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专利申请
1、如何在欧盟申请发明专利?
申请人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EPO)提出申请。EPO会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当申请人接到检索报告(从2005年开始欧洲专利局推出“加强的欧洲检索”-即在申请日后6个月后与检索报告一起出具一份关于专利性的简短书面意见)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核准的可能。EPO于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会公开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出实审请求的同时,需从EPO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实审费和指定费。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会收到EPO的审查意见。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核准通知。申请人同意进入领证阶段时,需付领证费并递交专利申请范围的其它两种语言的译文。同时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EPO该专利要在哪些国家生效。确定生效国后,需要将此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成员国要求在核准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即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年各生效国都需缴纳年费。
申请欧盟专利时,只要交纳7个国家的指定费,就可以将专利申请指定到所有欧盟国家,但是如果想在各个国家得到保护,还必须在各个国家办理证书手续,重要的是还需要翻译为各个国家接受的语言,比如在德国必须用德语。
申请欧盟专利的费用是非常昂贵的,基本的申请费加检索费是1170欧元,实质审查费是1490欧元,加上7个国家的指定费560欧元,那么申请一个欧洲专利需要花费的官费就将近3000欧元,而国外专利律师的代理费还没有计算,再加上国内代理费,大约需要5-6万元人民币。
适用于所有指定缔约国内的欧盟专利异议程序是无效欧盟专利的唯一机会,如果丧失该机会,必须在不同的缔约国内提起单独的国内无效诉讼。
欧盟专利在授权后9个月内可以提起异议,官费635欧元。德国专利在授权后3个月内可以提起异议,官费200欧元。
专利的无效费用是相当高昂的,在德国无效一个专利的官费在2万欧元。而实用新型没有异议程序,其无效费用较低,仅需要300欧元。
综上所述,在相应的时间内提起专利异议的费用较低。通过这样加大成本的方式,使专利无效的提起相对困难,也保障了专利质量。
2、欧盟专利怎么申请?欧盟专利申请费用多少?
欧盟专利怎么申请?欧盟专利申请费用多少?申请欧盟专利是很有难度的,即使是一般的代理机构都未必能申请成功。除了专业性强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申请欧盟专利对指定国的选择。根据政策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未来的专利价值增值计划,都需要专人给专门的意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下欧盟专利怎么申请?欧盟专利申请费用多少?欧盟专利怎么申请?1.因国际知识产权这一块需要代理机构代为申报,以确保申请人获得知识产权最大的价值。2.前期沟通结束后,欧盟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向欧盟专利局提交申请,语言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3.或者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欧盟专利局发出通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有递交修改要求的权利,但此期限不可延期。4.欧盟专利局对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当申请人收到欧盟专利局检索报告时,可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注: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所以检索报告一般是在公布后才发出来。欧盟专利申请费用多少?(A)欧盟专利申请官方费用:申请费、检索费、指定费、权项附加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费以及年费。注:以均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准确递交,不涉及因期限届满补缴文件或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问题;(B)国内代理费机构收费情况不同;有的是分段收费,即自递交申请到收到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收取一笔费用,后期再依情况收费。有的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即在每笔国外代理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国内代理费。具体如何收费,由申请人与国内代理机构协商确定。注:只要交纳7个国家的指定费,就可以将专利申请指定到所有欧盟国家。申请欧盟专利基本的申请费加检索费是1170欧元,实质审查费是1490欧元,加上7个国家的指定费560欧元,那么申请一个欧洲专利需要花费的官费就将近3000欧元,因为国际汇率时有波动,可根据当时汇率结算,此数据仅供参考!关于欧盟专利怎么申请?欧盟专利申请费用多少?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欧盟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3、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有哪几种类型?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迈出国门发展,而欧洲就是个热门地。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欧洲专利申请的相关问题。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有哪几种类型?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之中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有在国内才能进行,在欧洲只能申请发明和外观。欧洲专利申请有哪几种类型?1、 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2、欧盟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 28个国家有效。 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以上便是小编对于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有哪几种类型?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更多专利申请问题,大家可到八戒知识产权进行咨询。
4、欧洲专利申请时间要多久?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随着欧盟英国的推出,其市场对于中国品牌需求也将增大,如果你想要在这时进行欧盟专利申请正是时候,但是欧洲专利申请时间要多久呢?这可能是大家需要关注的问题。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事宜。欧洲专利局仅负责发明专利申请事宜。欧洲专利合作条约目前有成员国34个:(AT奥地利,BE比利时,BG保加利亚,CH瑞士,CY塞浦路斯,CZ捷克共和国,DE德国,DK丹麦,EE爱沙尼亚,ES西班牙,FI芬兰,FR法国,GB英国,GR希腊,HR克罗地亚,HU匈牙利,IE爱尔兰,IS冰岛,IT意大利,LI列支敦士登,LT立陶宛,LU卢森堡,LV拉脱维亚,MC摩纳哥,MT马耳他,NO挪威,NL荷兰,PL波兰,PT葡萄牙,RO罗马尼亚,SE瑞典,SI斯洛文尼亚,SK斯洛伐克,TR土耳其)。还有四个延伸国:AL阿尔巴尼亚,BA波斯尼亚和黑塞歌维那,MK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RS塞尔维亚。自2009年4月1日起,缴纳指定费后可以指定所有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如果希望保护的国家较少,可以直接在这些国家递交申请,或将PCT申请直接进入这些国家阶段。申请期限:要求优先权的普通申请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5、有哪些国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几十个国家都可以申请,国内也可以申请,但是国外一些国家申请专利授权时间会比国内的快一些的。
6、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与国内有何不同呢?
