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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对遗传资源进行专利保护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5-25 18:13:54

1、专利权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2、【案情介绍】 1985年4月1日,叶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85年8月6日,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属于一种信息的表述,这种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们对它去进行理解和思维,其中没有使用任何自然力为由,未能授予专利权,驳回了叶某的专利申请。叶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说明书所载的全部实质内容为:本编码法只用六个号码组成汉字,按六类笔形号码表重点记住三句话,对笔形多的汉字只取头三后三的号码,但对笔形如何分类、究竟是哪六个号码、每个号码各代表哪些笔形等无规定。尽管后来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补正说明书,但其内容都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修改不予考虑。复审委员会仍认为该申请的内容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法定主题,故复审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叶某不服复审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
【问题】 1、没有同计算机相结合的汉字编码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授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评注】 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脑思维活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产生结果。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按照这一界定,要获得专利授权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且这一方案应该解决技术问题,利用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实用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叶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发明专利申请,因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原始说明书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叶某的补正说明书的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项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汉字编码法与计算机技术有机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作为单纯的汉字速查法和编码法由于缺乏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只能被确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启示我们,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内容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并且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要求。在区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应以“技术”二字为核心。凡是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上的贡献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相反,如果该方案不是“技术”的,则不能得到保护。

2、专利法第五条,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

两个含义:
第一、申请专利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凡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同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国家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对基因专利的认识

《审查指南》认为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基因产品的专利性态度是认为经过人为(分离或提纯)作用而产生的基因,若符合专利法上的三性要求,基因及基因方法都是可专利的。我国不同意对基因结构和排序发现给予专利保护的。以免以后的许多相关研究、实用工作受到制约。我国的规定还是要求申请者同时出示基因结构排序和实用性内容(比如说有确切功能的蛋白质),具备了确定的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
专利局将基因及相关的蛋白质作为一种化合物予以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了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实行专利保护,这样会使得如果某种基因作为诊断疾病的方法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生能够自由地利用各种先进方法来诊断治疗疾病,将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排除在专利法的客体之外,
是合乎多数人的利益和我国国情的。
修改后的专利法加入了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条款即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所以相应的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以上为个人鄙见,谢谢。

4、专利权中的“遗传资源”怎么理解?

您这么理解是不正确的哦。
专利法的原话是这么说的“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版者利用遗传资权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也就是说,遗传资源的获取渠道和利用渠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才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涉及到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时都需要提交一份遗传资源披露表,写明其获取途径。
只要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还是可以获得授权的。您也可以在专利库中进行检索,很多菌株、dna片段等都是获得了国家专利权的保护的。

5、与遗传有关的现代科技的发展、研究

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强化生物经济发展基础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对于农业等生物技术产业的革命性发展及多功能实现,呈现了广阔的空间和深远的前景,同时也大大凸现了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生物遗传资源的战略性地位。中国幅员辽阔,生态环境多样,物种资源丰富,发展生物技术具有相当优越的遗传资源禀赋,而这种生物遗传资源禀赋是我国农林业科技自主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地位的可靠资源基础和显著优势。然而,这种基础和优势不仅受到多种因素的威胁,而且受到生物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策略地处理好生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关系,同时处理好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生物遗传资源是生物经济发展的基础

1.我国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国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样,孕育着极其丰富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物种。我国有维管植物约30000种,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我国动物的丰富程度位于世界前列,有脊椎动物6300余种,其中兽类607种,鸟类1294种,鱼类3970种。我国的微生物资源十分丰富,已查明约11600种,其中菌物约9000种,可培养微生物约3600种,多数微生物种类尚未查明和记载。

我国是世界农作物起源的八大中心之一和世界四大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并具有世界“花园之母”的美称。中国具有7000多年的文明历史,中国的先民曾引种、栽培、驯养、繁育了大量的动植物并使之成为家禽家畜和农作物。中国栽培农作物有600多种,其中237种起源于中国或中国作为起源地之一。56个民族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各自鲜明独特的传统和经验,包括传统的宗教文化和医药,形成了具有不同民族特色的农、林、牧、副、渔的生产方式,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极为丰富。世界著名的中国传统医药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是许多相关产业的珍贵创新资源。

