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和授权
1、专利授权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如果是是哪种行政行为??
是行政确权啊。
至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有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请问行政授权和确权的区别是什么?麻烦具体点
虽然这两种行为的主体都是行政机关,但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
一、在定义上来看:
(1)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
(2)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行政授权就性质而论是上级行政主体将其部分权力分配给下级行政主体的一种管理行为。
二、从相对主体来看:
(1)行政确权的相对主体是普通当事人;
(2)行政授权的相对主体是行政组织的下级机关;
三、从内容上看:
(1)行政确权是为了确认权利的归属问题;
(2)行政授权是权力下放,分担职能的表现。
3、专利授权是不是就是授权专利,两者有区别吗?
获得授权通知书的专利,虽然还差一张白字黑字盖着红章的烫金专利证书,但专利权的获取算得上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此时的发明创新是受到保护的,他人未经授权许可,千万不要任性实施使用。
当授权专利获得证书,成为真正的专利后,权利人享有完整的专利权,这里的专利权的全类内容就包含了专利许可实施权,也就是将专利授权许可给非权利人实施,期间可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这就回到专利授权的含义。
当授权专利获得证书,成为真正的专利后,权利人享有完整的专利权,这里的专利权的全类内容就包含了专利许可实施权,也就是将专利授权许可给非权利人实施,期间可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这就回到专利授权的含义。
专利授权是专利交易许可的一种,减轻了权利人维持专利权的成本,当专利商品化后还可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当然专利授权也有一些缺点,就是权利人对专利独占性的缺失必然引发该市场竞争的激烈性。
纵观当今知识产权整体发展,专利独占享有和专利授权他人使用是会长期并存的,这就像合作与竞争关系,要保有自己特色优势,也要将一部分优势推出去互换寻求共同进步,如此大家才能共赢,彼此生存的市场环境才能在良性竞争中不断发展。
4、专利和版权的区别是什么?
1.保护对象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3.获权前提不同;
4.取证途径不同;
5.保护区域不同;
6.保护期限不同;
7.维持费用不同;
8.维权依据不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被诉决定,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第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
当事人仅依据前款规定的未充分公开的特定技术内容,主张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认为权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一)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的;
(二)不能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第八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第九条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对于前款规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未公开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和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十条 药品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依赖该数据证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提交实验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实验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实验负责人到庭,就实验原料、步骤、条件、环境或者参数以及完成实验的人员、机构等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应当综合考虑主题名称等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说明书关于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记载,以及该技术方案所实现的功能和用途等。
6、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其次,应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