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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乐优专利

发布时间: 2022-05-29 18:06:36

1、达乐优优血糖仪怎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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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利用专利进行创新和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

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
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但是我们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基于此,阐述了我国施行专利法的成绩和不足。分析专利保护应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指出只有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前 言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其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它的竞争优势,因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竞争的热点又集中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技术合作、产品贸易和外交往来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因而专利的拥有量也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事实上,世界上一些经济大国和科技大国,同时也是专利大国。如日本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余件。再如IBM公司、杜邦公司、日立公司、飞利浦公司等国际知名的大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利有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数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可见发达国家的企业是十分重视利用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的。

1 我国施行〖专利法〗的现状

我国自1984年颁布施行〖专利法〗,经过15a的努力,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法律保护体系,专利申请与审批量大幅度增长,到1999年,年专利申请量已达13万余件,我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在专利立法、审查、体系建设等方面,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所走过的道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但是,我们的专利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从专利申请量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1984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国内为131564件,国外为143501件,国外申请量占52%.据统计,19941998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中,国外申请分别占70%、60.5%、87.3%、92.4%和90%.另据统计,我国从1985年以来14a中,申请国外专利仅为2000项,而日立、索尼公司1a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这一组组数字表明我国专利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但是,这并不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没有作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余项,其中大部分可以申请专利,而事实上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仅只1万多项。而那些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而没有申请专利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却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就等于供别人无偿使用。那么,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的价值何在?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只能说明我们的专利保护意识过于淡薄。这也是源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科技创新成果远离市场,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主体部门在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后,往往只注重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评奖,而忽视申请专利保护。这种重申报成果轻申报专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应该迅速扭转,要知道再高级的成果也无法与国际接轨,法律只保护专利,不保护成果。如果某个人或某个企业对无偿获得的科研创新成果,经过一番改进分类后,申请了专利,那么我们成果的研制者就要再花钱买下该专利或买下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才能使用自己所研制的成果,否则就要处于侵犯专利权的被动地位。在当今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正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与我们争夺高技术领域的市场及潜在市场的形势下,这种使科研创新成果因未申请专利保护而流失的现象,绝对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2 专利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2.1 用好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新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应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目的就是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已有专利在先的技术应当避开;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献,可以清楚地了解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以便在高起点上确定研究课题和产品开发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实践证明,在创新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用好专利文献,可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这是一条捷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4000万份文献的专利文献馆,这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宝库,等待着我们的科研人员去挖掘、去利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的技术领域或专业,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文献数据库,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使科研人员能够随时检索到所需要的技术信息,抢占本领域技术创新的制高点。

2.2 申请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搞技术创新,进行产品开发要投入资金、人力和设备,高技术开发更需要有高投入和承担高风险。因此,只有申请专利保护,才能享有对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当技术创新成果或新产品开发进行到形成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时,就应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只有在这时,专利的主体才具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如哈尔滨中药二厂曾研制开发出一种好药消咳喘,很畅销,但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在不到2a的时间内,全国就冒出20多家与该成果完全相同的产品,致使该厂曾经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销售量、利润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训使该厂认识到了专利保护对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后来该厂与省中医研究院联合开发了“双黄连粉针剂”,并申请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没有一家仿冒,销售量连年大幅度增长。由此可以看到,正是这种新产品取得知识产权以后,才能起到对市场的垄断作用,不仅很快收回研制开发产品的全部投入,而且还获得比投入大得多的丰厚回报,用以进行下一步的技术创新,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良性循环。如果是独创性较高的技术创新成果,除应申请基本专利外,还应对围绕基本专利技术的相关技术申请一系列的相关专利,以形成专利网。如一项产品专利是基本的,那么对该产品的加工工艺、制造该产品的新材料、生产该产品的专用设备等都应申请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这就是专利网战略。

2.3 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专利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使自己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别人的先进技术,所花费用比起自己研制开发往往要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引进他人专利技术之前,应当进行该技术的专利有效性检索,查清这项专利技术是何时申请的,何时授权的,是何种专利,现在的法律状态如何,如果是外国专利技术,还应查清它的第一申请国是哪个国家,有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是否是有效专利等,这对我们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在引进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过程中,对方提出转让费为2500万英磅,相当于2.5亿元人民币,因为其含有137项专利技术。这么多的专利技术都是有效专利吗?专利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其中的51项专利已经失效,我方以此为据,迫使英方把转让费由原来的2500万英磅降为52.5万英磅。由此可以看出专利的有效性检索,对于我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进行国际合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进、创新,并对改进的技术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从而对技术的转让方构成制约,使他不能无偿使用我更新改进后的技术,日本是世界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最成功的国家。据统计,从19501976年,日本集中引进了外国先进技术2800余项,支付379亿美元的引进费用,如果仅靠自己的力量研究开发这些新技术,大约需要2600亿美元和更多的时间,日本正是依靠这些引进技术,通过自己的消化、吸收、改进和创新,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这种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2.4 申请本国专利的同时申请外国专利

