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实施细则
1、美国专利法 pre-aia是什么意思
在美国发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AIA)生效后,美国专利制度从先发明制改变为先申请制,所以Pre-AIA是之前的情况。
2、美国专利诉讼规则 判例 怎么样
一、美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基本情况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01年1月1日最先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以来,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已经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国有29个联邦地区法院已经正式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的要求、侵权案件及无效案件的诉讼文件的提交,以及马克曼听证程序的过程及时间表。需要特别指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只是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的重要补充,不能取代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
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对美国境内的专利上诉案件拥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因此美国专利法在实体内容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不同的联邦地区法院制定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这些规则只是涉及专利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美国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自案件管理会议(the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简称“CMC”)召开之日起14天至30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美国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提出答辩或者动议后15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再如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华盛顿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10天内将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确认被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同时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原告(专利权人)应当确认被控侵权行为是字面侵权和/或等同侵权。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告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涉及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术语。
少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确认被诉专利侵权行为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涉及帮助侵权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来说,这样的规定显得特别重要。
另外,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是否必须披露对方当事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也不尽相同。
三、专利无效诉讼案件
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专利权人的,有关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因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大体上就参照了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对于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来说,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核心就是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披露其据以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具有可预见性和或具有显而易见性的现有技术,同时还必须将现有技术与涉案权利要求的每项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后形成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涉案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来说,大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对其所依据的现有技术的特定组合予以确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中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规定包括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必须确认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处理,必须提出涉案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问题、可实施性问题以及书面描述的充分性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客体的范围)不断作出新的判决,因此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以专利法第101条为依据提出专利无效变得越来越重要。另外,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也常常将涉案专利不具有强制性作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例如专利权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等。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和要求,但少数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却作了明文规定,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对于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不同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差别较大,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周之内,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则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个月之内。
四、诉讼主张的变更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诉讼主张的变更问题。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了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和最终诉讼主张,最终诉讼主张独立于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当事人需要将这两种诉讼主张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则只规定了单一的诉讼主张,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诉讼主张就自动成为最终诉讼主张,当事人在该特定时间点之后可以根据特定原因再进行变更,例如为遵守法院做出的对己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令而变更诉讼主张、为其他正当理由(good cause)而变更诉讼主张等。
五、诉讼文件的提交
在一般的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交什么类型的诉讼文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专利诉讼来说,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专利诉讼中的很多诉讼文件都包含一些比较敏感的商业信息。同其他类型诉讼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相比,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通常规定,对于某些诉讼文件,按照规定负有提交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交,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甚至审理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提供。至于诉讼文件中需要披露的问题,有一些代表性的条款。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侵权诉讼主张时,应当提交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每一项销售或者允诺销售的文件。”再如“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有关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概念、实施应用、设计、开发的所有文件”,以及“每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档案的复印件”等。
对于专利无效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时,该当事人应当提交“源代码、说明书、原理图、流程表、插图、配方或者其他文件,足以说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构成要素的操作情况”,同时还应当提交“未出现在涉案专利申请档案中,但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确认的每项现有技术的复印件”。
在涉及故意侵权案件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中,律师意见的披露也是一项重要问题。很多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当事人在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权利要求解释令”后要提交其律师的辩解意见或者提交放弃辩解权利的声明。
六、权利要求的解释
几乎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及相应的时间表,具体包括术语交换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建议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共同声明的时间以及进行马克曼听证程序的时间等。
有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对权利要求解释中术语的数量进行了限制,最常见的规定就是最多不超过10个术语。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尽力“减少或者解决分歧”。
对于当事人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同时交换和先后交换,其中先后交换一般都是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在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方面,最为特殊的就是伊利诺伊州北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该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被诉侵权人应当首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因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很可能就是“平常意义”的解释。
