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
1、申请专利确定稳定性与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简单来说,就是证明该专利具有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无论是对于应对专利侵权纠纷,还是支撑专利推广,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
需要了解的是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但是同样如果这样的情况下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而我们所得到的信息则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指定的实质审查部门专门作出,其结论具有法律依据和官方地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审查范围的扩大,审查部门的专业性和唯一性,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过程性质上属于“实质审查”,使得其仍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专利权评价报告官费,而专利权检索报告请求费为2400元。
2、论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和区别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层面:先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来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看出,发明可以保护的主体比实用新型多,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结构方面的(包括层结构),不能保护方法、材料之类,但是发明专利除了可以保护结构层面还能保护方法、材料等。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二者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角度考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考虑的。
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或者立体造型或者二者之结合。
从专利申请审查来看: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的、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另外,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即专利性审查,较为严格,而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形式审查,不涉及专利性审查。换句话说,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文件不出错(明显出错)都会授予专利权。
从审查周期来看;从审查周期来看,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3、5年是正常的,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较短,快的几个月,慢的也只要一年左右。
从专利权的稳定性来看:从专利权的稳定性来看,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所以一旦获得专利权,其权利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被无效,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即使获得专利权,其权利也非常不稳定,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从专利权保护依据上来看: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申请案中的附图及说明书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受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申请案中的图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从保护期限来看:从保护期限来看,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则是10年。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的稳定性属于专利的什么质量
一般是指专利权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
因为任何专利都是经政府审查后授权的,但是审查的力度和条件有限,有可能使一些实际上不符合专利要求的申请得到授权,这样的专利稳定性就差,而且在制度设计上是通过专利无效请求程序来解决.
例如,发明专利由于经过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就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就低.
4、专利的稳定性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指专利权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
因为任何专利都是经政府审查后授权的,但是审查的力度和条件有限,有可能使一些实际上不符合专利要求的申请得到授权,这样的专利稳定性就差,而且在制度设计上是通过专利无效请求程序来解决.
例如,发明专利由于经过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就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就低.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所以没有稳定性,但为什么要授权?
一种技术如果满足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就可以申请专利了,专利三性并没有稳定性。
6、在我国各类专利授权中,专利稳定性最好的是?
发明专利。
它是三种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中最稳定的,因为它的技术性最强, 所以审查得最为严格,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其次稳定性较好的是实用新型专利。
一般稳定性强的发明专利,都不容易被无效或部分无效。
7、什么是专利稳定性
一般是指专利权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
因为任何专利都是经政府审查后授权的,但是审查的力度和条件有限,有可能使一些实际上不符合专利要求的申请得到授权,这样的专利稳定性就差,而且在制度设计上是通过专利无效请求程序来解决。
例如,发明专利由于经过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就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就低。
8、专利技术的最重要评判标准是什么?
一从技术上本身出发
专利技术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方案,将这种技术方案变成现实的产品,还要经过初试、中试、批量生产等开发过程。因此,企业在购买专利技术时,首先要考察该技术开发到什么程度,是否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其次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对该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以确保选到合适的技术。一般来说,遇到以下情况应慎重考虑:
1、需要较高实施条件的专利
有的专利技术虽然效果较好,但其需要的工艺超出现有的工艺水平,或其原料、设备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会使生产成本较高,影响到实施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技术效果很好,市场前景也很可观,购买时仍需慎重考虑。
2、技术复杂且涉及相关技术太多的专利
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会面临人才、设备、材料、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制肘,实施中会遇到很多不确定因素,故不太适合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紧缺的小企业接产。
3、不符合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方向的专利
这种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可以取得较好效益,但技术的生命力会比较短,很快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此不宜作长线投资。
二从专利应用情况出发
专利的实施情况关系到实施的难易和实施效益等,在购买专利技术时也应当予以关注。一般来说,若该专利技术已经实施,则成熟程度更大一些,若该专利技术尚未实施,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方可引进。若该技术已经过多次转让,则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确定市场份额的占有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对该专利的检索分析,确定该专利在市场上的生命力。例如,一项首创性的基础发明,若在其后较长时间内没有相关专利问世,说明该专利还处于生命的初始阶段,与商业性生产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引进该技术可能得不到眼前的实惠。若一项专利曾一度频繁地出现相关专利,形成一个高密度时期,而现在距那个时期已过去了若干年,其专利的有效期限所余不多,说明这一技术已进人衰老阶段,引进时应特别慎重。
三明确专利的法律状态
所谓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指该专利的种类、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出质、权利是否移转等重要事项。作为专利技术的受让人,必须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要明确专利的种类及专利稳定性的程度
我国专利法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不仅保护期限不同,而且审查程序也有实质性的不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即予授权,而对发明专利申请除初步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程度较差,企业在购买专利时最好通过检索予以确定。
2、要了解该专利是否有效
专利权可因专利权人声明放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等原因提前终止。这一点,应特别引起受让方的注意。
3、其他情况
还要了解该专利的专利权是否移转,是否在国外申请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是否是共同权利人和共同发明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