2.生物遗传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生物物种资源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农业发展的基石。每个生物物种都包含丰富的优良基因,基因资源的挖掘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给人类带来文明。一个基因甚至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乃至一个民族的兴衰。矮秆基因的发现导致了全世界粮食生产的“绿色革命”;水稻雄性不育基因的利用,创造了中国杂交稻的奇迹;优质羊毛基因的育种应用直接繁荣了澳大利亚的畜牧业生产。过去数十年来,全世界植物新品种不断推新,粮食亩产快速提高,正是得益于生物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的贡献。生物物种资源的拥有和开发利用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3.生物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生物经济的发展

人类步入生物经济时代的显著标志之一是生物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生物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生物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生物经济的建立。而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和激活生物经济发展的动力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依照WTO专利规则和我国现有《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外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能够直接保护的生物资源可以分成两类:微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其中,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生物分子主要有基因、载体或重组载体等。此外,依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和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保护。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与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得到持续发展,促进了农业、林业和医药的产业发展。例如:微生物专利申请数量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稳步持续增长,今后几年申请量很可能进一步持续增长;基因专利申请总量较多,2003年之后专利年申请量基本上稳定在1100件左右,估计今后几年会出现显著的增长;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农业部已经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共2996件,其中,2005年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950件,授予品种权195件,分别比2004年增长29.3%和38.8%,使我国品种权年申请量跃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包含生物成分的药物专利申请总量达3万多件,2003年达到4123件。

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

1.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丧失严重

由于人口增长、对生物物种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外来物种的引进、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原因,目前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严重。《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第一卷,2004年)的评估结果表明,我国的生物物种濒危情况远比过去评估的比例高,各类生物物种受威胁的比例普遍在20%~40%。由于土地开发,许多物种的原生境丧失,例如,上世纪60年代考察时在云南景洪发现24处普通野生稻的分布点,而现在仅存一处,并且面积大量萎缩。农业部1999年对我国畜禽种质资源调查的结果表明,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和品种单一化,部分畜禽种质资源已经灭绝,严重濒危的畜禽品种达37个。外来入侵物种的大量生长和蔓延也对生物物种的生境造成严重威胁。此外,气候变化将对许多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威胁,其影响程度目前还难以估计。

2.生物遗传资源大量输出国外

近一两百年来,许多西方国家一直重视对中国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搜集和保存,中国物种资源不仅丰富了世界各国的生物多样性,也为繁荣世界各国的经济做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和生物学科研机构与国外机构在生物资源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日趋活跃,许多科技人员在国外合作研究过程中,对合作方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生物遗传资源。这些资源通过生物技术,创造出许多生物品种及其产品,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然而,生物技术的开发者与遗传资源提供者之间并未能形成公平惠益分享的机制,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从遗传资源研究开发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在使用生物技术产品时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专利费。

由于非法收集、采挖、走私、私自携带出境等,也使生物物种资源大量流失境外。有些境外商业公司在中国各地搜集珍贵花卉植物资源,导致我国西南地区大量珍贵花卉资源,特别是珍贵的兰科植物资源遭到破坏和流失。

但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惠益分享制度还没有形成,也缺少针对生物资源、生物材料和具有品种权植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无法遏制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的现象。此外,国内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普遍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3.生物资源知识产权遭到抢注

经济全球化以来,知识产权问题成为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核心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多边和双边关系的重要议题和争端热点,而与生物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直接导致与生物资源及其相关生物技术的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而世界上大多数生物技术专利的申请者和拥有者是发达国家的大型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大生物技术公司不仅专利数量多,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垄断。例如,哥伦比亚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几个国家之一,但是在该国申请的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专利,有90%以上是外国公司的,使本国对其国土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专利的限制,其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抢注。过去几年中已发生一系列抢注知识产权的案例。例如印度香米、墨西哥的传统高油玉米、印度姜黄和中国野生大豆标记基因等事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忽视对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多科技成果没有及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大量宝贵的资源流失。据统计,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到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印度、新加坡等国占7%,而作为中药大国的中国仅占5%左右。我国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而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