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个人电脑加速普及,各种现代通讯手段及互联网络在全球的发展,把世界各国各地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经济正在朝着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速前进,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国内国际市场融为一体,无内贸外贸之分,我国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不管其主观愿望如何,都要面对全球性的竞争。而且谁也不能放弃国际市场,尤其是从事高技术创新开发的企业和科研单位,花费巨额投资,承担高风险,开发出的高技术创新成果只有占领国际大市场,才能收到比投入高数倍乃至数十倍的高附加值的回报,因而在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中国专利保护的同时,还应在该技术或产品的预出口国家或其他有市场前景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文献是世界范围内公开的,而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申请哪个国家的专利就受哪个国家〖专利法〗的保护,未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人家就可以无偿使用,所以申请国外专利对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是非常重要的。

2.5 切实执行〖专利法〗规定的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一奖两酬”制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项目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提取酬金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奖两酬”制,把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重点放在了从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酬金与效益挂钩,公平合理,创造的效益越大,获得的报酬越多。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院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该院某课题组从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取报酬70万元,其中主要发明人获得酬金10多万元,其技术骨干取得报酬4万5万元。由此我们也看到了“一奖两酬”制的切实兑现,充分体现了创新技术的价值,既可激励科技人员以更高的热情去创新去开发技术含量更高、市场前景更好的新技术的积极性以及对其取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积极性,又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大幅度提高,也防止了国有无形资产以各种方式或渠道流失。

2.6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从法律上确定了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是商品是财产的地位,其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专利权人的无形财产权不容侵犯,〖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了出现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处理,法律赋予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行政职能,这种行政处理程序简单,灵活,结案快,费用低,特别适合中国国情;再一个途径就是司法保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保护给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独占权,当这个权利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应当注意,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a,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专利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

3 结束语

总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自主生存、自主发展,成为竞争中的强者。

3、如何看待近来中国专利授权量断崖式下跌的现象

政府补贴少了,申请量少了;授权标准提高了。

4、有人要以我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专利,我需要负责吗?会对我的生活造成困扰吗?求教懂法的人

正常来讲,以谁复的名义申请知制识产权,就证明这个知识产权属于谁。应该是好事儿。
知识产权,就是无形的财产,不需要负什么责任。

但是,这种好事儿后面通常都是骗局。

所以,有一条忠告,凡是向您要钱的,基本都是骗子。
如果不要钱,给你钱,你就可以让他申请。

5、专利号:200720059938.6

申 请 号: 200720059938.6 申 请 日: 2007.11.23
名 称: 健身琴
公 开 (公告) 号: CN201242855 公开(公告)日: 2009.05.20
主 分 类 号: G10H1/00(2006.01)I 分案原申请号:
分 类 号: G10H1/00(2006.01)I;G10H1/32(2006.01)I;G10H1/34(2006.01)I;A47C3/18(2006.01)I;A63B23/04(2006.01)I
颁 证 日: 优 先 权:
申请(专利权)人: 马素玲
地 址: 473500河南省新野县五星镇南马庄村
发 明 (设计)人: 马素玲 国 际 申 请:
国 际 公 布: 进入国家日期:
专利 代理 机构: 代 理 人:

摘要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新型的电子琴,它是将弹琴和健身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健身/音乐设备。该健身琴有三部分组成:一是琴键部分,二是控制盘部分,三是转椅部分,使用脚部弹奏。琴键部分由单个琴键通过连接键销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整个键盘呈圆环形,共有20 个琴键组成,音阶从低音2·到高音7·依此环行排列,可以满足演奏一般难度的音乐。控制盘部分由控制线路、电子信号处理器、和扬声器组成。转椅部分包括旋转椅和正前方键位显示器组成。旋转椅可以360度正反转动和高低调节。正前方键位显示器用显示灯显示键位,并包括一个电子钟。本实用新型的有益特征是,在用脚部演奏音乐的同时,按摩脚底,锻炼腿部,转动时活动身体上部,达到愉悦心情和健身效果。

