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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22-05-25 21:20:46

1、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於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可见,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於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於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2、山西省专利申请补助情况?

你好,据我了解到的,山西省政府项目申报的补助一般省里,市里,区里都有的。

比如,2019年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关于专利的“政府项目申报”就有PCT专利奖励,国内发明专利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等等,其中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一件给予1000元。当然咱们的专利申请也要符合奖励的政策,具体还是要先确定咱们企业满足条件哦。
有个“政府项目申报服务平台”,想具体了解奖励政策规定,可以进网站看看。
希望对你有帮助。

3、发明专利?发明人专利权国家是怎样保护?要具体些

发明专利在中国保护力度还是不错的,主要看您的技术层面是否符合国家专利法的要求。
保护方面就看您的技术有没有被侵权,侵权的话您可以根据您的专利文献对侵权的企业发起法律诉讼。
国家对发明权人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相应的保护,保护您的权利不受侵犯

4、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细则

专利法第7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人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 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 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 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 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 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 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 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 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 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 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 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 ,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 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 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 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 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 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 有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 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 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 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以上都是对专利的保护的详细规定。

5、知识产权法所有部门法律是哪些?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行政法规::::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 专利代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出版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
::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
::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国际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山西有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 法律条例?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对策

【摘要】“十五”以来,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当前,面临加入WTO以后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山西必须从多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加强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入WTO对中国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其后续效应持续发酵。山西作为一个经济落后的省份,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弱省,山西知识产权保护疲弱的成因直接源于教育、经济、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的落后程度,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的原因。由于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梯度差距,山西将面临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双重知识产权“侵入”的尴尬局面。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山西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运用积极灵活的知识产权战略战术,去争取主动,打赢新世纪的知识产权之战。
一、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专利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加强自主创新,掌控知识产权,是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作为自主创新的利器之一,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我省目前的专利制度前景一片光明,具体表现如下:1、专利申请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据省专利局统计,全省专利申请量已由2001年的1475件上升到2005年的1985件,“十五”期间专利申请总量为8782件,比“九五”期间增长了55.2%。2、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止2005年,全省所有11个地级市以及太钢、太重及太原理工大等企业和院校都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此外,根据2004年底有关数据,我省共建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4所,获得国家颁发的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专利代理人90余名。太原市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3、专利申请社会分布渐趋合理。专利申请分布中,发明专利连续10年保持增长态势。“十五”前4年,全省申请专利6797件,其中发明专利1872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27.54%,比“九五”期间提升了5个百分点。工矿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工矿企业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由1996年的9.23%上升到2004年的19.04%。2004年与2003年相比,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增幅高达43.9%。在职务发明专利中,大专院校申请数量增幅达120%,翻了一番;企业申请数量增长130件,增幅高达53.94%。4、专利技术实施环境不断改善。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省第一批全国专利试点单位,2004年完成验收。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和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这些数字都充分说明,山西省的专利事业正在走上一个迅速发展的新阶段。
(二)商标权
随着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通过这几年来努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促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大力推行商标管理层级目标责任制,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积极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全省11个地级市工商局都建立了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有87个县(区)工商局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他县(区)工商局以及基层工商所都有专职和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全省专职或兼职从事商标管理的人员有197人。
此外,我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二、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十五”以来,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与知识产权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相比,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一)山西知识产权拥有总量与山西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就专利来看,山西是经济弱省,也是专利小省。专利数少一直是制约我省企业自主创新的一个“瓶颈”。我省专利申请量仅居全国第23位,远远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与中部其它五省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商标方面,据中国商标网统计信息显示,2002、2003、2004年全国共有商标申请527591件,我省申请商标注册4998件,占全国申请总量的0.95%,在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二十五位。山西共有名牌产品9件,04年底在全国排19名。有中国驰名商标8件,分别是杏花村、奇强、天脊、屯玉、水塔、竹叶青、澳瑞特和冠云,在全国排第20名。
(二)授权专利的技术含量不高,地区分布不均衡,结构极不合理。
从我省专利的构成看!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了大部分比例。2005年我省专利批准授权1220件,其中:发明280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计1185件。我省专利的地区分布主要集中在太原、阳泉、长治、大同等地区。另外,就专利申请的主体来看,个人和工矿企业占很大比重,高校和科研院所则很少。2005年,在批准授权的专利中,个人852件,占69.8%,工矿企业203件,占16.6%,高校和科研院所合计165件,仅占总数的13.5%。(资料来源:山西省知识产权网)企业专利拥有量少对我省技术创新不利因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专利工作直接决定着其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状况。高校和科研院专利少的情况与我省在技术研发上长期重研究院而轻产业,把大量的科研拨款投入院校和科研机构严重不协调,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科研院所的研究与市场、与企业的需求脱节; 二是科技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一些科技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不是马上申请专利, 而是急于参加评奖, 急于将其发表,使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白白丧失。
(三)商标意识淡薄,商标遭抢注现象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我省企业商标意识较为淡薄,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积极性不高,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能力不强,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标不多,形成了中小企业品牌意识不强, 大企业缺乏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不利局面。目前山西商标还面临着被抢注的厄运。1996年,汾酒集团就曾因商标被日本一家公司抢注,导致汾酒迟迟不能进入日本市场。副省长胡苏平在2006年4月举行的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大会上提醒山西企业看好自己的商标。继05年底,“汾酒”、“冠云”在香港被一公司抢注后,“东湖”商标最近在香港也遭抢注。最近几年,围绕山西的“清和元”、 “沁州黄”、 “大寨”、“ 竹叶青”等商标被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有些至今尚未定案。此外,我省目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打不绝,这不仅仅是立法问题,同时也有执法力度不够,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和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打假等因素的存在。
(四)地方立法空白较多, 没有体现出地方立法为知识产权法配套服务的灵活性。
以著作权方面立法为例, 山西盗版现象不仅严重而且呈公开化, 但却没有一部打击盗版、宣传维护正版的相应地方法规出台。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冲击, 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和下载等问题相当突出,由于没有地方立法的支持, 在审理时产生了很大难度。
(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缺乏,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
在专利执法中,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给案件的处理增强难度,造成对侵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到位等现象。这个问题同样存在著作权行政执法过程中,从著作权法及有关的实施条例看,著作权行政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能进行证据保全,对证据实行先行登记制度而无强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手段同样缺乏。另外我省各地市还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中大部分执法人员均缺乏专业培训,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学习, 队伍素质总体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
(六)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有待提高
在案件的质量方面,集中表现为:一是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由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的两种方法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仍实行的是民法“填平”原则,造成“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把握不清,造成错判或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不算少数。在办案效率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周期普遍较长,从一审至二审终结, 普遍都达1 年以上,有些甚至达5-6年之久,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无法明确,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周期较短严重不相适应。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专利案件的中止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一般要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恢复侵权案件的审理,从而造成侵权案件迟迟无法下判。二是对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判断较难,由于专利诉讼的事实认定往往又带有很强的技术专业知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往往借助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向专家咨询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七)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未得到充分体现。
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 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却也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结果是对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追究。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都有投入成本,一旦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则丧失对案件的处理权,无法再科以行政处罚,执法成本无法收回。 二是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难以直接转化成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在于行政执法相对简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较弱,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对证据要求高,取证较为困难。三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明确, 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在什么条件下行政执法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没有规定,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7、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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