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
1、关于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你了解多少
欧盟外观设计又称为“共同体外观设计”(“Community Design”), 是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理事会法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7个国家有效。欧盟27 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续展四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为25年。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专利的公司资料,包括英文或是拼音的公司全称,公司的英文地址以及电话传真邮箱等。若是个人申请注册,需要个人的拼音名字,地址,电话,传真和邮箱等。
2、要注册专利的产品资料以及JPG格式图片1至7张。
3、要注册的专利类别,欧盟专利类别跟中国一样,或是告之产品的名称。
4、若主张存在国内注册的优先权,需要国内已在先注册的优先权外观设计的官方证明的副本以及对应的英文或法文翻译。此类文件可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从申请到授权所需时间:3-6个月。
2、欧盟外观采用的是洛迦诺分类(EUROLOCARNO)。
3、递交申请后,半个月左右就会收到一个受理号码。
4、审查: 欧盟商标局只根据以下两个绝对核驳事由对申请进行审查:(i)主要对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ii)外观设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5、公告宽限期: 可以提供12个月的公告宽限期,使得外观设计师在进行注册之前对商业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进行验证。
6、延期公布: 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立刻公布设计,可以要求延迟公布。延迟公布的最长可以推迟30个月。如果申请希望取消延期,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公布该项设计,但是如果选择自始至终部公布,那么注册将在30个月后失效。一般,最晚要在第27个月的时候申请公布。(如申请延迟公布,要另外收费)
2、欧洲专利的Publication info中S1、A1、A2、A3、B1、B2、B3分别是什么意思
S1— 表示专利的状态为已授权。
A代表的是还没授权的出版文本,B代表的是已经授权的版本,具体为:
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2—未附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
B1——欧洲专利说明书;
B2——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B3——指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后经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2)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扩展资料: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
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3、欧洲专利公约现在还有效吗
还有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
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由1973年的7个创始国已增至38个,包括欧盟的全部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数巴尔干半岛国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为第一个承认欧洲专利的非欧洲国家。目前,欧专局可为一件申请在多达41个国家提供专利保护。
欧专局是欧洲第二大国际公共服务组织,拥有来自30余个国家的7 000名员工(其中4 250名员工是能够使用3种工作语言的专业的工程师),5个办公地址分别设立在4个欧洲国家,总部位于慕尼黑。
欧专局每年受理并处理约274 000件专利申请。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2014年仅64 600件申请获得授权)吸引了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系统用户。欧盟授权欧洲专利局管理单一专利制度(一件专利可以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的范围),该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实施。
欧专局提供免费的技术信息,与发明和技术进步相关的逾9 000万专利文献以及免费的机器翻译工具——“专利翻译”,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内的32种语言之间的互译。
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现在,欧洲议会已批准了创造“统一专利”的法规。统一专利将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5个国家拥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意大利拒绝加入该系统。
统一专利将在这25个国家生效: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
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欧洲专利或许能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单独生效,类似非欧盟成员国的EPC签署国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统一专利将在25个国家生效,续展费支付给EPO。统一专利将在所有成员国区域内进行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在不同国家进行不同许可的机会被取缔了。
对居住在上述25个国家之一或在这25个国家有营业处所的权利人而言,他们自己国家的国家法律能决定诸如所有权和专利分配方式之类的事情。当权利人不在这25个国家之一居住时,这些形式上的事务将由德国法律决定。当然,诸如可专利性和侵权之类的实质性事务将由新法规决定。
4、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欧洲专利简介 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 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 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
3、委托书
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
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 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 31 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 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 EPO 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 (EESR) 。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
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 83、84 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 52、54、56、57 条)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 96条第 2款和第 86条第 3款) 。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 EPO 缔约国欧洲专利 (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 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 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 64 条第 1 款) 。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 102 条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 58 条)。如果申请人在 EPO 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 91 条第 1款 a项和 133条第2款) 。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 个或3 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 (RO) 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 (IB) 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 (ISA) 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ISR) 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IPRP I) 。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 16 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 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 (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69条第一款规则)。 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 IPRP I 将替代 IPRP II 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 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 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 个月而非 30 个月。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 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6 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 (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EPO 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 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 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 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 5000 到 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 6000 到 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 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5、欧洲专利公约是什么?如何与其他公约区分?
