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型专利
1、功能可以申请专利吗
1楼说的有误。功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都可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审查指南》里特别阐明过的“功能性限定。”但是,因为功能性限定一般保护的范围比较大,所以《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要求的很严格,必须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行:一、此功能在现有技术里没有过记载;二、一般来说有至少两个以上的实施例支持该功能。对于第二点,楼主可能不太容易理解,简单点儿说,就是,你只发明了一个装置实现该功能是不行的,至少得发明两个装置都能实现该功能,你的申请才有可能获得通过。
另外,关于功能性限定的专利申请比较专业,一般水平的专利代理人恐怕都不能很好的掌握,建议楼主找一个实力比较强的代理所帮你申请。
2、专利中功能性限定与结构限定有什么区别效果 哪个好?
我国的专利撰写不提倡用功能性限定,所以按规矩来,还是用结构限定比较好。只有用结构比较难以限定的时候可以用功能性限定,但,这种功能性限定也得要得到充分的支持才可以。
总之,通常来讲功能性限定范围就可能会大些,大些是好是坏呢?好在保护范围可能会大一点,坏在可能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不稳定。
3、专利要求书中功能性特征是怎么界定的
像你说的,功能性描述要求很严,主要是功能性描述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很大,需要有多个具体实施例的支持,审查员才能认同,否则审查员会叫你把具体实施例补到权利要求中使得权利要求公开充分(即缩小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述的功能性描述我认为是清楚的,因为不仅给出了每个装置的功能,同时通过功能性的描述也给出了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如要申请实用新型的话建议修改一下书写方式,因为实用新型不保护功能,只保护连接关系和结构等)
4、关于功能性发明专利的问题
看你想保护范围的到底是什么,比如一个已有产品的新用途,你当然应该说清到底是什么用途。想要宽的保护范围,就要有足够的支持,比如某个技术大家都知道有许多实现方法,就没必要细说了;如果某个概念还只是小范围内知道,至少审查员不知道,就得在说明书里多写点儿,比如文献号之类的。到底多少个例子能支持多大的保护范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5、功能专利什么意思
简单点。功能专利、你的意思也就是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这种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 比如说:一个杯子喝开水的时候可能会烫,但我要加个杯把得话,就起到了一个隔热的效果。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应该很好理解
6、专利的功能性描述指哪种情况
但是,如果用它来做为方法发明的专利申请时,它可以用来作技术参数的限定,以保证一定的保护范围,这是允许的。振荡频率不是功能性限定。 不属于功能性
7、功能性的服装能申请专利吗
根据你说的情况,申请发明专利的可行性小,
1:发明专利要求:
《专利法》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因要进行实质审查,通常也要2-3年才能授权,申请要求高,难度大。
2、可以考虑实用新型专利
3、可考虑申请外观设计,可能性大,其申请条件
《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重点是“明显区别”这个要件。
4、对于发明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0年。
《专利法》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纠纷侵权处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举证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处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赔偿数额】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专利功能性描述
你好,
一、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的是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该方案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也会出现有关目的或效果的措辞,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功能性限定特征。
200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没有对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第四条只是确立了功能性特征解释的基本原则。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专利审查指南》(2010)明确指出:“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二、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方法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只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作进一步限定。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有其特殊性,如上分析,在有的权利要求中,有些技术特征难以用结构特征表述,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更为恰当,而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但由于功能特征其字面含义较为宽泛,因此,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笔者认为,规定之所以采用“结合”的表述,是考虑到按照目前的授权审查实践,个别情况下,说明书和附图对具体实施方式没有进行描述。也有意见认为,将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界定在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不单单是功能或者效果,而且目前的专利审查做法,实际上也难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所有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进行检索和审查。至于对“等同实施方式”的把握,需要视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定。
三、功能性技术特征的适用限制
实践中,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往往会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是通过功能性描述的方法对技术特征进行记载,则该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特征,这种理解上的误区导致了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不恰当限制,但这一争议一直未得到解决。对此,《解释二》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澄清和明确。《解释二》第八条在但书部分规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对于但书所称技术特征的认定,应注意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和能力,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如果构成但书所述情形,则不属于专利法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相应地,无需适用“实施例+等同”的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可见,单纯的功能性描述并非一定就是功能性特征,应当按照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和技术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驱动组件是根据某一技术特征通过功能进行的描述,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其所指的技术是如何实现,其基本结构如何,故其为非功能性限定,不应被纳入功能性技术特征。
9、专利的功能性描述怎么界定
"控制装置根据检测装置的状况,控制执行装置进行相应动作"是功能性限定。
正常,带有结构的技术特征应当采用描述结构的方式阐述。当有一些结构,不能准确的采用具体结构的描述来说明时,可以采用该结构能够实现的功能来进行阐述,但前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功能限定的内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
您举的例子涉及控制,我给您举一个电学方面的例子,希望能够帮助您理解:
“一个方波发声器,该方波发生器用于产生1KHz的、占空比为50%的方波。”
上述为功能限定,根据描述该方波发声器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具体的电路结构,所以该种限定是专利法允许的。
但是,由于功能性限定的范围比较宽,即:实现一个功能可能会有多个具体的技术方案,所以,会对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造成影响。另外,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足够实施例来支持所述的功能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上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