该专利是2007.11.23 申请的,2009-05-20日拿到专利证书,这项专利需在2009-11-23日前缴纳第三年年费: 90元。

6、我离“首席知识产权官”还有多远

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不再是秘密,特别是专利。近十几年来,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发生了巨大的转型。过去一般将专利看作是专利持有者的排他的法律权利,这种权利在两种方法上行使:一是将竞争对手排除出专利技术保护的相关市场,二是对进入相关市场的竞争对手收取相当数量的许可费,以此来排除或消弱竞争。实践证明,虽然专利的价值直接与他的排他权有关,但专利现在成为企业重要的商务资产,如不动产或公司股票一样,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直接现金化。这种变化影响到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权的划分和机构的设置,在一些技术性的公司需求更是迫切。

大部分企业一直把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权利,所以知识产权一直归法律部管理,向公司的首席法务官、总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知识产权部门的具体职能则是通过政府管理渠道申请、注册和维持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同时,通过与员工和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内部安全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但是,通过法律程序运营这些权利和在公司间的交易中商业化这些权利则经常被看作是法律部门的职责。由于法律部门一头独大存在管理困难,一些公司慢慢地将知识产权管理的部分职能,从法律部门转移出来,转移到研发部门。但管理权的分散问题又出现了。

当知识产权进化到一种资产类型时,知识产权部门与别的部门的交流合作跨越了研发,商务拓展、战略规划、公司融资、政府关系等,不断扩张。在这中状况下,如果知识产权仍然被锁在公司法务部门架构的笼子里,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就不容乐观。如果负责知识产权部门的人直接通过首席法务官或首席技术官向决策高层汇报存在缺陷,因为信息要先通过他们的过滤,而首席法务官更多考虑风险控制,而首席技术官更多考虑产品研发,这样就知识产权和其它部门的互动就不能形成。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策略性商务资产来管理。首席知识产权官是企业从知识产权成本中心向知识产权利润中心转变时期理想的设计。知识产权中心化管理的核心成功原因是有效管理与知识产权利润有关的各部门关系,管理利润流。首席知识产权官提供企业有效应对快速改变知识产权领土环境的能力,像专利改革、知识产权相关商务模式对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大的吸引力。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的变革成为必须。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运作中重要性的增加,很多大型传统企业也都设置相当于首席知识产权官的职位,名称包括首席知识产权顾问、首席专利顾问、知识产权主管、主管知识产权的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很多以知识产权立足的创业企业,一些专业的专利许可企业设置了首席知识产权官的位置。

如果首席执行官是CEO,首席技术官是CTO,首席财务官是CFO,那首席知识产权官就应该是CIPO。

(一)管理架构设计

设置首席知识产权官,首先要明确首席知识产权官在管理机构表上的位置,如向谁汇报?谁向他汇报?等等。首席知识产权官的位置高低由知识产权在企业运作中的重要性决定。一般来讲,首席知识产权执行官应该向企业的决策者(董事长、CEO)或决策层(董事会)直接汇报。首席知识产权执行官可以下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其下可以配备相关法务人员、专利管理师、知识产权许可人员、商务合作人员等。

首席知识产权官在企业运作重的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货币化、知识产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报告等。

与首席知识产权官相关的部门包括:首席法律官(CLO)、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营销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等。首席技术官在专利布局、研发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性知识产权计划等方面与首席知识产权官有相当的交叉和配合。

首席法律官与首席知识产权官的合作主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例如在侵权分析和诉讼管理方面。首席营销官需要制定和实施企业的品牌战略,开展专利信息的披露和宣传等,离不开首席知识产权官的合作。

首席财务官主管企业的财务运作,知识产权预算,知识产权资产运作、知识产权货币化、专利收购、利润预测、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报告、税务计划等多离不开他的支持。首席运营官对企业的战略运营负责,并购和联盟、合资和战略联盟、关键的知识产权许可项目等重大的决策由他们作出,首席知识产权官在这些方面需要他们的支持。

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每个企业都不同,取决于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熟度、知识产权运营规模、业知识产权管理文化、企业的利润模式(产品企业还是服务企业或者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等。另外,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习惯,每个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都不相同。

在业务分配上,争议较多的是知识产权诉讼。是不是由首席知识产权单独负责或者主要负责,还是与法务部共同负责?是不是首席知识产权官不介入知识产权诉讼?这些都要在职位设定时考虑清楚。另外,由于商标及著作权与专利、技术秘密区别较大,是不是将商标与著作权完全交给法务部门负责,首席知识产权官负责技术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也是个问题。