欧洲专利公约是什么?如何理解欧洲专利公约具备的职能?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或许你会问,欧洲公约貌似有好多个,例如巴黎条约还有pct专利申请该如何将其区分呢?关联文章《什么是pct专利》欧洲专利公约是什么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终于在1973年由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已达19个。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地区性国家间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欧洲专利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定的各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然而,这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因此我们说欧洲专利公约只适用于欧洲的成员国,而且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目前我国加入的可是实施的当然要数巴黎公约还有pct申请的方式了。
6、关于产品专利权的问题
仅有国内专利是无法在国际上受保护的,要想在国外受保护许申请国外的专利,途径请见以下介绍:
申请国外专利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
2、PCT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其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已达178个。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支持优先权。
4、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5、申请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
2003年4月1日起,欧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可以通过单一的安全保护系统进行注册。提交后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将由OHIM进行短期的审查,并在大约三个月内发放注册证。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证将得到整个欧盟国家的承认,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5个成员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续展,续展期为五年,最长续展期可达二十五年。
几个主要国家专利申请
第一节 申请美国专利
1、专利申请类别
(1)发明专利(Utility):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3)临时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只提交说明书及附图,一年内提交正式专利申请,享有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2、审查期限
一般而言,一申请案在取得申请日后,大约半年至一年内会有审查结果。
3、专利期限
(1)发明专利案自申请日起算20 年为止。
(2)外观设计专利案自公告之日起14年为止。
第二节 申请英国专利
1、专利申请类别
(1)发明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期限
(1)发明专利案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为止。
(2)外观设计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第三节 申请德国专利
1、德国专利的申请及审查
(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格式审查。
(3)外观设计:采用登记制
2、有效期: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始于发明申请日的次日,为期二十年;
(2)实用新型:最长可延长至至申请日起十年;
(3)外观设计:最多可延长至申请日起二十年。
第四节 申请日本专利
1、日本专利的申请及审查
(1)发明专利(特许)(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案)(3)外观设计专利(意匠)
2、专利期限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六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十五年
3、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开申案内容,并须于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审。
(2)实用新型专利:此专利采登记制,无须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4~6个月内准予注册。
(3)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实审主义,13个月着手实审。
第五节 申请韩国专利
1、韩国专利的申请及审查
1-1、发明专利
申请日起5年内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实审之日起25个月内审查;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20年之日”为止。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
1-2、实用新型
注册制(申请后约3个月可领证)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10年之日”为止。
1-3、外观设计
韩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外观设计审查登记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无审查登记制度并行的方法。
外观设计无审查申请的对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
-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
- M1(纺织物等)
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于授权登记,截止于登记之日起15年。
第六节 申请香港专利
1、专利制度
1-1、《专利条例》与《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根据香港新的《专利条例》规定,香港的专利体系包括“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大致对应于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2、标准专利
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的专利局审查授予的发明专利,再在香港注册并授予的专利。取得标准专利需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记录;第二阶段:请求注册和授权。
1-2-1、申请记录
第一阶段,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由指定局公开后的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记录。
1-2-2、请求注册和授权
第二阶段,当已记录公布的申请在指定局获得授权后,在指定局授权后的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请求注册和授权。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自原指定专利的申请起20年。
1-3、短期专利
短期专利由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形式审查合格后即予授权。但申请短期专利时必须递交一份由指定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的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4年,并可续展4年。
1-4、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在香港是通过《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来保护的。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外观设计申请,并且不经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其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可续展4次,每次续展5年,最多可保护25年。
第七节 申请台湾专利
1、申请类型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提起实审请求,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有效;
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形式审查,专利权自申请日起10年有效;
新式样专利(外观设计):登记制,专利权自申请日起12年有效
第三章 申请国际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第四章 申请 PCT 专利
1 、《专利合作条约》概要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缩写 PCT) 于 1970 年 6 月 19 日签署,且分别于 1979 年、 1984 年和 2001 年修订。该条约建立了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制度,规范了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该制度为希望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利、更具成本效益途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只要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 ( “ PCT 受理局” ) 提出一份 PCT “国际”专利申请,即可获得许多国家同时对发明进行的专利保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 PCT 申请。截至 2003 年 10 月 15 日,共有 123 个缔约方。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PCT) 。
