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瓶子专利
1、产品的瓶子和别的品牌的瓶子一样,但瓶身印刷不一样,在法律上是否有问题
根据知识产权,如果这品牌的瓶子造型有专利,肯定有侵权问题,至少要回收并罚款,至于告上法庭可以视侵犯程度而加判刑事责任,所以营商要非常小心;谨供参考!
2、瓶型外观相似是否侵权
一、瓶型外观相似,符合侵权判断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侵权。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3、请问高手们,如果康师傅冰红茶的瓶子外形没有申请专利,我还可以申请吗?如果可以那么我可告它侵权吗?
估计不形,这种公众的东西,你是申请不上专利的,除非你能证明你申请的专利的外形是你独创的,但你证明不了
比如没人申请筷子外形的专利,没人申请馒头外形的专利,你去申请都不会有人理你
4、饮料瓶一样,算犯法吗?
看对方的饮料瓶子的图案设计是否申请了专利,如果申请,那么一样是侵权行为。
5、别人告我司一款有专利备案的产品外观相似,他们在欧洲也有注册外观专利。控诉 侵害商标权?
外观专利在申请备案阶段,审查并不是很严格,这就造成了很多申请有证书的,但是未必享有实质性权利。
如果贵司目前针对外观专利被诉告侵权的,我们建议先行寻找专业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检索及对比分析。
原因在于:外观专利,判断是否侵权,并非当然是以外观是否相似决定的。其中核心的是专利保护范围内的项目是否构成侵权。例如:对方如果申请外观保护的,是一个瓶子中的瓶盖,那么即便你跟他瓶身完全一致,那么也不构成侵权(虽然,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外观的整体设计图,但是对于要求保护,或者说哪些内容或设计具备独特性美感、创造性的,需要单独进行文字表述)。
专利检索及对比分析的目的,旨在初步判断,对方权利是否稳定,及贵司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否与对方的存在重合。如若预判结果是证明的,那么你们可以以不侵权积极应诉,或申请对方专利无效。
如果预判结果不理想的,那么可能贵司只能从侵权结果不严重角度去应诉,或与对方达成调解或和解。
6、08年使用的外包装(瓶子) 10年2月被人申请外观专利 03年5月控告侵权,怎样应对?
由于你没有提供原告的专利号及被告产品的详细图片,无法针对性的给你具体处理意专见。
不过,你主要可以属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抗辩:
1、是否有证据证明产品是从他处合法购买而来?
2、是否能够证明你是用的产品为现有设计?
3、是否有机会无效原告的专利权?
当然,也要做好和解的准备
7、用百岁山的瓶子贴其他标签违法吗
百岁山瓶子申请了外观专利的,你用百岁山的瓶子会侵犯人家外观专利权利,是违法的!
8、为什么一个很简单的瓶子都能申请专利,而且很容易被他人模仿,如果被模仿了算侵权吗
你好!实用新型专利就是这样,在你的专利的基础上 做出了改动,和你的有所不同,就不是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