三、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战略举措

1.推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潮流

目前,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已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后续谈判的焦点,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发达国家借助先进的生物技术正在通过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要求与发达国家公平分享因利用其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001年通过的《波恩准则》就是旨在公平分享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由于《波恩准则》只是一个自愿性文件,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要求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于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2002年南非全球高峰会议通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在其第44段提出,采取行动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内,考虑到《波恩准则》,经谈判建立一个国际制度,以促进和保障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得到公平及公正地分享”。200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57届会议通过的第57/260号决议,也请《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采取必要步骤以履行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做出的承诺。目前,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谈判正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紧锣密鼓地进行。

2.加强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家行动

针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严重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已表示了关注。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加强生物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管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国务院17个部委组成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提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管理立法、建立物种资源进出境查验制度、开展全国重点物种资源调查、在对外研究合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15项重大措施。

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也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物资源管理制度,做好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提出:要抓紧拟订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严格防范遗传资源流失。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其他10多个相关部门,正在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定,已完成《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06-2020年)的编制工作,对今后10多年的物种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出规划蓝图和优先领域,该《规划》将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持续利用相结合,提出在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国家环保总局联合11个相关部门,完成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研究,提出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目标、重点、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

3.加强国家立法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开发利用与惠益分享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国家对遗传资源拥有主权,同意获取与否取决于国家政府,并服从于国家立法。因此,需要加强国家法规体系建设,规范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共同商定的条件处理惠益分享的安排,以便与谈判中的国际制度相接轨,最大程度地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生物多样性大国如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印度、菲律宾等已在国家立法措施方面取得较快进展。相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不足和需求,迫切需要完善。

《公约》第15条第2款同时要求“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因此,在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程序和处理好惠益分享的同时,要以积极的政策促进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使遗传资源能够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4.以生物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来发展生物经济产业

世界经济一体化缘于世界技术体系标准的统一性。以基因工程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已逐渐使传统的生物资源概念发生变化,竞争性优势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对生物遗传信息的认识、掌握和利用,实质是一种知识优势、技术优势。“遗传资源”、“基因资源”正替代生物资源、种质资源,成为现代经济运行体系的新概念。

需要将遗传资源的管理纳入国家战略性资源管理的范畴,加强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研究,全面开展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种质特性的本底调查工作,摸清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状况及变化趋势,为制订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要鼓励技术创新,以带动产业发展,实现生物产业快速、健康地可持续性发展,提升生物技术国际竞争力。

现代生物技术的持续创新和重大突破,是新世纪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标志。现代生物技术是生物资源和技术的综合体,而知识产权成为运用创新技术抢占生物资源的最为有利的武器。鉴于我国目前生物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我国相对研究水平较强的领域,我们应当主要通过促进生物技术研发创新,增加具有原创性的专利、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拥有量,来掌控生物资源和发展生物经济产业;对研发水平较弱,完全处在资源提供者地位的领域,应当采取防御守护的保护方式,防止资源流失。(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吴晓青)

6、如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中国现有的遗传资源

新修改的专利法对此已有所规定。
第26条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7、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能授予专利权吗?

要提供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和直接来源的,如果获取遗传资源的方法是回违反法律规定的答,肯定是不能授权的。前段时间看一本书里讲这个法条的依据,记得是说如果遗传资源的来源涉及到国外的遗传资源,还要考虑该国是否允许别国就该遗传资源专利。这一块还涉及到一些国际合约,挺复杂的。

8、专利权法问题

是指来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材料、生物材料、生物资源、遗传资源的关系
一个生物体一定含有遗传讯息,但是遗传材料不完全是生物材料。如欧洲红豆杉叶片在试管中纯化分离出来的核酸,可说是遗传材料,是制造出紫杉醇的遗传讯息,但试管中已经没有紫杉醇这种生物材料了。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有时不容易区分清楚,例如外销到国外作花材的植物活材料,本身用作切花,用到的是生物材料:可是若有人拿去种,或者拿去分析其药用的成分,那就是用到了遗传资源。同样的,到野外采野草当草药吃,利用的是生物材料,拿去当药卖,卖的虽然也是生物材料,然而若有心人买回去繁殖,将来就可能作为遗传资源。

9、为什么说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可以授权啊,认来真看清专利法5条:“对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前提是违反法律利用遗传资源的,不授予专利权。法5条重点在于是否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果你是依靠遗传资源申请的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要填一份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下来源,审核通过,就可以下一步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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