2 、通过 PCT 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2-1 、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2-1-1 、对就某一发明在几个国家寻求保护的任何个人或公司 ( “申请人” ) 来说,使用 PCT 意味着节省时间、工作量和资金。
2-1-2 、使用 PCT 还帮助申请人在国家阶段程序中决定,是否在各个国家专利局继续进行该申请的处理程序。
2-1-3 、上述节省主要源于下述事实:根据 PCT 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个地方、以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枣国际申请,并缴付一份起始费用,该国际申请即具有 ( 要符合后面所指出的某些条件 ) 一份国家或地区性申请的效力,如果没有 PCT ,申请人为此必须向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提交申请。
2-1-4 、申请人可在“最后瞬时”提出申请。由于 PCT 申请可用本国文字 ( 中文 ) 提交,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
2-1-5 、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 9 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左右 获得一份 检索报告 。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 ) 。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 ( 如果必要的话 ) ,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2-1-6 、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相比较, PCT 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 8 个月或 18 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作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此外,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的时间也相应推迟 8 个月或 18 个月。
2-1-7 、 PCT 申请的缺点是专利审批时间长;程序复杂;易发生错误;总费用高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的外国专利。
2-1-8 、申请人可以在若干个受理局间选择受理其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比如当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他们是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时,或者当只有一个申请人,而他是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国民和 / 或居民时。
2-2 、通过 PCT 申请外国专利的要求
2-2-1 、 PCT 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细则 R ( 4 ) 5(d) )
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 PCT 成员国
2-2-2 、国际申请的主题可以是什么 ?
国际申请必须是 保护发明 的申请。 PCT 包括提交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和各种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 ( 参见条约第 2(i) 条 ) 的申请,因此提交不属“发明”范围的内的某些其它形式的工业产权的国际申请,例如,纯装饰性外观设计,是无效的。
7、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积特知识产权: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专利是一项法定权利,授予其持有人在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内的权利,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而将其用于商业目的。欧洲专利是欧洲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单一申请的单一欧洲授予专利程序,并建立了统一的实体专利法体系,旨在为缔约国的发明提供更容易,更便宜和更强大的保护。
欧洲专利包含了38个缔约国:
38个缔约国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8、关于欧洲专利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据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职能
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首件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出EPO的快速发展和壮大。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突破10万件,仅9年后增至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逾5.6亿。
二、机构设置
EPO位于德国慕尼黑,第一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余四个总部位于慕尼黑,柏林和维也纳均设有分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9、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欧洲专利,如果想要获得授权 ,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欧洲专利公约》都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规定:
其一:保护的客体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授予欧洲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1)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2)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 1 款所称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情报的提供。
(3)第 2 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4)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 1
款所称的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
第五十三条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欧洲专利:
a)发明的公布和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发明的利用并不仅仅因为某些
b)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实质上是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为是新发明。
(2)现有技术应认为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日前,依书面或口头叙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众能获得的东西。
(3)以外,已经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如其申请日是在第 2
款所述的申请日以前,而该申请按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在该日或该日之后才公布的,也应认为包括在现有技术内。
(4)第三款的规定只有在后一申请指定的缔约国同时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请的指定国时,才适用。
(5)第 1 款至第四款的规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条第 2
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物质或合成物的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假如该款所说的任何方法使用该物质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话。
第五十五条 无损害的公开
(1)在适用第五十四条时,发明的公开如果不是早于欧洲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并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的,不应予以考虑。
a)由于对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显的滥用;
b)由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经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订的、然后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
(2)在第 1 款b)项的情况下,只有申请人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声明其发明已这样展出过,并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间内以及按照其规定的提交证明文件第 1
款才应适用。
第五十六条 创造性
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也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文件,这些文件在评定有无创造性时不应予考虑。
第五十七条 产业上的应用
能在各种产业、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应认为能在产业上应用。以上是《欧洲专利公约》对欧洲专利授权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