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与国内有何不同呢?今天八戒知识产权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两种:1、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2、欧盟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呢?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之中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有在国内才能进行,在欧洲只能申请发明和外观。
7、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欧洲专利简介 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 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 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
3、委托书
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
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 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 31 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 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 EPO 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 (EESR) 。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
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 83、84 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 52、54、56、57 条)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 96条第 2款和第 86条第 3款) 。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 EPO 缔约国欧洲专利 (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 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 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 64 条第 1 款) 。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 102 条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 58 条)。如果申请人在 EPO 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 91 条第 1款 a项和 133条第2款) 。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 个或3 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 (RO) 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 (IB) 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 (ISA) 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ISR) 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IPRP I) 。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 16 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 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 (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69条第一款规则)。 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 IPRP I 将替代 IPRP II 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 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 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 个月而非 30 个月。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 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6 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 (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EPO 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 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 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 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 5000 到 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 6000 到 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 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8、常用专利国别代码几种”号“
常用专利国别代码:
CN - China 中国
CX - Christmas Island 圣诞岛
CC - Cocos (Keeling) Islands 可可斯群岛
CO - Colombia 哥伦比亚
KM - Comoros 科摩罗
CG - Congo 刚果
CD -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刚果
CK - Cook Islands 库克群岛
CR - Costa Rica 哥斯达黎加
CI - Cote D'Ivoire (Ivory Coast) 象牙海岸
HR - Croatia (Hrvatska) 克罗地亚
CU - Cuba 古巴
CY - Cyprus 塞普路斯
CZ - Czech Republic 捷克
CS - Czechoslovakia (former) 捷克斯洛伐克
DK - Denmark 丹麦
DJ - Djibouti 吉布提
DM - Dominica 多米尼加共和国
DO - Dominican Republic 多米尼加联邦
TP - East Timor 东帝汶
EC - Ecuador 厄瓜多尔
EG - Egypt 埃及
SV - El Salvador 萨尔瓦多
GQ - Equatorial Guinea 赤道几内亚
ER - Eritrea
EE - Estonia 爱沙尼亚
ET - Ethiopia 埃塞俄比亚
FK - Falkland Islands (Malvinas) 福兰克群岛
FO - Faroe Islands 法罗群岛
FJ - Fiji 斐济
FI - Finland 芬兰
FR - France 法国
FX - France, Metropolitan
GF - French Guiana 法属圭亚那
PF - French Polynesia 法属玻里尼西亚
TF - French Southern Territories 法国南部领地
MK - F.Y.R.O.M. (Macedonia)
GA - Gabon 加蓬
GM - Gambia 冈比亚
GE - Georgia 格鲁吉亚
DE - Germany 德国
GH - Ghana 加纳
GI - Gibraltar 直布罗陀
GB - Great Britain (UK) 英国
GR - Greece 希腊
GL - Greenland 格陵兰岛
GD - Grenada 格林纳达
GP - Guadeloupe 法属德洛普群岛
GU - Guam 关岛
GT - Guatemala 危地马拉
GN - Guinea 几内亚
GW - Guinea-Bissau 几内亚比绍
GY - Guyana 圭亚那
HT - Haiti 海地
HM - 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 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
HN - Honras 洪都拉斯
HK - Hong Kong 中国香港特区
HU - Hungary 匈牙利
IS - Iceland 冰岛
IN - India 印度
ID -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IR - Iran 伊朗
IQ - Iraq 伊拉克
IE - Ireland 爱尔兰
IL - Israel 以色列
IT - Italy 意大利
JM - Jamaica 牙买加
JP - Japan 日本
JO - Jordan 约旦
C 授权专利(Granted Patent)
CzechoslovakiA 专利申请说明书(1990年专利法) a (Patent Application。Patent Law 1990) CS 前捷克斯A2 专利申请说明书(Patent Application) 洛伐克 B 专利说明书(1990年专利法)
(Patent。Patent Law 1990)
Czech A3 未经审查的专利申请说明书(527/90法) Republic (Unexamined Patent Application。Law 527/90) CZ 捷克 B6授权申请说明书(527/90法)
(Granted Application ,Law 527/90) East Germany A 临时经济专利(Provisional Economic Patent)
A5 临时独占专利(Provisional Exclusive patent)
A7 独占专利(Exclusive Patent)
A9 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Application )
B 经济专利(Economic Patent)
B1 经济专利(Economic Patent) DD 前东德 B3 独占专利(Exclusive Patent)
B5 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Application )
C 经过审查的授权专利说明书
(Examined Granted Patent)
C4 经过审查和检索的专利说明书
(Examined and Searched Patent)
Germany A1 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Application)
C1 专利说明书(第一次公开)(Patent
Specification(first Publication)
C2 专利说明书(第二次公开)(Patent
Specification(second Publication)
(8)捷克专利申请扩展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校验位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后,在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之间使用一个下标单字节实心圆点符号作为间隔符。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使用规则2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代码CN应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与专利申请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9、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积特知识产权: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专利是一项法定权利,授予其持有人在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内的权利,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而将其用于商业目的。欧洲专利是欧洲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单一申请的单一欧洲授予专利程序,并建立了统一的实体专利法体系,旨在为缔约国的发明提供更容易,更便宜和更强大的保护。
欧洲专利包含了38个缔约国:
38个缔约国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