3、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1、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2、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3、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专利申请之流程图(1) 提交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及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三个途径提交美国专利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及具体要求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由发明人、企业或其授权的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同时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检索 →实质审查 → 申请人答复 → 再次审查 → 做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权利冲突委员会提出上诉。 各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三、部分申请流程简介(各申请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1、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称之为国内优先权,临时申请不可直接获得授权,但可自申请日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变更为正式申请或者在12个月之内申请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2、信息披露义务(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据相关法律与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专利申请时,要求专利申请人承担对该专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术的告知义务。
3、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为继续申请。
4、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称为部分继续申请。
5、美国专利再颁申请
再颁申请的核心是允许专利权人在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的两年之内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查来获得保护范围相对于原授权保护范围加以调整的权利要求。
6、美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
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审查程序,以缓解案件积压压力,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途径。
四、授权条件按照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相关规定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5.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6.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该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五、美国专利审查概况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收到来自各国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 申请量及待审周期数据
2、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1)单方复审程序
第三方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涉及的无效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权后的九个月内提请该程序。涉及的无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无效理由。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专利。
(3) 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九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予的所有专利。双方复审程序也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
六、商标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
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
七、版权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
4、美国专利申请途径是什么?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
美国专利申请途径是什么?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中国有专利申请,当然在美国也有,很多人想要在美国进行专利申请,那就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申请途径,这是很重要的一点。那么在申请中对于特殊程序又是什么意思呢?美国专利申请途径是什么?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内);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1、针对申请人为小实体的费用减缓程序。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为下述三类主体或情形时,可以享受包括申请费在内的多项费用50%的减免,中国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获得费用减缓的权利,以便于减轻申请费用的负担。2、信息披露程序。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和文献数据、检索报告、审查意见等)要告知美国专利局。3、继续审查程序。该程序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驳回后申请复审程序,依据美国的专利法,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6个月内提出,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4、分割申请程序。该程序类似于中国专利单一性的问题,美国的分割申请程序是审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35USC)121、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5、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程序。由于美国专利审查程序和制度较为复杂,审查授权的周期较长,因此,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试运行PPH程序。关于美国专利申请途径是什么?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美国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5、在美国申请专利了,职务专利发明人有像中国一样规定2%的实用利润吗
下面是法律条文,但是中国目前不好处理类似问题。
法律条文:
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根据专利客体不同分为两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取不低于2%,外观设计专利应提取不低于0.2%。这里的2%和 0.2%,应当指实施每一项具体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得到的报酬标准。具体讲就是:
(1) 一个产品是由一个专利组成,制造销售产品就是实施专利,实施专利也就是制造产品,假如单位实施这个专利后获得了税后利润100元,则应按2%(发明或实用 新型)和0.2%(外观设计)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支付2元(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0.2元(外观设计)。而不论其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多 与少。
(2) 一个产品是由已有技术改进而成,其中包含了一项专利技术,也包含有已有技术。单位实施这个新产品后,得到的税后利润是100元,这时则应区分其中专利技术 带来的利润是多少,假如可以计算出专利技术带来的利润是50元,则应当从这50元中提取2%(1元)或0.2%(0.1元),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
(3) 一个产品由多个专利组成,对完成每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也是一样,应当看每一项具体的专利在实施中所作出的贡献大小。假如一个产品中有10项专 利,实施产品后单位得到的税后利润是100元,平均每项专利带来的税后利润是10元,对发明人支付报酬时,则应在每项专利带来的10元利润中分别计算,假 如其中有5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另5项为外观设计专利,则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人或应支付的报酬是10元的2%,即每项专利的发明人可得0.2元;对每 项外观设计设计人应支付报酬是10元的0.2%,即每项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应得0.02元。这样计算下来,单位在得到的总利润中实际上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的报酬总和仍不会超过总利润的2%和0.2%。
(4) 一个产品中含有多项专利,而这些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为一个人。比如,一个产品中有三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还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当这一产品由本单 位实施后,单位应向该发明人(设计人)支付的报酬仍应当以该产品实施后,根据其中每一项专利在该产品税后利润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应向发明人(设计人)支付 的报酬。假如产品的售后利润总计为100元人民币,其中外观设计占10元,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占20元,则对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的报酬为10元的 0.2%,即0.2元,三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取得的税后利润共占60元,则应支付给发明人的报酬为60元的2%,即1.2元,两项加在一起,单位应向 发明人(设计人)支付的报酬为1.4元,占四项专利税后利润的2%,占整个产品税后利润的1.4%。
(5) 不论一项产品中有几项专利,无论每项专利中有多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的报酬是按照每一项专利计算的,而不是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数计算的。也就是说,不论发明人设计人多少,都共同去分享2%和0.2%。
实 施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 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条是从原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修改而来的。修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许可他人实施包括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这样修改也符合 合同法的规定。二是将“收取的使用费”改为“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这样,修改目的在于使文字表达更为准确。三是将报酬提取比例从原来的 “5%-10%”改为“不低于10%。这也是为了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更多的利润,体现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
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本章关 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这条是从原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修改而来,主要修改点是将原实施细则中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改 为“中国其他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里的参照执行是指:在无其他法律规定、约定的情况下予以执行,即如果中国其他单位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方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有其他约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则也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办理。
为 了确保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发生的奖 励和报酬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正式规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旦因奖励、报酬与原单位发生争议,寻求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利益有了明确的依据。
6、有关专利权(早期专利权体系,美国专利权系统,专利权的目的、特点)
专利权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美国专利法http://www.cnpat.com/worldlaw/patlaw/us_pat_cn.htm
7、专利申请的授予原则都是什么?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2016年11月,中国专利局2015年受理了国内外申请者逾110万件专利申请,占全球总量近40%,超过美日韩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