首席知识产权官必须有足够的资源。只有提供了足够的资源和需要的员工后,首席知识产权官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三百六十度的计划和管理。他不能利用别的同僚的员工和资源来工作,新的团队集中在知识产权有关焦点。会有人批评说这样就无疑增加了更多的机构和不必要的管理层。这样的观点是没有理解和发现知识产权经过精细管理后发挥出的巨大经济潜力。很多员工会从法务部、研发部、商务拓展、财务部等部门抽调。开始时会造成公司内部的混战,但最后受益的还是这些部门。

(二)完美的首席知识产权官

首席知识产权官需要对知识产权有360的检测管理,这样才能挖掘最大的价值,减少风险。这样,完美的首席知识产权官应该具备很多经验和技巧。鉴别一个人能不能胜任首席知识产权官的位置,关键是看是否具备以下能力;

第一个技能是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和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有牢固的掌握。

这要求候选人对知识产权法律有全面的把握,还要有对企业运营相关法律环境有足够的法律经验,对本公司市场相关国家知识产权法有相当的了解。这些知识必须包括三个法律分支:专利、著作权、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商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实施;法庭和行政机构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纠纷解决规则。

第二个技能是对近期和远期的公司战略目标以及现在的商务运营有很好的理解。

这些商务目标和运营知识使首席知识产权官可以高效描绘知识产权机会,最小化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种技能是对公司所有技术领域和商务市场的了解。

这种了解必须达到了解技术和市场的麻烦的程度,这些烦恼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商业模式。

第四种技能是商业经验和流程,包括很高的谈判技巧、预算和融资经验、强大的管理能力。

首席知识产权官必须是团队建设者,能够有效地招聘、培养团队成员。

第五个技能是很高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技巧以及很强的个人情绪控制能力。

首席技术官必须能够清楚简洁地将知识产权计划和实施向首席执行官、同僚、董事会、股东、评论分析家、媒体沟通。必须是好的团队首领,可以与他人合作、得到大家的支持。只有得到各总字头高官的合作他的工作才能有效力。

第六个技能是领导能力和洞测力。

他必须被信任和尊敬。他需要很多部门的合作,如果缺少信任他们工作会很难开展。他要与很多直接接触知识产权的高层互动,这些同僚应被说服他胜任这个工作,而不仅仅只会制定计划和日程。很多首席知识产权官退位是因为同僚认定他们不能执行制定的计划。

可见,首席知识产权官的职务设定是知识产权、技术和商务的交集,需要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和实践方面的工作知识,必须达到知识产权律师的法律水平,且对相关的技术、市场和产业了解,在谈判和合同管理、发明流程、无形资产评估有实践经验。

在个人素质方面,首席知识产权管需要有企业家的本能,必须是执行能力强的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者、高效的交流者和促成意见一致的人调节和谐关系的人、跨领域的领导者、可信任的知识产权顾问。

首席知识产权官哪里来?很多来自知识产权顾问,其它来自于公司商务发展,技术转让或许可部门,有的是原来的高层政府官员,他们一直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加上政府、商务或学术服务的经验。

(三)首席知识产权官的职责

1、公司发展-并购

并购传统上由公司商务拓展与外部金融和法律顾问领导。知识产权部分经常在最后阶段考虑,但知识产权风险成为障碍时,知识产权顾问才被带进来,问他是否有知识产权风险,一般是指第三方侵权主张的现实和潜在风险,因为这非常重要,可以使交易失败。

这种常用的方法非常不乐观,因为几乎全部集中在第三方知识产权风险上,而不是分析和评估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作为决定因素是否值得交易、以及用那种方法合适,是合并、股票购买或者是资产购买,更重要的是对价格的考虑。

首席知识产权官可以矫正这种不效率的方法,从知识产权角度考虑并购机会,评估战略贴合度、竞争优势、并购时机、成本和价值等。如果首席执行官成为并购团队的一员,在每一个流程阶段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易,知识产权问题就不会耽误到最后。知识产权就会从一开始成为一个基础的考虑的焦点,成为支持交易和谈判的工具。

首席知识产权官能够在公司并购、公司剥离、共同开发和战略联盟方面增加公司价值。将知识产权进位到“总”字层,知识产权就会在并购战略的形成以及所有重要的前期阶段被考虑。

2、研发、战略计划、标准

一个有效的研发计划可以产生竞争优势,使公司产生先发优势。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产生新的竞争优势。在传统的公司研发模式下,知识产权是从研发之树上自然成熟的果实。在知识产权指引的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有义务摇动这树,保证采收到更多的果实。但这些状态下,知识产权只是研发的副产品。

