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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奖励专利

发布时间: 2022-05-22 09:23:20

1、关于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的介绍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江苏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得西南地区天然气资源之优势,承继天然气化工摇篮之底蕴,继往开来,致力于天然气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1.8亿元,总资产25亿元,现有7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员工2500余人,形成了集团化经营架构。公司总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并在重庆市江北区、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潼南县和内蒙古阿位善盟等地建立了生产基地,经过八年多发展,已建设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天然气精细化工企业。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属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十强,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03年以来,公司连续五年被评为重庆工业50强,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2004年起,连续四年进入重庆企业100强、中国化工500强; 2007年,公司被评为重庆市文明单位、重庆市十大创新企业;2008年公司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状、重庆市十佳学习型企业。八年来,紫光化工销售收入年均增长78%,利税年均增长110%。2008年,公司销售收入21.73亿元,利税6.59亿元,跻身重庆市骨干工业企业行列,成为我国天然气精细化工行业领跑者。紫光化工在地方政府、公司股东的信任和支持下,先后成功地购并重组了7家企业,不仅快速形成了主导产业的规模优势,而且延伸了主导产品的产业链,奠定了紫光化工的行业领导地位。2001年收购永川化工厂部分资产;2003年整体收购永川化肥总厂,整体租赁重庆制药九厂;2006年整体收购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07年整体收购重庆天玄化工有限公司;2008年控股重庆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重庆市容器厂。通过注入新机制、新产品、新技术,盘活了数亿元的低效存量资产,安置下岗员工千余人就业,并实现重组企业当年赢利和快速发展,获得了“点石成金”的美誉。紫光化工依托西南地区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打造国内一流的氢氰酸及其衍生物产业平台。公司主导产品全部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并保持国内60%以上市场份额。亚氨基二乙腈、苯胺基乙腈为公司创制的化工中间体,均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苯胺基乙腈连续八年保持60%以上的全球市场份额;亚氨基二乙腈获国家专利授权,目前已形成20万吨/年生产能力,并完成了40万吨/年甲醛、30万吨/年氨醇、20万吨/年硫酸等大宗原料的自主配套,成为全球装置能力最大、市场份额最大的亚氨基二乙腈制造商,为我国草甘膦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TMOF、DHP产品为世界500强企业长期配套供应,在欧洲市场销售额累计达到近5亿元,并成功签订了2008-2012年长期供货协议,紫光化工成为全球市场份额最大的TMOF、DHP产品供应商,有效地提升了紫光化工在国际精细化工行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紫光化工秉承建设技术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本质安全型“四型”企业的理念和目标,坚持自主创新,发展产学研结合,走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集成创新之路,形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紫光化工技术中心于2007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重庆市化工行业目前唯此一家。中心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的重庆应用技术研究院内,建设了多个实验室,并与四川大学、西南大学等高校成立了三个联合实验室。中心拥有国内一流的研发设备和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研发人才,并取得了一系列在国内外有着重大行业影响的科技成果,形成了在国内HCN及其衍生物领域具有领先优势的技术创新体系。公司研发项目梯次推进,技术创新硕果累累:现有9项发明专利授权和申请,2个国家重点新产品、1项“九五”国家技术创新优秀项目、1个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个国家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1个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一等奖和6个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等。紫光化工秉承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并重的发展理念,依靠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工艺,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坚持按销售收入比例提取安全环保专项资金,安全环保设施建设累计投入资金超过1亿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使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三废”治理、节能减排和本质安全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建设成为精细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特殊化学品制造商;建设成为“技术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本质安全型”的现代化工企业;建设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紫光文化特色的和谐企业。

2、重庆鸥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鸥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07-18在重庆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一巷4号3幢2-5-2。

重庆鸥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15MA600PM145,企业法人甘小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鸥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标识标牌;室内外装饰工程、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设施、公路护栏销售及维护;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LED显示屏、通讯器材、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劳保用品、家具、健身器材、百货、五金、机电设备、建材、农副产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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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长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是什么?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首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现金及1万元创新券补助,并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4、国家专利号查询网 ZL201020157906.1是想看看这个专利是真的吗?

这个实用新型专利号是真的,已经无效了!
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旋耕刀总成,包括:刀轴和固定设置在刀轴上的旋耕刀片,在刀轴上位于圆周方向相邻的旋耕刀片之间固定设置有横截面为弧形的弧形板,所述弧形板的弧形弯曲方向与旋耕刀片弧形弯曲方向相同;本实用新型旋耕刀总成具有了平整耕地,不缠草,将杂草埋于泥里,能耗低,耕深稳定,能保护旋耕刀片,使耕后的地不易渗漏、操作安全等特点,更实用于农业生产。
申请人:张小琴刘明刚
地址: 401223 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垭口村白甲林组75号
发明(设计)人:刘明刚
旋耕刀总成 无权
申请号:201020157906.1 申请日:2010-04-13

5、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如下:

一、重庆独生子女补助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1、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重庆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必须保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并且独子的母亲未满49周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最后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或交给单位办理。

四、无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无工作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女职工单位申请,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长寿区奖励专利扩展资料: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2、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请再生育获得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放新版《再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再生育服务证》需张贴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为三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4、《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别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5、《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余编码含义均与《生育服务证》一致。

6、《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网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7、新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式样见附件1、2)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6、94年,重庆市长寿区征地,未满16周岁不能得到补偿,现在能否得到?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发〔2008〕9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1执行。

2. 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标准按照被征地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分配到户的方案,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1.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

2.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后,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4标准提高5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4标准提高50%给予补偿。

4. 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增购自然间的按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乘以增购自然间面积计算。

被征地拆迁户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 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离异未再婚人员不属增购自然间对象);

(3)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未结婚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包括因下岗失业或残疾,回到住房安置对象身边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儿媳、女婿等),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父母或配偶)居住的。

6.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包干一次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200元计算。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属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发给600元搬迁补助费。

7. 实行拆迁奖励。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手续、户口簿与征地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了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1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和未按约定拆迁的不予奖励。

(五)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除外)补偿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1. 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农村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十年及以下士官及义务兵;

(4)劳改劳教人员。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3.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不符合征地农转非安置条件的人数不计算在内)。

若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4.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5.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新征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需求。建设单位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住房。若因户型限制,每人购买定向销售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和本辖区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行业主管涉及方面的补偿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房屋拆迁后自建住房(城市、镇规划区外)、定向销售住房(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以及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长寿府发〔2005〕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1. 2008年1月1日前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

2. 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

3. 2008年1月1日后依法批准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 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600

粮食类
1100

说明:1.蔬菜地指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

2.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面(含除养鱼外的其他水产养殖)面积补偿(含鱼苗及其他水产养殖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附表2:

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果树
未嫁接苗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M2












2―3

1―2

18―20

20―22

22―44

44―77

77―110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扦插苗

5―10株

10―15株





2―3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栽未扦插苗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M2








2―3

1―2

5―6

6―10

10―20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新栽未扦插苗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M2








2―3

2―3

3―5

5―10

10―20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成片树苗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M2










4―5

2

2―5

5―8

8―15

15―26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 果 树
成片树苗

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M2








4―5

2―3

3―11

11―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11―33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6―8

8―15

15―26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 尾 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1

花木
苗圃

木本花 (含草本花)
M2


4―5

2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 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2. 药材树及其它经济林木参照干果类进行补偿。

3. 自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

4.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3000元<span lang=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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