侵权活动比较广泛,同行之间产品仿冒和技术抄袭的现象屡见不鲜,侵权产品已经从传统的销售渠道,开始蔓延到电子商务平台。

第二,侵权产业链态势明显,从侵权产品的设备供应、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分工细致。基于这种产业链的生态,甚至形成了侵权活动的集中化和区域化现象。

第三,侵权隐蔽性比较强,取证难度比较高,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生产设备的专利侵权,往往依靠权利人及其代理人自身的力量无法取证或难以取证。

第四,维权成本高,不仅通过诉讼获得的较低赔偿难以回报维权的经济付出,而且相对漫长的诉讼周期也耗费了权利人的时间、精力。 

从数据上看,专利行政执法有效分流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审理负担。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分别由上年的上升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虽然一些权利人在请求行政执法后,仍会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纠纷,但是,多数权利人在行政执法后不会再继续寻求司法保护,甚至在行政执法阶段已经与侵权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 

从协同专利司法保护,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角度来看,保留甚至强化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的力度,未来,还需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解决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问题。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但是,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资源的欠缺,对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阻碍。比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只有省级和设区的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专利行政执法权。中国地大物博,许多省级行政区划也地域辽阔,仅仅依靠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开展专利执法工作,显然难以满足众多专利权人维权的现实需求。 

二,解决地方行政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受机构编制的制约,许多专利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被编制负责行政管理相关的工作,或者身兼管理与执法的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人数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相关执法工作的效率与应有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地方专利执法缺乏明确的执法机构设置,大多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在处室设置上都没有明确标注“执法”二字,容易让普通百姓误以为不存在专利执法机构。同时,专利执法机构由于缺少编制,执法人员稀缺,执法经费有限,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事实上导致了个别地方“专利执法机构不执法”的尴尬现状。此外,专利执法条件较差,甚至缺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应有的物质保障措施。 

三,解决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2013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6.2万件。但是,在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行政处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才区区5000余件。2013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与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长和日益庞大的盛况相比,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却没有明显增多。这足以说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偏弱,还有待加强。

四,解决专利行政执法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2006年3月,“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这一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的举措赢得了广泛赞誉。相比之下,此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信息透明度并不高,甚至获得比较具体详细的行政执法数据都不甚方便,获得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更是困难。但是随着国务院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印发,其明确要求推动案件信息公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定会进一步加大。此举或将解除一些专家担忧的执法腐败问题,也能极大地督促行政执法能力的提升,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 

此外,当前,由于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力度较弱,因此,滥用专利行政执法的现象并不明显。如果将来要在立法和实施层面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则要前瞻性地预防行政执法被滥用的问题。

扬专利行政执法之长,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定会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资料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ztzl/qtzt/jxzlxzzf/ztwz/201406/t20140613_964884.html

2、法学类专业有哪些

法学是十二大学科门类之一,也是近年来报考的热门专业之一,在法学学科门类下,有六大学科类别,具体包含法学相关专业多达三十余种,而法学类下设专业只有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等几个专业。法学类包括监狱学、知识产权、法学这几个专业,法学类是按大类进行招生的,学生大一一般学习一些基础性的知识,打牢基础,根据学校情况在大二或者大三在具体选定专业方向,学习更为深入的专业课程知识。法学专业是文科考生比较青睐的一个专业,最好就读于法律类的五院四系,这样毕业以后更好就业。法学毕业可以从事一些法务、老师、律师等相关工作,考公务员也是很好的选择。报考法学专业要看好院校招生身体要求,以免被退档。报考知识产权专业,建议同学们英语能力较强,因为知识产权不仅国内有,国外也很注重产权问题,所以为了与国际接轨,最好具备较好的英语水平。学知识产权专业还要有较强的实践与研究能力,喜欢并去钻研才能把它学好。监狱学专业也是法学类之一,报考该专业男生人数较多,毕业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毕业生也可以考研、考公务员。学监狱学专业最好表达能力要强、计算机水平要高一些。在法学门类里面,还有一些相关专业同学们可以报考,比如治安学、侦查学、公安管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等等。

3、知识产权专业就业职位是什么?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捉襟见肘,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人才几乎是空白。在国外,几乎每家跨国公司都有数百名知识产权法律专门人才。而国内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的只有北京大学、上海大学以及今年刚刚设立的同济大学。另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几所学校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高校学生中接受过知识产权有关教育的不足总人数的5%。据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教授介绍,北大知识产权学院从1993年设立以来,共培养了375名毕业生,每年的学生不超过五六十人。以此推算,全国每年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不过千余人。从长远来看,至少要1万名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仅仅是大型企业每家就需要3-5名这类人才,知识产权人才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
市场紧缺使知识产权人才的就业行情一路看涨。据郑教授介绍,北大的知识产权毕业生一直是很抢手的,用人的大户是大型的企业,近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胃口也越来越大。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应聘专利审查员的要求是有理工科学历,他们录用后需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才可以适应审查员的岗位需要。对于招考专利审查员偏爱理工科背景学生的原因,郑教授分析认为,虽然知识产权学习的多是与法律有关的课程,但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更多的是要接触到一些高科技、高技术项目等,因此有比较好的理工科基础,可以更好地理解认识这个技术或产品,再做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时也更方便一些。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院长同时指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学生的理工知识水平,因为行业的要求比较高,而从“后天”又很难补齐。理工科学生同时需要弥补的是沟通和表达能力方面的不足。

4、知识产权需要掌握那些基础知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需求,作者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为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作者在编写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的介绍,力求将抽象枯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用生动具本、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给读者,使广大领导干部及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这本书,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知识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章 专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决策及专利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专利行政执法

第四节 专利战略及其作用

第五节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三章 商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商标战略及策略

第四章 着作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于着作权法的修改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成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维护

第三节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案件种类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第九章 中外知识产权谈判及WTO知识产权协议

后记

5、浅谈如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执法途径和司法途径并存的体制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确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所需要的,而且应当进一步加强。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未形成,恶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TRIPS协议虽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并没有排除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侵权行为还不能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企业、小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相对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没收、销毁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2.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还不能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将制约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
第二,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细化侵权判断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协调,统一办案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该条建议显然要在第二条建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如果加上有效的执法手段,则可以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以上建议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应考虑规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对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执法机关应当对其专利权稳定性作出适当的评估,例如,要求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等,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审查员)

6、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四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七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第八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第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7、专利代理人真的好就业吗?专业不对口也行吗?

首先,你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就是拿到专利代理人证书.
其次,这个行业一直是比较火暴的,中国缺乏这种人才.拿证 的更不多,
再次,学历一般是专科以上理科学科毕业的.涉及范围包含化工、物理、生物、建筑等等.
最后,这个行业待遇很不错,主要根据当地专利申请量来判断薪水情况,一般最少也是5000以上的. 要求必须是理工科或法律专业毕业,良好的与人沟通能力,出色的外语,尤其是第二外语能力,逻辑思维严密等等

8、环境工程专业考公务员选什么岗位比较好?

选择环境保护局岗位比较好。

环境保护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生态环境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

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主要职能: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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