最先进的是被指引的发明模式。这种模式包括发现未来技术研究路上的阻塞点和路障,然后组织内部和第三方顾问等研发资源,集中解决这些问题,然后申请较宽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其它竞争对手生产之前布局好专利。这样,知识产权就会成为驱动器而不是副产品。知识产权和研发部的互动是成功的关键,只有将知识产权人员提升到“总”,这种交流和合作才能完成。

策略性知识产权计划需要对公司运营的专利领域有细致的了解,同时了解第三方的相关专利,这是战略规划的基础。首席知识产权官可以绘制一个准确的相关专利地图。这在美国尤其重要,因为故意侵权对公司可以产生可怕的危险。

这样就需要获得研发、商务开发、战略规划的最新信息,以保持专利地图跟上发展。需要使用复杂的计算机工具实现及时和深入的专利地形评估信息,用来评估新产品、新服务、市场,并购机会、专利诉讼。

在与标准制定组织联系中,也需要首席知识产权官与首席技术官配合。对很多出现的新技术,标准是商业成功的驱动器,所以一个发明者社团可以启动一个新市场。从差的方面讲,含有自己专利的标准可以成为竞争对手的阻碍物或收费站;从长远看,参与标准制定组织活动在很多行业是公司成长的必要条件。首席知识产权官要做到介入活动,决定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让公司的专利隶属于标准组织的许可责任,相关的潜在的反垄断和专利滥用方面的风险必须由知识产权官仔细考虑。

3、法律维权

在大部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职能设在法务部下,知识产权的负责人直接向首席法务官、总法律顾问、法务副总报告。概念上说,新设立的首席知识产权官在层级上与他们相同,于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分配就成为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

两个部门负责人密切配合是肯定的,但那一个有最终的决定权?每个公司情况都不一样。公司的大小、公司的文化、技术复杂度、首席知识产权官的法律经验等都很重要,还有个人的能力。

有人认为应该将知识产权诉讼的权力交给首席知识产权官,因为知识产权许可,特别是以诉讼为背景的知识产权许可,诉讼成为不可或缺的因素。特别是在许可谈判的开始,需要这种相互影响的责任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保留在总法务官的理由是知识产权是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源头,管理法律风险在法律部的责任。

4、公共政策、政府事宜

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都与政府有相当的关系。比如在美国,近年来强大的市场力量集结起来推动专利法改革,知识产权机构这几年可能面临很大的改变。这些改变会在最高法院与联邦巡回法院之间、股民和强大的议会游说团体之间引起学术冲突。

在中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在实施,各种奖励性政策不断推出,首席知识产权官这方面的工作不容忽视。

5、税务规划

知识产权与税务有很大牵连,特别是如果公司业务遍布全球时。仔细规划知识产权权属和跨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可以产生很大的税务利益和节约。在美国,通过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由一个设在知识产权低税州的独立公司控制会有很大的收税节约。

(四)首席知识产权官设置障碍

在实际运营中,首席知识产权官的设立存在各种障碍。首先是要解决首席知识产权官与现有的首席技术官、首席法务官的职位冲突问题。新的职位的设立会影响原有职位的权力,冲突不可避免,协调能力尤其重要。在观念上,传统企业认为最小化知识产权风险的观点经常优先于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观点。

如果不能克服这一点,首席知识产权官将无所事事,围着法务部转,或者与首席法律官抢工作。另外,新的首席知识产权官的设定会增加机构复杂度,在高层管理增加另一个汇报渠道,是否必要要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追逐时髦。

在全球,对首席知识产权官存在实质的抵触,特别是那些大型的机构成熟的公司。重要原因是其他“总”字头的管理者不得不放弃一些东西,放弃的还有可能是利润最大的部分,一些他们控制公司的部分,还是接到他们的人员和财政资源支配能力。这是对传统的挑战。公司和个人一样总是安于现状,不难理解产生新的高层职务的阻力。更多地抱怨集中在新职位有很多与法律有关的性质,认为将知识产权放在法务部对于控制诉讼风险更有利。

新进的技术公司和知识产权许可公司与此相反。他们了解知识产权对他们商业模式、未来成长的意义。这些新公司没有僵化的官僚管理架构,倾向于将知识产权职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个人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报告,经常带着好几顶管理帽子。对更小的公司,他们会把相关职能外包一个专家,这个专家实质上担任好多家公司的首席知识产权官。
看下,能胜任不?能就缺个伯乐的距离,不能就真要差个一光年的距离。

7、我国现有法律对专利是怎样保护的?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即使尺寸上存在细微差别也并不妨碍权利认定。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授予专利权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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